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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糾紛處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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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被“加黑、加粗”就算履行了說明義務嗎?
“停運損失”是否屬￿車輛損失險的賠付範圍?
什麼情形下保險公司能以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
保險合同條款對承保範圍以及賠償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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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糾紛處理錦囊系列:保險糾紛處理》案例集萃,專家提示。免責條款被“加黑、加粗”就算履行了說明義務嗎?“停運損失”是否屬于車輛損失險的賠付范圍?什么情形下保險公司能以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保險合同條款對承保范圍以及賠償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書摘/試閱



太平洋保險高科技工業園支公司出具賠款通知書一份,以此證明2006年5月16日,原告張恭華已經領取保險金24.067.79元。該賠款通知書“被保險人簽章”處有“張恭華”的簽名。
應張恭華的申請,原審法院委托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對賠款通知書上“張恭華”的簽名是否為張恭華所寫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賠款通知書上被保險人簽章處“張恭華”的簽名與樣本材料上張恭華書寫的簽名不是同一人所寫。
張恭華索賠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太平洋保險高科技工業園支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青島分公司)立即支付保險賠償金24,067.79元。
太平洋保險高科技工業園支公司、太平洋保險青島分公司在一審中辨稱:涉案合同是張恭華與太平洋保險高科技工業園支公司簽訂的,與太平洋保險青島分公司無關,張恭華所訴主體不適格;涉案賠款已由張恭華本人領取,太平洋保險高科技工業園支公司賠付責任已經終結。張恭華將身份證交給他人,應當視為張恭華同意他人代為領取,張恭華應當承擔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并承擔過錯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張恭華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為:從原審法院委托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所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來看,賠款通知書上被保險人簽章處“張恭華”的簽名并非張恭華本人所簽,因此,太平洋保險高科技工業園支公司并未將應賠付給張恭華的保險金賠付給張恭華。對于張恭華要求太平洋保險高科技工業園支公司支付保險金24,067.79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張恭華與太平洋保險青島分公司沒有保險合同關系,張恭華要求太平洋保險青島分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該院不予支持。
太平洋保險高科技工業園支公司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09)南商初字第20551號民事判決,上訴稱:本案所涉賠款系由被上訴人將身份證交給他人代為領取,領取人是事故車輛處理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其是被上訴人的代理人,構成表見代理,應當認定被上訴人已經領取賠款。并且被上訴人車輛已經修理完畢,被上訴人為此沒有支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張恭華答辯稱:(1)上訴人認為本案構成表見代理的主張不能成立,身份證不具備體現代理權限的功能。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出具任何具有代理權證明的文件,上訴人也未對保險賠款的實際領取人做身份審查登記。(2)被上訴人在保險車輛出險后。將相關理賠材料交付上訴人,上訴人也已經向被上訴人發出《賠款收據》,被上訴人已經得到上訴人的賠款承諾。上訴人因自身原因將保險賠款給付錯誤,不能將此不利后果由被上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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