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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概論(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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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概論(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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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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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21世紀高職高專規劃教材.財經管理系列:經濟法概論(第2版)》分6篇,共16章。第1篇為法學基礎知識,共3章,從法學基礎知識人手,介紹了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及基本知識。第2篇為經濟主體法,共2章,介紹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企業等企業法律制度。第3篇為經濟主體行為法,共3章,介紹了企業等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從事訂立合同、設立擔保、註冊使用商標、專利等經濟行為時應該遵守的法律制度。第4篇為經濟秩序管理法,共3章,主要對國家管理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法律制度進行了具體闡述。第5篇為宏觀經濟調控法,共3章,介紹了國家在進行宏觀調控時適用的法律。第6篇為經濟仲裁與訴訟法,共2章,主要介紹了經濟主體的權益受到侵犯時的救濟措施:仲裁和訴訟。《21世紀高職高專規劃教材.財經管理系列:經濟法概論(第2版)》適用于高職高專院校經濟類、管理類各專業的學生,也可作為企事業單位經濟管理人員的參考用書,還適合廣大社會人士自學使用。

名人/編輯推薦

《21世紀高職高專規劃教材?財經管理系列:經濟法概論(第2版)》適用于高職高專院校經濟類、管理類各專業的學生,也可作為企事業單位經濟管理人員的參考用書,還適合廣大社會人士自學使用。

目次

第1篇法學基礎知識第1章法學基礎知識概述1.1法的概念1.1.1法的本質與特徵1.1.2法的作用1.2法的淵源與效力1.2.1法的淵源1.2.2法的效力1.3法律規範、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1.3.1法律規範1.3.2法律部門1.3.3法律體系1.4法律關係1.4.1法律關係的概念1.4.2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1.4.3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1.5法律責任1.5.1法律責任的概念與種類1.5.2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練習與實訓第2章民法基礎知識2.1民法概述2.1.1民法的概念2.1.2民法的基本原則2.2民事主體2.2.1自然人2.2.2法人2.3民事法律行為2.3.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2.3.2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2.3.3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2.3.4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的民事行為2.4代理2.4.1代理的概念2.4.2代理權的產生與終止2.4.3代理權的行使2.4.5無權代理2.5民事權利2.5.1物權2.5.2債權2.5.3人身權2.5.4知識產權2.6民事責任2.6.1民事責任的概念與特徵2.6.2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2.6.3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2.7訴訟時效2.7.1訴訟時效的概念與特徵2.7.2訴訟時效的種類2.7.3訴訟時效的起算2.7.4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練習與實訓第3章經濟法基礎知識3.1經濟法概述3.1.1經濟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3.1.2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2經濟法律關係3.2.1經濟法律關係的概念3.2.2經濟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3.2.3經濟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練習與實訓第2篇經濟主體法第3篇經濟主體行為法第4篇經濟程序管理法第5篇宏觀經濟調控法第6篇經濟仲裁與訴訟法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股東的權利主要包括:①表決權,即自己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②選舉權,即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的權利;③轉讓出資的權利,即股東可以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④知情權與監督權,即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狀況;⑤收益權,即股東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行使盈余分配請求權;⑥剩余資產分配請求權,即在公司終止后股東有權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股東的義務主要包括:①出資義務,股東認繳出資后,就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如果股東認繳了出資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②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③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股東會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負責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1)股東會的職權。《公司法》第38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常會、普通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或一個業務年度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也稱為特別會議,一般上是在必要時因股東、董事等提議而召開。根據《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的決議,根據其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為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兩種。普通決議是就公司的一般事項所做的決議,需要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重大的事項所做的決議,需要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我國《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應通過特別決議而決定的事項有: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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