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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制文明史:古代卷、近、當代卷(全兩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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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制文明史:古代卷、近、當代卷(全兩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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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法制文明的歷史歷經數千年而從未中斷,其文化底蘊之深厚,法律發展的連續性、系統性、完整性,均為世界文明古國所僅見。它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創造力的結晶,也為世界法文化寶庫做出了重要貢獻。

作者簡介

張晉藩,男,漢族,1930年7月出生,遼寧省瀋陽市人。1952年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畢業,歷任該校法律系講師、副教授、教授。1983年至1994年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兼研究生院院長,中國法律史研究所所長。現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1983年被評為中國法制史博士生導師,1988年被評為國家重點學科法制史學帶頭人,1991年享受國務院特殊貢獻津貼。曾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二屆法學評議組成員,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副會長、名譽會長,中國老教授協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特約研究員、中國法學會理事等。現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專業顧問、中國教育家協會名譽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特約研究員等。曾出版《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史論》、《法史鑒略》、《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中國近代社會與法制文明》、《中國憲法史》、《中國監察法制史稿》等三十余部學術專著,主編《中國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國少數民族法制通史》等大型學術著作。其中不少已譯成英、日、韓等國文字。至今已發表專業論文二百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法制文明史:古代卷+近、當代卷(套裝共2冊)》的出版得到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項目批準號10JZD0028)的資助。《中華法制文明史:古代卷+近、當代卷(套裝共2冊)》給供相關學者參考閱讀。

目次

中華法制文明史(古代卷)第一編中華法制文明史(古代卷)(約公元前21世紀~公元1840年)緒論一、中華法制文明的起源及主要特徵(一)引禮入法,禮法結合(二)以人為本,明德慎刑(三)恭行天理,執法原情(四)家族本位,倫理法制(五)無訟是求,調處息爭二、中華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第一章中華法制文明起源的夏商法制(約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11世紀)一、嶄露法制文明曙光的夏法制(一)氏族社會的解體與法制的萌芽(二)中國走向法制文明的途徑(三)由原始的習俗到階級社會的法律(四)夏朝的國家構成與法制二、神權法統治下的商法制(一)王權、族權與神權的統一(二)國家管理規模的擴大與職官執掌的劃分(三)立法內容有所充實(四)神權法影響下的司法制度第二章中華法制文明早期發達形態的西周法制(公元前11世紀~公元前770年)一、建立諸侯拱衛,王室獨尊的行政管理體制二、實行禮樂政刑綜合治國的方略三、確立敬天保民,明德慎罰的立法指導思想四、《呂刑》與《九刑》的法律內容(一)銘文與文獻記載中的行政法律(二)重公權慎宗法的刑事法律(三)初具規模的民事法律五、獄訟初分的司法活動第三章社會轉型與法律變革的春秋戰國法制(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一、適應社會轉型的變法改革二、世卿制度的沒落與官僚制度的形成三、百家爭鳴中的儒與法四、適應社會轉型的法制變革(一)春秋諸侯國的立法活動與成文法的公佈(二)戰國時期各國的立法與李悝《法經》第四章“莫不皆有法式”的秦法制(約公元前4世紀~公元前206年)一、雲夢秦簡展示的秦法制(一)雲夢秦簡所載秦律的性質(二)秦簡秦律的主要內容(三)重視官吏責任的司法制度二、統一後的秦法制(一)體現專制與集權的國家體制(二)“明法度,定律令”第五章法制文明儒家化的兩漢法制(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中華法制文明史(近、當代卷)

書摘/試閱



從重原則。例如:
教唆從重。《法律答問》:“甲謀遣乙盜。一日,乙且往盜,未到,得,皆贖黥。”也就是說,甲教唆乙行盜,所以一并“贖黥”。對于教唆未成年犯,處刑尤重,“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磔”。
集團犯加重。《法律答問》:“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二十錢,黥為城旦。”可見,五人以上集團犯罪,即使贓不值一錢,也比不足五人的盜六百六十錢的處刑為重。這在秦律中稱為“加罪”。
累犯加重。《法律答問》:“誣人盜值廿,未斷,又有它盜,值百,乃后覺,當并臧(贓)以論”,即二罪并罰,處“貲二甲一盾”。在《封診式》爰書中,一般均需注明犯罪者有無前科,有前科者,加重處刑。
預謀犯加重。《法律答問》:“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盜丙,冕(才)到,乙亦往盜丙,與甲言,即各盜,其(臧)贓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謀,當并臧(贓)以論。”也就是說,甲乙如有預謀,則合并贓數一起論罪。“不謀,各坐(臧)贓”,沒有預謀,則各依所得贓數論罪。
觸犯祭祀與倫常從重。《法律答問》:“公祠未閏,盜其具,當貲以下耐為隸臣。”也就是說,在公室祭祀尚未完畢,而將供品盜去,按一般竊罪應處貲罰以下,但以其褻瀆神權均耐為隸臣。又如,“毆大父母(即祖父母),黥為城旦舂”。而毆常人,則雖持械并造成傷害也只處貲罰,或完城旦刑。
自首從輕。自首,在秦律中稱為“自出”、“自告”,《法律答問》:“司寇盜百一十錢,先自告,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日貲二甲。”“隸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笞五十,備系日。”以上二例都是減刑后的懲罰,如果不是“自告”、“自出”,而是由官吏抓獲,處刑當重于此。按秦律,庶民犯盜百一十錢者,耐為隸臣。作為司寇的刑徒,盜贓數與庶民等,處刑本應加重,只是由于自首才按庶民例處刑。
犯罪者如以自身的作為主動消除犯罪后果的,也可減免處刑。例如,監領人犯而將人犯失去,“能自捕及親所知為捕,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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