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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我們共同的生活方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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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我們共同的生活方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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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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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作者以科學性、系統性為綱,以普通人閱讀習慣為表述原則,以案例為穿插,融思想、智慧、知識為一體,真正做到“寓教於樂”。書名是策劃編輯起的,引自作者的卷首語:“在現代社會,法律就像空氣和水/是生活必需品/而所謂的法治/其實也只是一種/大家都依法辦事的生活方式”,意在表明一種態度:法治,是我們的追求,也是現代社會的一種歸宿,生活在現代社會的我們,法律其實很近。.

作者簡介

陳俊濤,男,資深80後,原籍湖北宜昌。2003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現供職於廣東中山第一市區檢察院,底層屌絲檢察官是也。愛仰望星空,琢磨法理、法制史等不著邊際的學問;亦能腳踏實地,閒暇時做點普法說法的功課。.

名人/編輯推薦

《法治,我們共同的生活方式》編輯推薦:愛時尚,愛通俗,愛輕松;愛講理,愛維權,更愛公平,我不是法條,也不是教科書,我只是想和你嘮嘮,關于法律的那些事,那些情。

法律趨熱,普法讀物為何受冷遇?
據說,在人類社會最古老的三大學科中,除了醫學和神學,法學赫然在列。醫學救治身體病痛,神學慰藉人的心靈,而法學則規范我們的行為,維持必要的社會秩序。在西方文化語境下,法學躋身最古老學科之列,看起來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但在中國傳統文化里,很少人愿意把法律當成一門學問,即便算學問,也難登大雅之堂,以至于懂法律的人被稱為“刀筆吏”、“訟棍”,被認為是些搬弄是非、刁鉆狡黠的家伙。孔老夫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他老人家最煩別人打官司,巴不得把法律塞進垃圾桶,讓法官、律師統統下崗。
在封建專制和儒家思想的擠壓下,法律在中國社會和文化生活中基本處于靠邊站的角色。秦朝崇尚法家學說、奉行“事斷于法”,結果歷二世而亡,不少人拿這個說事,讓法治替秦始皇父子背了兩千多年的黑鍋。
否定法治的代價是,中華民族在封建專制的迷宮里兜兜轉轉幾千年,封建王朝你方唱罷我登場,社會卻沒有取得多少實質性的進步,不僅如此,還每況愈下,到了清末、民國之初,差一點淪為殖民地。
清末以降,隨著國門被打開,國人開始認識到西方民主法治的魅力,開始用全新的眼光重新審視法律。時至今日,人治與法治之爭早有定論,民主、法治已經成為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的基本框架和既定目標,依法治國被寫入憲法和黨章,法律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顯現,就連法學也順帶“沾光”,近些年成為頗受追捧的“顯學”。
讓人多少有些意外的是,在法學逐步“走紅”的今天,面向普通讀者的普法讀物卻寥寥無幾,無論是在數量還是在質量上,不僅完敗于歷史類、經濟類讀物,甚至跟看起來更小眾的心理學、哲學、美學類讀物相比,都相形見絀,作為一位法律人,這未嘗不是一種缺憾。
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從四五年之前,我開始嘗試自己寫作,但寫作的過程卻異常痛苦,這種痛苦可以用一個詞來概括——糾結:我希望本書不僅要通俗易懂,而且盡量輕松活潑,但又不失法律本身的嚴謹;希望本書能夠言簡意賅,但又能夠將法律規定盡量全面、立體地呈現在讀者面前,防止斷章取義;希望不僅讓讀者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明白法律背后的深意……。
至于努力的結果如何,恐怕只能留給各位讀者來評判了。
囿于筆者的專業水平和駕馭能力,本書存在的紕漏在所難免,歡迎各界指教。出版之際,誠懇感謝為本書提供審閱、校對的師長、朋友們,以及法律出版社的吳劍虹、韓一冰編輯,吳劍虹編輯為本書提出了很多中肯的修改意見,為本書增色不少。
陳俊濤
2012年8月7日

目次

法治,我們共同的生活方式自序☆理念篇:法治是一種生活方式1、法律是尺子,是指南針——法律是什麼2、要講理,要有力——法律的基本特徵3、法律是生活必需品——誰是弱勢群體?4、法律其實很美很溫柔——該如何看待法律?5、從“同姓不婚”到禁止近親通婚——法律是怎麼產生?6、“惡法非法”——法律也有善、惡之分7、好的法律紮根于人的心靈——法律必須具備內在美8、是平等的守護神,還是不平等的幫兇?——法律上的平等與不平等9、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的缺陷10、“法網”是張什麼網?——從社會關係到法律關係11、“法網”靠什麼起作用?——權利、權力和義務12、法律的牙齒和爪子——拿什麼來維護法律關係?13、等級森嚴的法律——法律的“出身”及效力大小14、“公”“私”有別——權利是天賦的,權力是法定的15、法官不是“自動售貨機”——法律需要被解釋16、怎樣解釋法律才能讓人信服?——法律解釋的四個基本方法17、法治是一種生活方式——法治可以治國,也可以“自治”18、什麼樣的社會才稱得上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的四根支柱19、法律是唯一的上司——為什麼要實行司法獨立?20、中國特色“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中西差異21、法治社會不是一天就能建成的——我國法制發展的基本脈絡22、法治不夠完美,但唯一可行——從柏拉圖的困惑說起23、紙上的法律與活生生的法律——法制與法治的區別24、“按多數人意志辦” 還是“按規則辦”?——說說民主與法治的關係25、與民約法——什麼是憲法26、憲法是現代民主政府的“准生證”——憲法的社會意義27、憲法需要給點力——憲法的權威性來自哪裡?28、憲法是法律世界的國王——什麼是憲政29、憲政和法治是難兄難弟——說說憲政和法治的相互關係30、該怎樣看待“獨立候選人”?——公民的基本權利31、國家權力是如何分配的?——談談美國三權分立與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32、給權力的野馬套上韁繩——為什麼要制定大量行政法33、政府必須帶頭依法辦事——什麼是行政合法性原則34、依法行政首先要程序正當——正當程序的具體要求35、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還要合理——從鳴槍權說起36、保障人權和懲罰犯罪孰輕孰重?——說說刑法的主要目的37、從“私人恩怨”到刑法處罰——刑法的“前世今生”38、是不是犯罪,法律說了算——罪刑法定:沒有依據不得追究刑事責任39、定罪量刑也要“明碼標價”——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原則40、寧可放縱壞人,也不能冤枉好人——什麼是無罪推定41、無法破案和違法辦案,哪個更可怕?——為什麼要堅持無罪推定☆常識篇:法律是一門實現公正的藝術42、權利是法律的核心內容——為什麼要為權利而鬥爭43、民法,咱老百姓自己的法律——民法可以用來幹什麼44、對私有財產,我們享有哪些權利?——說說民法中的物權45、對身體髮膚,我們享有哪些權利?——人身權的具體內容46、不是誰都可以當家作主——什麼是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47、法人是個什麼“人”——公司企業為什麼被稱作法人?48、民法面前人人平等——從“同命不同價”說起49、我的地盤我做主——從一份“淨身出戶”協議說起50、自由與不自由——如何看待法律賦予我們的自由51、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不僅要做老實人,還要做善良管理人52、權利需要“曬”出來——物的主人是誰,我們如何知道?53、善待你的鄰人——不動產相鄰,權利人的相處之道54、是“有難同當”,還是“各負其責”?——共同的兩種形式55、信交情,不如信合同——空口無憑、立字為據56、把知識變成財富——什麼是知識產權57、“為智慧的火焰添加利益的燃料”——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58、哪些知識受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內容59、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共犯?——刑法上的共同犯罪60、犯罪沒得手,該當何罪?——犯罪的幾個階段61、什麼是正當防衛?——從鄧玉嬌殺人案說起62、緊急狀態下無法律——武松打虎有沒有犯罪63、客觀公正是司法機關的生命線——法院和檢察院的主要職能64、公檢法的責任分工和相互關係——公檢法三家在刑事訴訟中的相互關係65、有種“法官”可以自己挑——說說仲裁制度66、“讓證據說話”——法官如何發現真相?67、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別讓“有理說不清”賴上你68、訴訟中的“七種兵器”——證據的種類和效力69、起訴也有保質期——法律為什麼要規定訴訟時效70、起訴的保質期有多長?——訴訟時效的具體規定71、要起訴,哪家法院有權管?——訴訟中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問題72、怎樣選擇一個稱心如意的律師?——聘請律師的四項“溫馨提示”73、如何獲得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實務篇:輕鬆應對常見法律問題74、學雷鋒,必要的開銷誰埋單?——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75、“天上掉餡餅”,可以據為己有麼?——什麼是不當得利76、 什麼是侵權?——民事侵權的認定標準77、有些侵權為什麼要搞特殊化?——特殊情況,特殊處理78、沒有過錯就無需擔責麼?——特殊侵權行為之一:不知者也怪罪79、那些情形下需要加害人自證清白?——特殊侵權行為之二:加害人要自證清白80、對環境污染侵權,法律有那些特殊規定?——特殊侵權行為之三:損害後果跟我沒關係81、有沒有過錯、過錯大小誰說了算?——判斷過錯的三個標準82、不幸只能由不幸者來承擔?——說說民法中的公平責任83、多人侵權,是各負其責還是連帶賠償?——多人侵權的責任劃分問題84、商場、學校內被侵犯,誰來擔責?——什麼是安保義務85、擅自處分,一律無效?——說說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制度86、拿什麼來捍衛我們的物權?——物權權利人的五件武器87、拿什麼來維護我們的人身權?——侵犯人身權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88、人身損害賠償怎樣計算?——生命無價,但賠償不可沒有標準89、法律對格式合同有哪些特殊限制?——格式合同中的那些“小九九”90、合同約定不明確,怎麼辦?——補救合同漏洞的三條途徑91、金錢債,可以要求人肉償麼?——說說合同的效力問題92、違約責任如何確定?——確定違約責任的兩種辦法93、一方喪失履約能力,對方可以拒絕履行合同麼?——拒絕履行合同的三種抗辯權94、未履行合同,哪些情況下可以免除法律責任?——“違約人”的四根救命稻草95、加害人的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如何追責?——十字路口的抉擇96、如何讓債權更安全、更保險?——合理利用擔保制度防“老賴”97、常見的代理有哪幾種?——民法中的代理制度98、代理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99、無權代理一概無效麼?——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100、上網“偷菜”, 辭退有理?——用人單位內部規定的效力問題10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勞動者可以辭職嗎?——《勞動法》關於辭職權的規定102、符合哪些條件,用人單位可以“炒魷魚”?——辭退勞動者的條件和程序103、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勞動者有權要求賠償(補償)的四種情形104、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能否索賠?——航空公司“天價索賠”依據何在?105、重操舊業也違法?——說說勞動法中的“競業限制”106、勞動爭議如何解決?——解決勞動糾紛的四條途徑107、“開胸驗肺”為哪般?——工傷爭議的解決程序108、哪些情況屬￿工傷?——工傷中的兩種類型109、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走出 “圍城”110、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誰來撫養?——處理子女撫養權的兩個原則111、離婚時,“票子”怎麼分?——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112、離婚時,“房子”應當判給誰?——如何看待婚姻法解釋三113、對弱勢方、無過錯方,婚姻法有哪些特殊保護?——夫妻財產分割中允許“劫富濟貧”114、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夫妻債務誰來償還?115、沒有遺囑,遺產如何處理?——法定繼承的範圍、適用條件和步驟116、法定繼承中遺產該如何分配?——法定繼承應當遵循的五個原則117、遺囑打架了怎麼辦?——遺囑繼承有關問題118、不服行政機關決定,怎麼辦?——什麼是行政覆議119、“民告官”,需要注意啥?——提起行政訴訟的三個要點120、國家機關侵權,誰來擔責?——國家賠償的基本知識.

書摘/試閱



37、從“私人恩怨”到刑法處罰
——刑法的“前世今生”
我們在第5篇《從“同姓不婚”到禁止近親通婚》一文中講過,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人類實踐經驗的產物,刑法當然也是如此。
在遠古社會,由于沒有刑法,如果打傷或殺死另一個人,被害方往往只能通過血親復仇的途徑來伸張正義。血親復仇,也就是由被害人的近親屬或家族,使用暴力手段進行報復。這種“以血還血、以命抵命”的報復方式在實施中很可能出現意外,比如由于主觀臆斷把無辜者當成兇手實施了“報復”,就像《天龍八部》中蕭峰誤認為段王爺是殺父仇人,又誤殺愛侶阿朱一樣,或者雙方力量對比失衡,導致“舊仇未報,又添新恨”,此外,報復又有可能招致反報復,造成“冤冤相報何時了”,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釀成家族之間長期仇殺甚至引發多個氏族、部落之間的戰爭,造成無謂的流血犧牲。
一開始,殺害傷害他人的行徑被人們視為“私人恩怨”,就像武俠小說所描寫的江湖一樣,由江湖兒女自行了斷。在社會的發展變遷過程中,人類的認識水平和整個社會的組織、治理水平都隨之提高,人們開始意識到,這類行為侵害的不止是受害者的私人權益,同時還會破壞應有的整個社會秩序,嚴重危及人們的安全感。遏制殺害傷害之類的行徑不僅僅是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私人恩怨”,還關系到公共利益,與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或近或遠的關系,社會公眾插手“私人恩怨”既有合理性,又有必要性。
隨著文明發展進程,國家的出現為社會公眾插手“私人恩怨”,更加有效地遏制殺害傷害之類的行為提供了契機。統治者們順應社會發展需要,解決“血親復仇”帶來的社會弊端,同時也是為了鞏固自身統治——到此時,殺害傷害他人的行徑開始具有三重威脅:一是直接危害受害人,二是威脅社會公眾安全,三是危害國家統治秩序,開始借助法律手段,將一些嚴重危害侵害他人的行為認定為刑事犯罪,并且將對兇手實施報復和懲罰的權力“國有化”,通過國家的刑罰體系來替代“血親復仇”。這就是刑法產生的社會根源。
懲罰兇手的權力“國有化”之后,好處是不言而喻的:一是增強了追究不法、維護正義的有效性,國家有一整警察、公訴和審判機構來查明事實、緝拿真兇和適用法律,有專門的監獄等設施來實施懲罰,能夠確保懲罰犯罪的有效性和嚴肅性;二是以國家代替被害人來實施懲罰,這就吸收并轉化了原本只存在于犯罪分子與被害方之間的矛盾沖突,減輕了受害方實施“血親報復”后面臨“反報復”的壓力和風險,斬斷復仇的鏈條,控制波及的范圍,有助于整個社會的安定祥和。
但另一方面,被害方也因此喪失了通過自己的力量伸張正義的權力,法律禁止受害方直接向行兇者進行報復——除非犯罪正在進行,可以依法進行正當防衛的以外。同時,法律也禁止受害方與行兇者“私了”——除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等極少數罪名外,雙方只可以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協議,受害方無權要求免除行兇者刑事責任,相反,如果受害方為袒護行兇者故意做虛假證詞或偽造證據,幫助不法分子逃避刑法追究的,自身也可能因為妨害司法面臨刑事追究。
39、定罪量刑也要“明碼標價”
——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原則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點,在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機取款的打工仔許霆發現了一個天大的秘密,在他取出1000元后,銀行卡賬戶里卻只被扣了1元錢。許霆心頭一陣狂喜,先后以同樣手法在這臺瘋狂的ATM機上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一年后,許霆被公安機關抓獲,并于2007年12月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該案一經媒體報道,立即成為2008年上半年最引人注目的公眾事件之一。2008年1月,案件由廣州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廣州中院重審,經過再審開庭,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中,社會公眾,包括在法學界中,對許霆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眾說紛紜,但更多人還是將焦點集中在量刑問題上,也就是法院的判決是否與許霆所犯的罪行相適應,量刑是否公正問題上。
罪刑相適應即罰當其罪,是指刑事處罰的輕重,應該與刑事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相適應,既不能重罪輕判,也不能輕罪重判。《刑法》第五條明文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所表達的就是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的核心就在于區別對待,被告人(民事、行政案件中,被起訴的一方稱為被告;在刑事審判中,被檢察機關、自訴人指控有罪的人稱為被告人)行為越惡劣,后果越嚴重,處罰就越嚴厲。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建立在公平正義的思想基礎上,既可以有效地打擊犯罪,安撫被害人和社會公眾;同時也防止輕罪重罰,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罪行相適應的原則還有利于預防犯罪。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人都是趨利避害的,一個具有正常思維能力、判斷能力的人實施某個行為,包括實施犯罪行為,都會衡量自己行為的成本和收益。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類似于給不同的罪行“明碼標價”,制造不同梯次的成本,讓準備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的犯罪分子“掂量掂量”利害關系,促使準備犯罪的人打消犯罪的念頭,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人中止犯罪或者盡量減輕犯罪后果。例如,張三準備通過不法手段取得財產,以彌補自己在賭場輸掉的1萬塊錢,假如他選定李四作為犯罪目標,如果他選擇三種不同的犯罪形式,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罪行 社會危害性 處罰
乘李四全家外出時入室盜竊,非法所得1萬元
侵害了李四的財產權和住宅權,但不會危及李四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犯盜竊罪,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跟蹤李四,在僻靜處持刀對李四實施搶劫,非法所得1萬元
不僅侵犯了李四的財產權,同時對李四的人身乃至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犯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綁架李四的兒子并勒索財物,獲得贖金1萬元
侵犯了李四的財產權,對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同時給被綁架人的親友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并可能引發公眾的恐慌心理,給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罪刑相適應原則適用于立法到司法各個環節。在立法階段,要認真研究、區別對待不同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確定不同的量刑幅度。在司法環節,要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案件情節和行為后果,正確確定其罪名;在量刑時也要綜合考慮他的行為手段、犯罪后果、主觀動機、悔罪表現,科學、準確、公正量刑。如同樣是實施盜竊,對因衣食無著不得已實施盜竊的被告人與出于貪婪動機實施盜竊的被告人在量刑時就應該有所區別。
49、我的地盤我做主
——從一份“凈身出戶”協議說起
2010年11月,江西泰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既普通,又引人關注的離婚糾紛案。經法院調解,原告林某(女方)和被告劉某(男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雙方協議離婚;二、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家電等一切財產歸林某所有,而劉某除了可以拿走屬于自己的衣物等個人用品外,只能“凈身出戶”。
本案中的劉某何以落得個“凈身出戶”的下場呢?這還要從雙方簽訂的一份協議說起。
話說該二人結婚后,劉某染上賭博的習性,這還不算,他還跟一名女賭友關系親密。事情敗露后,為避免婚姻破裂,劉某承認了錯誤,并且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夫妻雙方如果再有一方出軌,出軌方便要“凈身出戶”,無條件放棄全部財產,此外還需要向對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誰曾想,協議簽訂后劉某故態復萌,繼續跟女賭友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林某知道后一怒之下將劉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要求劉某按照協議“凈身出戶”并支付精神撫慰金,這才有了文章開始時提到的調解協議。
照理說,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應當平均分配,即便是夫妻中有一方存在出軌等重大過錯,法官在進行財產分割時也只是適當照顧無過錯方,或者依照請求判決出軌方給予一定經濟賠償,但無論如何,不會殘酷到要求其中一方“凈身出戶”的地步。本案中,林某之所以敢于理直氣壯地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凈身出戶”,而且還真的得到了法院支持,就是基于民法所規定的“意思自治”原則。
所謂“意思自治”,是指我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做一切我們想做的事情。簡要地說就是按照我們自己的意思,自己管好自己,自己安排、處理好自己的事務(自我治理)。
在本案中,劉某作為一個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在沒有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在“凈身出戶”協議上簽了字,就屬于“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處理自己的事務”,即便這份協議從內容上看有點“不平等條約”的意思,但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法官就應當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認可協議的效力——這體現了法律對我們“地位自主”和“行為自由”的認可和保護。
在不同的法律領域,法律許可的范圍,或者說法律留給我們的自由空間大小是不一樣的。在第14篇《“公”“私”有別》中,我們講到法律有“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在公法領域,法律像一個嚴厲的父親,在這位父親眼里,我們都是些長不大的孩子,說不定還是些問題少年,因此需要對我們的行為嚴格約束和限制,如有違反,要打板子,給予相應懲戒,這可真是應了那句話:“人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羅網中”。但到了以民法為代表的私法領域,法律更像一位慈母,在她眼里,我們能夠理性地作出判斷,合理地追求自身利益,因而賦予我們較大的自主權和自由空間。可以說,民法給我們留下了一塊彌足珍貴的“自留地”,在這塊“自留地”中,可以實現“我的地盤我做主”,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62、緊急狀態下無法律
——武松打虎有沒有犯罪?
武松打虎的故事可謂家喻戶曉。然而武松恐怕想不到,到了21世紀,他打虎的光榮事跡反倒被人說成了違法犯罪行為。有好事者聲稱,按照今天的眼光看,武松可不是什么大英雄,他打虎的行為破壞了生態,觸犯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刑法》的規定,涉嫌非法殺害野生動物罪,是要被判刑的。
那么,武松打虎真的涉嫌犯罪么?
乍一看還真是那么一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野生老虎,不管是東北虎,還是華南虎,那可都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武松在沒有取得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審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打死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表面上看完全符合非法殺害野生動物罪的規定。
但是,不要說故事發生在遙遠的北宋時代,即便是放在今天,武松的行為依然不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他手里還握有一道“免罪金牌”,這就是緊急避險制度。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集體、他人以及本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的利益,以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是刑法中最常見的兩道“免罪金牌”。
想當初,當景陽岡上那只“吊睛白額大蟲”迎面撲來,武松面臨生命危險時,什么生態環境、保護野生動物就都是浮云了,此時還要求他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之類的就太不人道了。西方有句諺語說,“緊急時刻無法律”,就是這個意思。
跟認定正當防衛一樣,要被認定為緊急避險,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危險必須是現實存在的。不存在危險,就無所謂避險可言。一般說來,危險可能來源于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來源于人的行為,比如遭遇他人搶劫、故意傷害等暴力行為;二是來源于火災、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三是來自動物的侵襲,如餓虎撲食、惡犬追逐之類。
2、必須具有正當的避險意圖。緊急避險的目的在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
3、必須針對迫在眉睫的現實危險。一是注意避險的緊急程度,所面臨的危險不僅要現實存在,而且要形勢緊迫,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個人的合法權利已經遭受直接威脅;二是注意緊急避險的必要性,與正當防衛不同,緊急避險侵害的是無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如果行為人可以運用其他的方法躲避危險,就不應適用緊急避險的規定;三是緊急避險的及時性,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適用緊急避險。
4、緊急避險必須具有經濟性。通俗地說,緊急避險就是兩利保其大、兩害取其輕,以犧牲小的合法利益為代價,保全大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須注意分辨利益的大小,如果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為保全小的利益犧牲了大的利益,就違背了法律設定緊急避險制度的初衷。如果判定利益的大小呢?一般來說,人身權益大于純粹的經濟利益,而人的生命權又大于健康權,但是一條生命與另一條生命之間,一個人的健康與另一個人的健康之間,至少在法律上是不存在高低貴賤的,因此法律允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犧牲一個人的健康來保全另一個人的生命,但不允許犧牲一個人的生命來保全另一個人生命。
5、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行為人由于主觀上存在過失,緊急避險的過程中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的,在法律上稱之為避險過當,對于避險過當的部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很多相似性,比如都要求面臨的侵害是現實、客觀存在的,都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但是,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損害對象是無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正當防衛則是直接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予以回擊,損害的是不法侵害人的權益,這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最重要、最顯著的區別。
另外,根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比如一個喪心病狂的歹徒手持砍刀在鬧市追砍行人,在場的一般公民可以溜之大吉、逃命要緊,至于撞翻了別人的水果攤,甚至踹壞了別人家的房門也應當容忍;但如果恰好有一位公安干警在場,就必須挺身而出,想方設法救護群眾,制服歹徒,而不允許他以緊急避險為由趕緊開溜,更不允許他推倒旁邊的群眾、砸亂別人家大門自己先躲起來。
74、學雷鋒,必要的開銷誰埋單?
——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2001年02月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欄目報道了這樣一起案件:2000年1月5日晚9點,位于四川雅安青江路57號的房屋起火,起火的房屋是雅安市新一村和新村社的集體財產,出租給馬顯祥、黃秀玲和鄧發兵等人使用。熊作義、熊慶忠父子見狀奮不顧身,幫助租戶搶救出了大量的財物,不幸的是,熊慶忠在搶救財物過程中被迎面倒下的墻壓住,頭、面、雙下肢大面積燒傷,需要支付高昂的醫療費用。由于熊家無力承擔醫療費用,于是要求新一村村委會、新村社和三家租賃戶,給予經濟補償,但卻遭到拒絕。
無奈之下,這對見義勇為的父子把新一村村委會、新村社和三家租賃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給予經濟補償。后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由引發火災的租賃戶馬顯祥賠償熊慶忠7469元,其他幾個被告賠償200到1200元不等。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判令賠償的幾名原告與熊家父子一樣,都是火災的被害人,租賃戶馬顯祥畢竟是火災的始作俑者,判令他賠償還算容易理解,但是對于另外幾名被告來說,一來他們本身也是受害者,二來火災也不是他們造成的,他們沒有任何過失,法院要求他們賠償有什么依據呢?
要理解法院的判決,必須從民法規定的“無因管理”制度說起。
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原因或義務,為維護他人的合法利益,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通俗地講,就是學雷鋒、做好事或者說是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行為。
法律規定的原因或義務,如《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有制止犯罪、保護公民的義務。如果一名公安干警挺身而出,制止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或者搭救落水兒童,雖然符合“為維護他人的合法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特征,值得稱道和贊許,但其行為是履行職務的要求,不屬于我們這里所說的無因管理。約定的原因,如家庭中雇請的保姆為雇主處理家務活,表面上也符合“為維護他人的合法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特征,但由于其與雇主有約在先,她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上述兩種情形都是“事出有因”,而不是無因。
無因管理行為在日常生活比較常見,從搭救落水兒童、撿到錢包交還失主,到下雨前幫鄰居收衣服,以及文章開始提到的熊作義、熊慶忠父子舍身救火的事跡,都是無因管理行為。
實施無因管理行為后,如果提供幫助的“雷鋒”(無因管理人)為此支出了一定的費用或者蒙受了直接經濟損失的話,就能夠在“雷鋒”們和被幫助人(受益人)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叫做無因管理之債,提供幫助的”雷鋒”是債權人,被幫助人為債務人。”雷鋒”有權要求被幫助人負擔必要費用,補償他因此蒙受的直接經濟損失,但不能要求被幫助人支付報酬——這個也好理解,既然是學雷鋒、做好事,如果事后還索要報酬,那就名不副實了。
在實踐中,法院判決受益人補償的數額問題上,除了要顧及”雷鋒”們支出費用的數額大小、蒙受損失的情況以外,還要考慮被幫助人受益的多少以及被幫助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在上文列舉的案例中,法院之所以判決幾位被幫助人分擔了很少一部分費用,幾乎只是象征性的補償,更多的是考慮到他們也在火災中蒙受了重大損失,同樣一貧如洗的現實因素。
此外,我們要注意“報酬”與“費用”、“損失”之間的區別。比如,有一天張三在上班路上發現一位老人突發疾病,于是打的將老人送往附近醫院救治,墊付醫療費1000元。在這個事例中,張三墊付的醫療費、打的產生的交通費屬于因無因管理產生的合理費用,如果他因此耽誤工作,蒙受經濟損失的話,也可以要求對方補償一定的誤工費,這些要求都屬于“費用”和“損失”范疇,是正當和合理的,受法律保護。但除此之外,如果還向老人的家屬索要“感謝金”、“辛苦費”,則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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