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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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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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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以嚴謹的治學態度和立體、全面的研究方法對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經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逐條解析,詳盡介紹了《專利法》的每一處修改的歷史沿革,提出了很多獨到的個人見解。是學習、研究、運用中國專利法律制度的經典著作。《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原版入選新聞出版總署首批“經典中國國際出版工程”項目。自出版以來多次加印,受到業界廣泛好評。應廣大讀者請求,特別推出縮編版。

作者簡介

尹新天,1977年畢業于重慶大學工業自動化儀表專業,1981年畢業于中國科技大學研究生院,在中國科學院自動化研究所完成學位論文,獲得碩士學位。1980年在美國專利與商標局進修6個月,1984年在德國聯邦專利局、德國聯邦專利法院進修6個月,1992年在德國馬普學會(MaxPlanckInstitute)知識產權研究所進行6個月的專題研究,1994年在美國芝加哥JohnMashall法學院進修3個月。自1982年起在中國專利局(后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曾任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委員、專利復審委員會物理申訴室主任、審查業務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知識產權局條約法規司司長、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聞發言人。2010年3月從國家知識產權局退休,現任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高級顧問。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書共分八章,內容包括:總則,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的申請,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權的保護,附則。《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適合知識產權及相關領域工作人員閱讀。

目次

導言
導 言/1
一、我國專利制度的建立和歷史沿革/1
二、我國專利制度的發展前景/5
第一章總則/7
引 言/7
第一條立法宗旨/8
一、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8
二、鼓勵發明創造/8
三、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9
四、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10
第二條發明創造的定義/12
一、概述/12
二、《專利法》所稱“發明創造”的含義/13
(一)發 明/13
(二)實用新型/18
(三)外觀設計/19
第三條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25
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25
二、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26
第四條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28
一、概述/28
二、本條規定的含義_/30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30
(二)發明創造/30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31
第五條違反社會公德和妨害公眾利益的發明創造/34
一、概述/34
二、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34
(一)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34
(二)違反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38
三、對遺傳資源的保護/39
(一)出臺背景/39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形成及其含義/43
第六條 申請專利的權利以及專利權的歸屬/51
一、申請專利的權利/51
二、職務發明創造/52
(一)職務發明創造的界定/52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劃分/61
三、非職務發明創造/62
第七條鼓勵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64
第八條合作、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以及專利權歸屬/66
一、概述/66
二、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67
三、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67
第九條禁止重復授權原則和先申請原則/69
一、禁止重復授權原則和先申請原則/69
(一)概述/69
(二)“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判斷/71
二、禁止重復授權原則的例外情況/77
(一)出臺背景/77
(二)關于例外情況的規定/79
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82
一、概述/82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83
(一)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83
(二)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方式/86
(三)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的登記、公告和生效/86
第十一條專利權的效力/89
一、概述/89
(一)總體含義/89
(二)關于例外情況的規定/90
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含義/91
三、“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含義/92
(一)有關國家的做法/92
(二)對本條規定的理解/93
四、實施產品專利的行為/95
(一)實施專利行為與專利權類型的關系/95
(二)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96
(三)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99
(四)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103
(五)使用專利產品的行為/108
(六)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111
五、制造方法專利權的延伸保護/112
(一)提供延伸保護的必要性/112
(二)依照方法獲得的產品的含義/113
(三)“直接獲得”的含義/114
(四)延伸保護的特點/116
第十二條實施專利的許可合同/118
一、概述/118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119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形式/119
(二)專利實施許可的類型和內容/124
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實施/126
一、臨時保護的必要性/126
二、關于臨時保護的一些問題/126
(一)臨時保護的性質/126
(二)臨時保護的保護范圍/127
(三)臨時保護的終止和變更/128
(四)對PCT國際申請的臨時保護/129
第十四條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的推廣應用/132
一、推廣應用的對象、條件和程序/132
二、有關問題/132
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共有/134
一、概述/134
二、本條規定的含義/135
(一)關于“權利的行使”/135
(二)約定優先原則/136
(三)未約定時共有權利的行使/137
第十六條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139
一、概述/139
二、獎勵報酬的標準/140
(一)對存在問題的分析探討/140
(二)約定優先原則/141
(三)獎勵報酬的法定標準/142
(四)約定與法定標準之間的關系/143
三、有關問題/144
(一)勞動人事關系的終止不影響獎勵和報酬的支付/144
(二)獎勵報酬可以繼承/144
(三)轉讓專利權、以專利權出資應當給予發明人、設計人報酬/145
(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酬糾紛及其解決/145
第十七條發明人、設計人的署名權以及專利標識/147
一、概述/147
二、發明人、設計人的署名權/147
三、專利標識/148
(一)歷史沿革/148
(二)有關問題/150
第十八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外國其他組織在我國申請專利的條件/153
一、概述/153
二、本條規定的含義/154
第十九條專利代理/156
一、概述/156
(一)歷史沿革/156
(二)專利代理的性質/158
二、我國的專利代理制度/159
(一)專利代理人/159
(二)專利代理機構/160
(三)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范圍/161
第二十條向外申請專利/164
一、向外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164
(一)概述/164
(二)保密審查的對象/165
(三)保密審查的程序/168
二、關于專利國際申請/169
(一)概述/169
(二)PCT制度簡介/170
第二十一條處理專利申請和請求的原則和保密責任/174
一、對專利審查工作的原則要求/174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傳播專利信息的職責/175
三、專利審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職責/177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179
引言/179
第二十二條授予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條件/180
一、概述/180
二、現有技術/181
(一)在《專利法》中明確建立現有技術的概念/181
(二)現有技術的范圍/181
(三)構成現有技術的條件/184
三、新穎性/189
(一)屬于現有技術的含義/189
(二)抵觸申請/192
四、創造性/195
(一)創造性的概念/195
(二)創造性的判斷方式/196
五、實用性/199
(一)實用性的概念/199
(二)實用性的判斷/200
第二十三條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202
一、概述/202
(一)歷史沿革/202
(二)TRIPS的有關規定/203
(三)2008年修改《專利法》調整本條規定的方案選擇/204
二、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授權條件/206
(一)關于“現有設計”的定義/206
(二)《審查指南》有關規定的演變過程/206
(三)分析和評論/211
(四)《專利審查指南20109的規定/218
三、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224
(一)概述/224
(二)本條第三款的含義和有關程序/225
(三)有關討論/229
第二十四條新穎性寬限期/233
一、概述/233
二、不影響新穎性的公開行為/234
(一)在國際展覽會首次展出發明創造/234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發明創造/239
(三)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發明創造/240
三、新穎性寬限期的效力以及適用新穎性寬限期的方式/240
(一)新穎性寬限期的效力/240
(二)適用新穎性寬限期的方式/243
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主題/245
一、概述/245
二、不授予專利權的主題/246
……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附則
后記

書摘/試閱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業廣告、在展會上展出等行為一般僅僅構成要約邀請,而不構成要約。如果本條采用“銷售的要約”的表述方式,就會將這些行為排除在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范圍之外,從而使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義。
既然如此,是不是可以采用“銷售的要約邀請”的表述方式?這也存在疑問。在合同法意義上,要約與要約邀請都是一種相對概念,產品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都有可能成為要約人或者要約邀請人,也都有可能成為受要約人或者受要約邀請人。換言之,《合同法》并不關注要約或者要約邀請是誰提出來的。《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設計這些概念是為了便于認定合同是否成立,這是《合同法》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之一。然而,《專利法》規定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不能不關注誰是侵權者的問題。本條寫入禁止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進行“offering for sale”行為的規定,針對的顯然應當是專利產品的潛在提供方,而不是潛在接受方,這一點不能含糊不清。即使提供方是按照接受方發出的銷售要約提供侵權產品,而不是其主動所為,也仍然要承擔侵犯專利權的責任。假如本條采用“銷售要約”或者“銷售要約邀請”之類的措辭,就有可能使應邀提供專利產品的人依據《合同法》規定的概念,以他不是要約人或者要約邀請人,而是受要約人或者受要約邀請人為理由進行爭辯,鉆法律的“空子”,這是我們應當設法予以防止的事情。
基于上述考慮,國家知識產權局在1998年起草上報國務院的《專利法》修改草案時反復斟酌“offering for sale”的含義。考慮到無論采用“銷售的要約”還是采用“銷售的要約邀請”的表述方式均存在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與其直接采用《合同法》的表述方式,不如在《專利法》中單獨創立一個措辭,故暫且采用了“許諾銷售”的表述方式,并在上報時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說明了這一點,希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或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能夠確定一個更為合適的表述方式。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三讀審議之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曾專門召集一次會議討論《專利法》修改草案的一些細節問題,包括“許諾銷售”的表述方式是否恰當的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代表在會上介紹了對“offering for sale”一詞的研究調查結果,并匯報了對其的理解。經討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多數成員認為“許諾銷售”的表述方式基本上反映了原文的含義,因而在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表決的修訂案中仍然保留了這一措辭。這是“許諾銷售”一詞的產生由來。
為了便于貫徹執行2000年修改的《專利法》,200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對本條所述的“許諾銷售”做了如下定義: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專利產品的意思表示。
應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準確地表達了本條采用“許諾銷售”一詞所要表達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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