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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國人眼中的中國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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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國人眼中的中國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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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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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國人眼中的中國法》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學術系列之“海外中國法研究譯叢”之一,由張中秋主編。主要由三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關于法的觀念,第二部分關于法的傳統,第三部分關于法的制度等。

作者簡介

張中秋,男,1962年生,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研究方向為比較法律文化與中國法律文化理論: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較研究》和《原理及其意義——探索中國法律文化之道》。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國人眼中的中國法》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編者的話:說明與致謝
第一部分 關于法的觀念
論中國的法律觀
傳統中國法律的基本觀念
道?理與法——黃老之學中的三個關鍵性概念
中國法思想的基礎
將人際關系符號化的法與作為行為定量評價的法
第二部分 關于法的傳統
中國早期法治傳統比較觀
傳統中國法律中的契約自由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及其演變
中國民事訴訟的傳統與變遷
中國傳統法思想與現代法治主義之法哲學根基
中國的傳統法思想和現代的法發展
中國法的思考方式——漸層的法律文化
第三部分 關于法的制度
中國法的淵源
論中國古代法制的發展——中國古代的法和國家
法家以前——春秋時期的刑與秩序
試探“斷獄”、“聽訟”與“訴訟”之別——以漢代文書資料為中心
初唐法律論
唐戶婚律立嫡違法條論考
清律中的恤刑制度
中國法制史上“存留養親”規定的變遷及其意義
留存養親:清朝死刑復核的經驗
清代民事審判與西歐近代型的法秩序
中國法律糾紛的解決
中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執行情況探討
美國、英國和中國的法律教育制度比較
附錄部分 其他
關于遠東法觀念的誤解
中國與日本“公私”觀念之比較
法治與德治——立憲主義的基礎

書摘/試閱



3.法律的統一、明確、一致和嚴格地適用,最有利于官僚政治和某些經濟利益集團。根據馬克斯?韋伯的觀點,近代歐洲早期法律的統一和系統化是由資產階級要求一種明確的和不含糊的、擺脫專斷家長式自由裁量的法律制度推動的,也是由官吏們對技術管理的關心和他們的個人利益推動的:“法律的統一使得利用全國各地區的每一個官吏成為可能,在這種情況下,與官吏被束縛于原來的地區而無視國家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相比,就業機會的變化當然是更好的。資產階級追求執法的‘穩定性’,而官吏通常關心法律的‘明確性’和‘條理性”’(馬克斯?韋伯的《經濟與社會》)。統治者希望有一種正式的法律制度,以作為反對頑固的傳統權力集團的一種戰略武器和獲得內聚力與秩序的一種工具。
中國的材料表明了對法律的公開性、明確性、可預見性和統一適用的深切關心。慎到的著作、馬王堆漢墓帛書、《韓非子》和《管子》尤其倡導法律的明確性和刑罰的確定性。在這些歷史的典籍中,人們可以看到漢代統治者時時將實在法用作反對豪門和其獨立性與財富足以對國家構成威脅的經濟集團。
4.亞里士多德曾指出,法律必須首先約束司法行政官,因為他們實施國家的法律。某些中國的古代原始資料表達了對地方官吏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關心。秦朝統治未能合法地執法為漢朝的學者們提供了一個很有說服力的例證。例如漢朝的官吏晁錯曾嚴厲批評秦朝統治使法令滋繁,官吏失控,官吏們“乘其亂法以成其威……主斷生殺自恣”。此外,云夢出土的關于訴訟程序的文件指明,旨在抑制腐敗的刑罰被認為對中國的國家福利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材料表明,秦朝國家曾有創設一種普遍的和公開的法律制度的幻想,也表明秦代產生了嚴密的訴訟程序以使它的官吏對其判決負責。
5.可預見性是法治的一個關鍵的特征,我所使用的中國典籍一再重復這樣的名言:即秩序依賴于用法律作為一種機制,以確保刑罰有預見性地和適當嚴格地執行。對犯罪確定正確的和可預見的判決是一種重要的活動,漢代的史書和云夢出土的材料提供大量的這方面證據。君主負有監視法律制度的責任,使刑罰適當和適時執行,并審慎地使罪刑相當。云夢出土的文件顯示,秦朝國家細心地監視控制著刑罰的調查和報告。此外,有些證據表明,被判決的犯人能夠對他們認為不公正的地方判決向上級權力機構提出上訴。刑訊被認為是獲取資料的下策,對它小心地適用,并僅僅作為最后的手段。
6.諸如《管子》等一些哲學典籍警告說,甚至為了仁慈的緣故,法律也不應隨意改變。在秦漢時期,法律激增,法律被修改,常常是澄清屬于可處死刑犯罪的法律,但君主們指導法律改革似乎始于《漢書》和《史記》的記載。改變法律的危險事業似乎一直是由如賈誼和張湯等官吏實際執行的。而且,保守的風氣盛行,變化經常以亨利?梅因的“法律擬制”——即創制的法律僅僅是加強古代的價值的虛構——的方式作為掩飾。例如,當漢成帝指令他的官吏澄清管理死刑法律中的混亂時,他宣布“審核務準古法”。
7.雖然早期的中國并沒有發展起獨立的司法制度,我們確從云夢出土的材料和漢代的史書中發現,主張法律比君主的意志更重要這種官僚政治的道德信條有時竟占據了上風。特別有趣的是漢文帝與他有膽識的最高司法官張釋之的交談,后者指出,君主與他的人民享有共同的法律和規范所規定的普遍生活方式,一旦一個案件已納入了廷尉的管轄范圍,君主便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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