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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判例評論(第1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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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判例評論(第1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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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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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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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南京大學判例評論(第1輯)》內容簡介:本文集刊載的研究成果,可以粗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基礎研究,即有關案例制度本身的研究;另一類則是針對具體案例的評論。至于后者,又可以根據研究目的的不同,存在多種類型,既可以是裁判上之先例的研究,也可以是針對裁判中所表明的法律問題的研究和批評,還可以是針對裁判在政治上、經濟上以及社會上之含義、背景以及影響等的研究,等等。目前,學界的判例研究主要還集中在對個案中法律問題的研究。但本中心的成員一致認為,先例的研究應當在未來判例研究中占據更大的比重。若從所評論的對象來分類,后者還可以分為個案的研究以及系列案例的研究。鑒于我國目前的審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少有機會直接通過審判實現法的續造和統一,而指導案例的數量也極其有限,因此,就某一法律問題研判法院的立場時,對系列案件的研究或許比個案研究更有價值。

名人/編輯推薦

《南京大學判例評論(第1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判例基礎理論研究?
判例研究中新的視角及方法之探求
案例指導制度的另一條思路——司法能動主義在中國的有限適用
指導性案例為何沒有約束力——以無名氏因交通肇事致死案中原告資格為研究對象
案例研究反思
裁判摘要的性質追問
?先例研究?
留用地合作開發中的合同無效問題——“石馬村與順益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評析
超過法定利息債務的抵充——從最高裁判例看當事人合理意思之解釋
?觀點研究?
民事判決中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公報》案例為樣本的分析
“行政行為違法性繼承”的表現及其范圍——從個案判決與成文法規范關系角度的探討
論現代行政法之法源中的“行政慣例”
美國行政法上的實質性證據標準——一個關于司法審查權力關系的考察
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訴訟爭點判定的變遷和中國政府的回應——兼論不干涉原則
“以貸還貸”糾紛中的保證人責任——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決為對象
揭開敲詐勒索罪悖論的面紗——以華碩索賠案為切入點
毒品犯罪死刑適用學說觀點與司法經驗的案例解讀
?個案研究?
生效判決猶在公訴焉能撤回——評“天價逃費案”之公訴撤回兼論公訴撤回之法理與法制
論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及其限制——“上海盤起訴盤起工業案”判決的評釋
道德立場與法律技術——中德情婦遺囑案之比較和評析
許霆案:一個標本的價值
行政裁決機關對特定證據的判斷過程審查義務——“豐浩江等人訴廣東省東莞市規劃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糾紛案”評析

書摘/試閱



(三)法律發展的引導
盡管少數學者對肯定民政部門原告資格的法院進行了激烈的批判,認為:“法院一味地屈從社會輿論或別的壓力,對這個案件運用極為抽象的公平正義原則做出了法律專業人士難以認同的判決,從而污染了正義之源。”但是,大多數學者以及媒體,無論是持肯定說還是否定說,都充分肯定了民政局為流浪漢維權的意義,認為對于發現、認識、解決法律空白以及推進法治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例如,《新京報》的評論認為:“高淳民政局替流浪漢維權案雖然一審敗訴,但它作為突破民事訴訟原告資格的實踐者和先行者,其意義已在媒體的廣泛報道中凸顯出來。”肖建華教授認為:“政府作為公益訴訟的提起人的角色如果得到確認,那么此案將具有全新的時代意義。法官可以通過判決理由予以闡述,將裁判的利益歸屬于未來中國社會必將開設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推動該基金的盡快設立。”周安平教授認為:“如果司法認可民政局的這一維權,它就轉變為一項革新,以后科以國家權力積極維護公民權利的舉動就逐漸變為常規,這在中國政府維護公民憲法業已規定的權利并不主動的今天,尤其具有意義。”
既然社會公眾均已認識到,對于流浪人員的權益保護在這一領域存在漏洞,則在立法未能有所進展時,司法能否有所作為呢?事實上,裁定駁回民政局起訴的高淳縣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也認識到:“關于對未知名流浪漢車禍身亡的法律救助制度,目前國內立法尚屬空白,也是目前社會救助體系暴露出的盲點。民政局作為原告為該部分群體維權,這一嘗試的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其是否享有訴權?如何為這部分弱勢群體維權?是我們立法、司法實踐所面臨的亟須解決的問題。同樣的事由,在不同的法院產生了不同的審理結果,司法實踐已經走到了十字路口,到了必須作出抉擇的時候。”
因此,現在的問題是,最高法院需要選擇指導性案例以對此類問題作出抉擇時,是主動地填補法律漏洞還是繼續維持這一漏洞而交由立法者加以填補?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如果正視我國社會的實情與立法運作的現實,為了引導該領域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充實,充分地運用法學理論進行法律的解釋與漏洞的補充,明智地選擇支持民政局原告資格的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布,以統一全國法院的司法裁判。遺憾的是,最高法院作出了相反的選擇,其結果必然是導致各地法院違背指導性案例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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