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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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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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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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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經濟法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經濟與管理學科核心課程,所以教科書應當是適合學生實際的高質量教材。《高等學校經濟與管理學科“十二五”規劃教材:經濟法》是長期從事經濟法教學工作的一線教師對自己多年經驗的總結和昇華,它與其他經濟法教科書相比有著適當擴大經濟法外延、以學生實用為原則、突出案例特色、編寫團隊專業等特點。可以說本書是一本充分發揮了撰稿人的比較優勢,並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創新的法學教材。.

作者簡介

張長龍,法學教授、博士,廣東省金融法學研究會會長、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廣東金融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主要研究金融法和國際法。是國內最早系統研究赤道原則的學者。 主持和參加國家級、省部級課題8項。現正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1項。在權威和核心期刊發表論文近50篇,出版專著1部,主編教材2部。 應邀在重要的學術會議上發言12次,其中在國際性和全國性會議上發言6次。應邀為《擔保物權司法解釋》和廣州市人大及政府的立法提出建議。曾經就經濟金融法律問題接受香港《文匯報》、廣東電視臺等知名媒體的採訪。《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指引》起草小組專家,廣東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級培養對象。.

名人/編輯推薦

《高等學校經濟與管理學科"十二五"規劃教材:經濟法》是一本充分發揮了撰稿人的比較優勢,并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創新的法學教材。

目次

第一章 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一節 與經濟法相關的民商法基礎知識第二節 經濟法概述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係第四節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第二章 企業法律制度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節 合夥企業法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 公司的一般規定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節 公司法律責任第四章 破產法律制度第一節 破產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 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第三節 債權人會議與債權人委員會第四節 重整與和解制度第五節 債務人財產和管理人第六節 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第七節 破產法律責任第五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 所有權第三節 用益物權第四節 擔保物權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和成立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六節 合同的終止第七節 違約責任第八節 合同法分則第七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 著作權法律制度第三節 專利法律制度第四節 商標法律制度第八章 銀行法律制度第一節 銀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節 商業銀行法第四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九章 證券法律制度第一節 證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 證券發行第三節 證券上市第四節 證券交易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第六節 證券法律責任第十章 保險法律制度第一節 保險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節 保險合同一般原理第四節 財產保險合同第五節 人身保險合同第十一章 稅收法律制度第一節 稅收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 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第三節 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第十二章 會計與審計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勞動與社會保險法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經濟糾紛的解決機制.

書摘/試閱



(二)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除符合普通合伙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資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四)合伙事務的執行
《合伙企業法》第67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與普通合伙人受到自我交易禁止和競業禁止的規定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還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有限合伙人債務的承擔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七)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3)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4)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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