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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範集成、典型案例與疑難精解4(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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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範集成、典型案例與疑難精解4(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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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范集成·典型案例與疑難精解4》收錄法律文件全面實用,選取司法案例真實典型,講解疑難問題權威專業。

目次

一、綜合
法律規范集成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節錄)
(2010年10月28日)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1988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2002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黃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
(2010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節錄)
(2012年2月15日)
請示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桂英訴孫桂清雞啄眼賠償一案的函復
(1982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畢海濱訴濟南儀表廠損害賠償案的處理的電話答復
(1988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依法保護的函:
(1989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單位擔任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電話答復
(1989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趙偉昌侵害名譽權案的復函
(1989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水泉訴鄭戴仇名譽權案的復函
(1990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劉伯達訴徐州西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上訴案的函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函
(1991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趙正與尹發惠人身損害賠償案如何運用法律政策的函
(199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後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
(1992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濟南三株公司與陳然之等人損害賠償一案的答復
(1998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肖涵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學等賠償一案的復函
(1999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志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
(1999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一案應否受理的答復意見
(2000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西高院請示黃仕冠、黃德信與廣西法制報社、范寶忠名譽侵權一案請示的復函
(2000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鄭某與寬城滿族自治縣電力局、寬城滿族自治縣孛羅臺鄉孛羅臺村等損害賠償一案的復函
(2002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復
(2004年11月Il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
(2006年4月3日)
典型案例
1.徐愷訴上海寶鋼冶金建設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2.李海峰等訴葉集公安分局、安徽電視臺等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
3.李忠平訴南京藝術學院、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4.王春生訴張開峰、江蘇省南京工程高等職業學校、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權糾紛案
5.吳文景、張愷逸、吳彩娟訴廈門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發展服務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
二、產品質量損害賠償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四、醫療損害賠償
五、高度危險損害賠償
六、工傷損害賠償
七、軍人、學生傷害事故
八、國家賠償
九、司法鑒定及相關標準

書摘/試閱

1.運輸公司在對乘客賠償責任確定前能否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參考《人民司法·應用》2010年第5期,司法信箱)
2008年張某駕駛的拖拉機與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司機李某駕駛的中型客車追尾,造成客車內的乘客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張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負責任。乘客黃某以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旅客運輸合同義務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黃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其他費用。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又以張某為被告行使追償權,要求張某支付乘客黃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其他費用。在是否受理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行使追償權一案的過程中,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受理。因為本案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屬于本院管轄范圍,符合立案的法定條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只有在旅客運輸合同一案的裁判文書生效後,追償權糾紛一案才可受理。因為只有前一裁判文書生效後,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才具有承擔支付黃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其他費用的義務,此時公司才具有向張某進行追償的權利。
第三種意見認為,只有在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支付了乘客黃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其他費用後,追償權糾紛一案才可以受理。因為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在旅客運輸合同生效後、未實際履行前,其享有的只是一種期待權。
請問以上哪種意見正確?
所謂追償權,是指權利人因他人的行為而承擔責任,在承擔責任後向他人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已經被生效裁判確定承擔責任。本案中,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其已經被生效裁判確定有支付黃某醫治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的義務。因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的裁判文書未生效之前,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黃某之間的權利義務還未確定,即還不能確定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具體責任承擔,只有在其責任確定後才有追償權行使的可能。故只有在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的裁判文書生效後,追償權糾紛一案才可受理。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2.交通肇事中死亡受害人身份不明時,附帶民事賠償由誰起訴?(參考《人民司法·應用》2011年第1期,司法信箱)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因被告人朱某駕車致死的被害人系經公安機關用各種方式仍無法查明其身份之人,且肇事車輛已投保強制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共為人民幣20萬元。為確保日後被害人的利害關系人追索附帶民事賠償,審委會討論認為,先由有關組織機構代為進行民事訴訟,所得賠償款予以提存。但應由誰代為起訴,出現了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被害人事故發生她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代為起訴。第二種意見認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由肇事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代為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案的賠償權利人是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民事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刊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符合這一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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