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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憲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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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憲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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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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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曾評論說,活的憲法理論實際上使“憲法變得毫無用處”。他開玩笑說自己想要一部“死的憲法”,主張必須根據制憲者最初的理解解釋憲法。
在《活的憲法》中,著名憲法學者戴維·斯特勞斯堅定地反對斯卡利亞、克拉倫斯·托馬斯、羅伯特·伯克以及其他“原意論者”,用清晰、通俗的語言解釋憲法如何合理地演進,而同時又不會陷入反對者所刻畫的極端靈活性。
斯特勞斯進一步指出,活的憲法不是一種遙不可及的自由主義理論,而是美國法學的主流傳統,即普通法的憲法進路,植根于書面的憲法,但也以先例為基礎。每一代人都貢獻了指引和限制司法裁判的先例,然而又容許滿足現今的需要,而不是迫使遵循早已作古的國父們的命令。斯特勞斯探討了司法判決如何調整憲法的文本(以及相悖的原初意圖)從而帶來了美國若干最顯著的成就:結束種族隔離、拓展婦女的權利以及言論自由。相形之下,原意論則存在致命的缺陷:不可能真正將原初意圖奉若神靈、18世紀的理解也難以適應現代世界,而且讓當代的人受幾百年前的決定束縛毫無意義。

作者簡介

戴維·斯特勞斯,現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杰出貢獻教授,著名憲法學者,《最高法院評論》編輯,曾擔任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特別顧問和美國首席政府律師助理。斯特勞斯教授分別于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哲學與法律學位。
畢洪海,山東海陽人,現任教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本科就讀于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后于北京大學獲憲法行政法學碩士和博士學位。學術興趣領域為行政法、憲法、政法理論、法律與公共治理等。

目次

致謝
主編的話
導言 我們是否想要一部活的憲法?
第一章 原意論及其原罪
第二章 普通法
第三章 言論自由與活的憲法
第四章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與活的憲法中的革新(兼評“羅伊訴韋德案”)
第五章 成文憲法的作用:共同基礎與杰斐遜的問題
第六章 憲法修正與活的憲法
索引

書摘/試閱

早期的普通法工作者認為普通法是風俗習慣的一種。法律是一類特殊的風俗習慣,其形成的方式往往就是風俗習慣在社會中形成的方式。追問誰是主權者,誰規定特定的風俗習慣占優,或者準確地說特定的風俗習慣在什么時候確立,都是沒有意義的。風俗習慣并不具有那么可以確定的來源。法律制度現在過于復雜和深奧,無法被視作全社會的風俗習慣。但根據普通法的看法,法律在很多重要的方面仍有可能像是一種風俗習慣。法律能夠隨著時間而非在某個單獨的時刻發展;法律可以是無數代中的無數人演進的產物。不需要有一個實體在某個具體的時間以某個孤立的行為控制法律。
同樣地,根據普通法的看法,法律的權威并非源自某些實體擁有民主的或其他的統治權利。相反,其源自法律進化的源頭,及其對于后續世代的普遍可接受性。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所形成的法律規則,僅因為這個原因就可以主張服從。基于同樣的原因,根據普通法的進路,你不可能通過考察單個權威的文本或單個實體的意圖即確定法律的內容。法律的內容是由產生法律的演進過程確定的。現時的解釋者可能會有助于這種演進--但只是通過繼續這種演進,而非忽視已經存在的內容并從頭開始。
有特色的是,法律是通過發展一系列的先例而從這一演進過程中產生的。當法官面對棘手問題的時候,就會尋找以前的法院如何判決該問題或類似的問題。法官首先假定,她將按照以前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方式行事。有時候--事實上幾乎是總是--先例是明確的,而且幾乎沒有什么余地可以就先例規定的內容表示合理的分歧。但有時候,以前的案件并不會規定結果。以前的案例可能與當前的案件不是足夠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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