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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之路: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條文釋義與專題解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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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之路: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條文釋義與專題解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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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公平正義之路: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條文釋義與專題解讀》中所有涉及我國法律均省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為《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為《刑法》;依此類推。

作者簡介

樊崇義,男,1940年11月生,河南內鄉縣人。1965年畢業于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留校從教至今。現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該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享有突出貢獻政府津貼。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檢察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并兼該會偵查行為研究會會長,中國警察學會學術委員,北京市訴訟法學會副會長等社會職務。曾任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同時任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法官學院、國家行政學院、中紀委培訓中心等院校兼職教授。
樊崇義教授長期從事法學大專、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教學和科研工作,講授“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中國司法制度”和“律師學”等課程。其科研成果豐碩,獨著和合著作品20余部,發表論文百余篇,多部著作獲教育部、北京市科研獎。代表作有1991年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2001年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學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獲北京市哲學社會科一等獎、教育部二等獎),2003年出版的《訴訟原理》被教育部指定為全國研究生專用教材,2004年出版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題研究報告》(獲北京市社科二等獎),2006年出版的《邁向理性刑事訴訟法學》(獲第一屆中國出版政府獎提名獎),2007年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理性思考》(獲司法部第三屆全國優秀教材科研成果二等獎),2009年出版的《偵查訊問程序改革實證研究》(獲北京市社科一等獎)。其編著的《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學》教材被司法部、教育部命名為高等院校法學國家級規劃教材和“十五”國家級教材。其主編的《訴訟法學文庫》,已出版80余本,著力于發掘青年才俊和推介高水平的訴訟法學研究成果。

目次

第一部分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條文釋義
框架結構和條文數量比對表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第二條【刑事訴訟法任務】
一、第十四條【保障訴訟權利原則】

第二章 管轄
三、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第三章 回避
四、第三十一條【回避適用對象的準用性規定】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五、第三十三條【委托辯護人】
六、第三十四條【法律援助】
七、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
八、第三十六條【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法律幫助權】
九、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會見通信權】
十、第三十八條【辯護人的閱卷權】
十一、第三十九條【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
十二、第四十條【辯護人對不負刑事責任的證據的告知義務】
十三、第四十二條【辯護人的禁止性行為】
十四、第四十六條【律師保密義務及其例外】
十五、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控告申訴權】

第五章 證據
十六、第四十八條【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十七、第四十九條【證明責任】
十八、第五十條【證據收集及其禁止性規定】
十九、第五十二條【國家專門機關調取證據和行政執法證據轉化】
二十、第五十三條【補強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
二十一、第五十四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二十二、第五十五條【對違法取證行為的處理】
二十三、第五十六條【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
二十四、第五十七條【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責任】
二十五、第五十八條【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標準】
二十六、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的質證】
二十七、第六十二條【證人保護措施】
二十八、第六十三條【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

第六章 強制措施
二十九、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三十、第六十八條【保證人的義務】.
三十一、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三十二、第七十條【保證金的繳納】
三十三、第七十一條【保證金的退還】
三十四、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三十五、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的執行方式】
三十六、第七十四條【監視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三十七、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三十八、第七十六條【監視居住執行的監督】
三十九、第七十九條【逮捕的條件】
四十、第八十三條【拘留】
四十一、第八十四條【拘留的適用性規范】
四十二、第八十六條【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
四十三、第九十一條【執行逮捕的要求】
四十四、第九十三條【羈押必要性審查】
四十五、第九十五條【強制措施的變更】
四十六、第九十六條【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案件的處理】
四十七、第九十七條【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處理】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四十八、第九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四十九、第一百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
五十、第一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方式和賠償標準】

第八章 期間、送達
五十一、第一百零三條【期間的計算】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五十二、第一百一十五條【違法偵查的申訴與控告】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五十三、第一百一十六條【訊問主體和訊問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地點】
五十四、第一百一十七條【訊問未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地點和傳喚、拘傳】
……
第二部分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專題解讀

書摘/試閱

4.該建議稿第三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新的犯罪或者事實”,即“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犯罪,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偵查、追加起訴或者另行起訴。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可能影響定罪的新事實,;。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變更、追加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原起訴事實范圍內依法作出判決。”該條吸收了《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八條的內容,并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檢察院不同意變更、追加起訴時的處理機制,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但是,該條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對法院建議的處理程序和變更、追加起訴方式等,也沒有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尤其是被告人辯護權而設定“告知--防御”機制,筆者認為,應當借鑒《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追加起訴”制度進一步完善。
(二)法院變更罪名
法院變更罪名,是指法院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并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支持,但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了與起訴書不同的法律評價,從而在判決書中對刑法適用問題作出了變更,變更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陳瑞華教授通過實證分析,將這種法院變更起訴罪名分為四種情形或四種基本模式;即“單純法律評價的變更”、“指控事實依據的變更”、“指控事實依據的追加”和“指控罪名的合并、拆分和追加”。他認為,我國造成這種現象的深層次原因包括三個方面問題:一是起訴書沒有將指控事實與法律評價連為一體,而是使其分離;二是法官普遍持有反“形式理性”的觀念;三是不告不理原則尚未得到真正的貫徹。?還有學者將法院變更罪名的原因歸結為五個方面:一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刑法分則的具體罪名作出了不同的概括,導致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變更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二是由于法官和公訴人對同一案件事實存在不同理解而變更罪名。三是由于法官和公訴人所處的訴訟地位不同,從而造成雙方所定罪名觀點不同。四是在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規定簡明罪狀的很少,但規定敘明罪狀和引證罪狀的較多,而且有的條款本身還屬于空白罪狀;五是由于公訴人確定罪名時,依據的僅是公安機關提供或者自行收集的材料,而法官確定罪名時,則是在經過法庭調查和聽取了控辯雙方爭辯的基礎上作出的,具有兼聽則明的優勢,因而更加客觀、公正。?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變更罪名通常發生在法庭審理結束後的評議階段,既不征得公訴人同意(甚至經常遭到公訴機關反對),也不及時告知被告人或辯護人,更不將這種變更列入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對象,而是在控辯雙方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面地、秘密地進行與完成的。這顯然有悖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侵犯乃至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極易引發檢法沖突,降低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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