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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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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學精品課程系列教材·民商法學系列:婚姻家庭與繼承法》根據學科間的聯系和教學需要,將婚姻家庭法與繼承法的內容整合,從婚姻家庭法的基礎理論、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繼承制度等四個方面,對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繼承制度做了系統、全面的闡述。本書在內容上側重詮釋婚姻家庭制度、繼承制度的基礎理論,并介紹了有關制度的法律規定及其司法解釋,尤其反映了最新的立法動態。還從歷史回顧的角度,闡釋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發展與變遷。顯示出理論性、實用性、新穎性相統一的特征。
《法學精品課程系列教材·民商法學系列:婚姻家庭與繼承法》不僅適用于高校法律專業的學生,也對廣大公民維護自身的婚姻家庭及財產繼承權益有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孟令志,法學碩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民商法系副主任、碩士生導師,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著作有:《婚姻家庭繼承法》、《親屬與繼承法》、《無效婚姻論》等,發表學術論文多篇。
曹詩權,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湖北警官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法學會副會長。主要著作有:《婚姻家庭繼承法》、《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研究》、《海峽兩岸親屬法比較研究》、《婚姻家庭法律保護》等,發表學術論文一百二十余篇。
麻昌華,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湖北省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武漢市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會常務理事。主要著作有:《合同法學》、《民法學》、《婚姻家庭繼承法》、《侵權行為法地位研究》等,發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

目次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節 婚姻家庭
第二節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節 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 親屬關系原理
第一節 親屬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親系和親等
第三節 親屬關系的法律事實
第四節 親屬關系的效力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保障基本原則的禁止性規定
第四節 法律化的道德性原則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婚約
第三節 結婚條件
第四節 結婚程序
第五節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第六節 事實婚姻

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夫妻人身關系
第三節 夫妻財產關系

第六章 婚姻終止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協議離婚
第三節 訴訟離婚
第四節 離婚的法律後果

第七章 民族婚姻、涉外及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的婚姻
第一節 民族婚姻
第二節 涉外婚姻家庭關系
第三節 涉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八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救助措施

第九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父母子女關系
第二節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第三節 其他家庭成員的關系

第十章 收養關系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三節 收養的效力
第四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十一章 扶養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我國現行扶養制度
第三節 我國扶養制度的完善

第十二章 監護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監護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節 監護人的法律地位

第十三章 繼承法概述
第一節 繼承與繼承制度
第二節 繼承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三節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繼承法律關系

第十四章 法定繼承
第十五章 遺囑
第十六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七章 繼承的實際運作
第十八章 涉外及涉港、澳、臺繼承關系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現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後所得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亦即夫妻共同財產制。具體而言,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之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于共同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的財產制度。共同財產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夫妻財產的歸屬、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范圍、夫妻對財產的權利義務以及在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與分割等。
1.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和特征
依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財產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無效婚姻、撤銷婚姻、非婚同居的男女不能成為其主體。合法夫妻身份,是成為共同財產的主體的前提,有無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的多少,不影響其成為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僅限于婚後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後所得”是指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時間,是自婚姻關系合法效力發生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合法婚姻關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未履行結婚登記的,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後未履行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如事後補辦結婚登記的,自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生效前,仍為婚姻存續期間。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一方或雙方婚後所得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除外。這里的“所得”,以財產所有權的取得為準,而非對財產必須實際占有或控制。財產所有權取得應根據有關立法的規定加以確定。如繼承權的取得,以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而取得。若婚前已開始繼承,即使婚後才分割遺產的,該遺產仍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相反,如婚後取得某項財產權利,在婚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該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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