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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234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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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234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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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刑事訴訟法》是規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本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是進一步加強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需要,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需要。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刑訴基本任務、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特別程序等。
為了幫助廣大讀者學習、了解《刑事訴訟法》的主要內容,我社組織相關學者、實務人員精心編寫《新刑事訴訟法234問》。《新刑事訴訟法234問》以問答為形式,涵蓋刑事訴訟制度的全部主要內容,尤其是對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後文簡稱“《修改決定》”)進行重點解讀,遵循注重實用的原則,將詳盡問題歸類釋解,使讀者快速全面掌握刑事訴訟法律知識。

目次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1.《刑事訴訟法》的基本任務是什么?
2.公檢法三機關在刑訴程序中的職權關系如何?
3.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4.如何理解公開審判原則?包括哪些形式?存在哪些例外情形?
5.應當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的,如何處理?
6.哪些案件應當有人民陪審員參加?
7.刑事訴訟法如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8.不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在不同訴訟階段如何處理?
9.追訴時效如何計算?有哪些限制規定?
第二章 管轄
10.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哪些刑事案件、享有什么職權?
11.公安機關管轄哪些案件?
12.多個公安機關對同一刑事案件都有管轄權的如何處理?
13.人民檢察院管轄哪些案件?
1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15.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案件時有交叉的如何處理?
16.公安機關和部隊互涉刑事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17.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當事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而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
18.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哪些第一審刑事案件?
19.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變通原則?
20.人民法院地域管轄一般遵守什么原則?
21.對于地域管轄有哪些特殊規定?
22.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如何處理?
第三章 回避
23.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在哪些情況下需要回避?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24.哪些辦案人員適用回避程序?回避的決定程序有哪些?
25.回避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是否應當暫停參加訴訟活動?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26.哪些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時可以委托辯護人?
28.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怎樣進行法律援助?
29.辯護人的主要責任是什么?
30.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有何權利?
31.辯護律師如何行使與委托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32.辯護律師如何行使查閱權?
3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律師以外的其他辯護人的閱卷申請,在什么情形下不予許可?
34.辯護人在訴訟中對于關鍵證據有何職責?
35.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如何取證?
36.如何在取證方面保證司法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37.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38.被告人拒絕指定辯護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附錄

書摘/試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此外,《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以量刑建議書方式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將量刑建議書一并送達被告人。
一審公訴案件開庭前,人民檢察院要進行哪些庭前準備工作?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公訴人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進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證據情況;
(2)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
(3)充實審判中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
(4)擬定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宣讀、出示、播放證據的計劃并制定質證方案;
(5)擬定公訴意見,準備辯論提綱。
在哪些情況下,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哪些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如何?
第一,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刑訴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第三,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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