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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規應用指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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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規應用指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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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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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企業所得稅法規應用指南》內容簡介:全新根據最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編寫,突出稅法的最新變化,有利于讀者詳盡了解稅法的基本知識并熟練掌握其主要內容。系統依據稅制應用范圍分為三篇:企業所得稅稅制篇、稅收優惠篇、專項管理制度篇。章、節分別以法規制度要素及要素對應的要點為主線,依據國家發布的有關法規制度的結構次序安排章節的次序。內容通俗易懂,有利于讀者逐行逐列深入淺出地進行系統化學習與應用。實用對所收錄稅法的內容和深度作適度安排,有利于納稅人員及稅務工作者在較短的時間里掌握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知識,并及時進行調整。

作者簡介

郭洪榮,現任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執業準則委員會副主任;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副所長;洪海明珠(北京)稅收應用科學技術中心主任;中國市場出版社、中國稅務出版社特約著作人。作為中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專家組核心成員,以第一主筆的身份參與制訂《中國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基本準則》,參與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土地增值稅清算、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等鑒證業務準則并主筆起草了三個準則指南。2003年以來,以主編的身份出版了多種涉稅系列圖書。·擔任副主編的作者具有稅務機關工作經歷、財稅類大學的教學經驗、稅務師從業經歷,并分別從事稅務信息數據庫開發、財稅咨詢代理、納稅申報鑒證、涉稅軟件技術開發和涉稅圖書編輯等業務工作。

名人/編輯推薦

《企業所得稅法規應用指南》是由中國市場出版社出版的。

目次

企業所得稅稅制篇
第一章 納稅義務人的認定、管轄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認定
1.1 納稅義務人的范圍
1.2 納稅義務人以企業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判定標準
1.3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分類管轄
2.1 納稅義務人的分類
2.2 “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雙重標準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2.3 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相結合的雙重管轄權標準
2.4 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范圍
2.5 “所得”的解釋
2.6 “實際聯系”的解釋
2.7 “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確定原則
第三節 居民企業的認定
3.1 居民企業的定義
3.2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的解釋
3.3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的解釋
3.4 “實際管理機構”的范圍
第四節 非居民企業的認定
4.1 非居民企業的定義
4.2 “機構、場所”的范圍
第五節 境外中資企業的征收管轄
5.1 境外中資企業的定義
5.2 境外中資企業提出居民企業申請的程序和資料
5.3 境外中資企業執行稅收協定
第六節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征收管轄
6.1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征收管轄認定條件及原則
6.2 非境內注冊居民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的法律地位
6.3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不視為受控外國企業

第二章 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一節 居民企業稅率
1.1 居民企業基礎稅率
1.2 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1.3 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稅率
第二節 非居民企業稅率
2.1 非居民企業基礎稅率
2.2 非居民企業優惠稅率
2.3 取得國際運輸收入綜合計征率

第三章 收入總額
第一節 收入總額的內容、形式、計量
1.1 收入總額的內容、形式
1.2 收入計量
第二節 銷售貨物收入
2.1 銷售貨物收入的范圍
2.2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時間
2.3 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第三節 提供勞務收入
3.1 提供勞務收入范圍
3.2 跨年度勞務收入、勞務成本的確認時間與計量
3.3 八種不跨年度勞務收入確認時間與計量
第四節 轉讓財產收入
4.1 轉讓財產收入范圍
4.2 股權轉讓所得確認時間
4.3 股權轉讓所得計量
4.4 轉讓收入一次性全額確認
第五節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1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范圍
5.2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確定時間
5.3 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確認收入
第六節 利息收入
6.1 利息收入范圍
6.2 利息收入的確認時間
6.3 利息收入的計量
第七節 租金收入
7.1 租金收入范圍
7.2 租金收入的確認時間
7.3 租金收入的計量
7.4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
第八節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1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范圍
8.2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時間
8.3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計量
第九節 接受捐贈收入
9.1 接受捐贈收入范圍
9.2 接受捐贈收入確認時間
第十節 其他收入
10.1 其他收入的范圍
10.2 已作損失處理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收時計入當期收入
10.3 債務重組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收入確認時間
10.4 企業債務重組中因豁免債務等取得的債務重組所得的確認
10.5 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10.6 重組交易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的確認時間
10.7 煤礦開采期間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沒支出等獲得的補償款
10.8 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
10.9 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
10.10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
第十一節 視同銷售
11.1 視同銷售的范圍
11.2 內部赴置資產的不屬于視同銷售
11.3 所有權改變的資產處置屬于視同銷售
11.4 視同銷售收入的計量
11.5 政策銜接
第十二節 不征稅收入
12.1 不征稅收入的確認原則
12.2 不征稅收入范圍
12.3 財政撥款
12.4 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
第四章 扣除項目
第五章 資產稅務處理
第六章 應納稅所得額、虧損彌補
第七章 應納稅額和境外所得額抵免
第八章 源泉扣繳
第九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十章 征收管轄、納稅地點和納稅申報
第十一章 行業稅務處理
稅收優惠政策篇
專項管理制度篇

書摘/試閱

2.4 合理方法的解釋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判定納稅人的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了應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之後,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從國際上通行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看,合理方法是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定價原則和方法,實施條例采取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規定轉讓定價具體調整方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法;(2)再銷售價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凈利潤法;(5)利潤分割法;(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摘自國稅函[2008)159號)2.5 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并入當期收入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人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
2.6 受控外國企業的確認
為了防止企業在低稅率國家或地區建立受控外國企業,將利潤保留在外國企業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國內納稅義務,我國參照國際上一些國家的做法,引入了受控外國公司的反避稅措施,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明確了構成受控外國企業的控制關系。具體包括:(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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