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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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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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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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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研究》出彩之處,一是提出了真問題:中國農地的癥結主要源頭在集體所有權,并非承包經營權;二是研究的是中國問題:“三農”才是真正制約國家發展及其長治久安的瓶頸;三是用自己和同仁們在鄉間田野采集的一系列實證數據說話:分量足,擲地有聲。

作者簡介

高飛,1972年3月出生,湖北省枝江市人,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系副主任、中國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2008年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得民商法學博士學位,博士論文被評為2010年全國百篇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是該年度法學類唯?的一篇獲獎論文。自1994年以來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商研究》、《法學》、《中國農村觀察》等刊物發表文章40余篇,合作撰寫著作5部,代表作為《也談物權法平等保護財產權的憲法依據》(載《法學》2006年第10期)、《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運行狀況的實證分析》(載《中國農村觀察》2008年第6期)、《論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民法構造》(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論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立法的價值日標與功能定位》(載《中外法學》2009年第6期)。

名人/編輯推薦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論 001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002
一、問題的限定 002
二、為什么研究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 003
第二節 研究背景 010
一、自然環境 011
二、政策背景 013
三、社會背景 015
四、法律背景 017
第三節 文獻回顧: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的理論探索 020
一、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形式的法律解讀 021
二、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025
三、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改革的宏觀思路 028
四、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的重構方案 037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的理論探索之總體評價 039
第四節 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框架 043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043
二、研究方法 044
三、本書的基本框架 047
第五節 研究目標與意義 048
一、研究目標 048
二、研究意義 050
第一章 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的歷史變遷與啟示 056
第一節 新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之歷史沿革 057
一、農民私人土地所有權時期(1949~1956年) 057
二、高級社集體土地所有權時期(1956~1958年) 060
三、人民公社集體土地所有權時期(1958~1982年) 062
四、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時期(1982年至今) 064
第二節 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變遷之成因分析 066
一、主體制度的建構以完成政治任務為中心 067
二、主體制度的發展以實現國家工業化為目標 070
三、主體制度的規范理念以蘇聯法為指導 073
第三節 變遷中的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制度屬性 077
一、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形式的團體性 078
二、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性質的公法化 081
三、國家嚴重侵蝕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之利益 086
四、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與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不清 093
第四節 結論與啟示 097
一、結論 097
二、啟示 098

第二章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的規范性文本解讀 103
第一節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法律界定闡釋 103
一、憲法文本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界定 104
二、法律文本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界定 105
三、行政性法律文本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界定 110
四、國家政策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界定 112
第二節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之現實困境 113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之主體的法律概念內涵模糊 114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缺位 118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利益虛化 122
第三節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制度缺失根源 125
……
第三章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的社會實證分析 145
第四章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的價值目標與功能定位 166
第五章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改革的宏觀思路 198
第六章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之民法構造 238
第七章 農民集體之股份合作社改造對相關制度的影響 298

書摘/試閱

以家庭為單位與生產大隊或生產隊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同時按照承包合同確定的時間和數量上交分擔的國家稅收任務及集體提留,余下的農業收入由作為勞動財富創造者的農民享有,這就是一般所說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新的分配原則。其中,所謂“留足集體的”部分財富就是農村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享有的利益的體現,其主要表現為農戶向村民委員會上繳的三種村提留,即公積金、公益金和行政管理費,此外,還有義務工、勞動積累工以資代勞部分等。
可見,在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發展過程中,雖然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形式發生了多次變革,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的一些合理土地權益受到了國家行政權力的較為嚴重的侵蝕,導致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弱化,但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并未完全虛化,而仍然以不同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實現。
2006年,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取消了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終結了延續2600多年農民種田交稅的歷史,同時也取消了村提留和鄉統籌,其中村提留在性質上是“農民集體”對土地所有權享有利益的體現。農業稅費的取消,使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再交納任何費用,并淡化了國家直接參與農業生產收益分配的利益主體身份,對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農業稅費中的村提留的取消,實質上使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的“農民集體”完全喪失了其應享有的土地利益。此時,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利益被分散移轉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中,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事實上分享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獲取的土地所有權之利益,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成員作為“農民集體”一員應當享有的土地所有權之利益則完全喪失。因此,有學者指出:在現行條件下,“承包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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