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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兩種市場觀念與兩種民法模式 3
第二章 民法一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 30
第三章 私法立憲主義論 66
第二編 法律行為基礎理論批判
第一章 破解法律行為“合法性”的迷局 95
第二章 法律行為理論的繼受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影響 119
第三章 法律行為的知識考古學分析 132
第三編 人格權基礎理論的反思與建構
第一章 人格權的兩種基本理論模式與中國的人格權立法 153
第二章 揭開“一般人格權”的面紗 176
第三章 法人人格權的基本理論問題探析 198
第四編 民法典編纂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一章 人的保護: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價值基礎 213
第二章 德國民法潘德克頓體系的形成 235
第三章 蒂堡對薩維尼的論戰及其對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啟示 268
附錄 意大利現代民法思潮 319
書摘/試閱
值得注意的是,薩維尼對于立法及法律,持有一種實證主義觀念,他認為立法就是最高主權者將其意志宣布為法律,而法律自然也就是被明確宣布的立法者的意志了。?
薩維尼認為,主要有兩種類型的立法。一種是擁有立法權的人試圖通過立法來體現其政治意志。當不是法學家的人說要進行某一新的立法時,通常就是這種類型的立法。羅馬法也提供了很多這方面的例證。但是,他認為立法者意志基本上是獨斷而又任性的,作為這樣的意志的表現的法律不可避免會與其他部分的法不相適應,因此這種立法往往是對法的一種有害無益的侵蝕,應該盡量避免求助于這種手段。?第二種類型的立法具有積極的影響。由于單個的法原則的確可能存在不明確、不確定,但是司法又要求法必須具有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一種類型的立法,作為對習慣法的幫助,消除其中的疑問和不確定性的因素,使其規范明確,保持其純正,使其成為現實的、反映人民的真實意志的法。對于這一性質的立法,薩維尼認為古羅馬的大法官告示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從薩維尼對于立法的認識來看,他對于立法持有一種十分消極的看法,認為作為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體現的立法活動,很容易打破法的有機發展的歷程。他因此而認為立法者應該特別抑制其活動,即使要進行立法,也只應該限于從屬的、補充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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