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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婚姻顧問:幸福婚姻的101個法律常識(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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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婚姻顧問:幸福婚姻的101個法律常識(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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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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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盧明生編著的《中國式婚姻顧問:幸福婚姻的101個法律常識》的內容緊貼《婚姻法解釋(三)》的新規則,從結婚編、離婚編兩大部分入手,列舉了婚姻家庭生活中最常見的101個法律問題。既能從中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亦能探尋防范糾紛的方法。
《中國式婚姻顧問:幸福婚姻的101個法律常識》還收錄了婚戀維權最常用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法律規定,是幸福婚姻的必備手冊!

作者簡介

盧明生,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婚姻家庭指導師講師,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副秘書長。

本著為公眾服務的精神開始其律師執業生涯,在執業活動中始終恪守“明辨事非中正義,仗義執言求公理”的宗旨,既注重實干又努力尋求方法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切合點,力爭以最低成本取得最佳效果。

一個好的婚姻繼承律師,不僅是法律之師,更應是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專家。盧明生律師參與制訂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主持的《律師辦理婚姻家庭業務操作指引》、《律師辦理繼承法業務操作指引》、《婚姻法解釋(三)律師建議稿》。已出版《中國式婚姻咨詢師——幫你輕松渡過離婚難關》、《婚姻家庭律師在線答疑》等書。2007年4月,被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授予“優秀辯手”光榮稱號、2010年2月,被法制晚報社評為“十大法律點評人”。

名人/編輯推薦

盧明生編著的《中國式婚姻顧問:幸福婚姻的101個法律常識》是戀愛中人、婚姻中人、離婚困惑者了解婚姻、解決困惑、維護權益的知識讀本。
本書內容緊貼《婚姻法解釋(三)》的新規則,從結婚編、離婚編兩大部分入手,按照進入結婚、離婚的可能程序出發,將生活中常見的各類婚姻困惑包含其中,并一一舉例分析。讀者順著這種脈絡閱讀時,能便利地找到各類婚姻困惑的處理方法。文中的分析并非簡單地解答標題中的疑問,而是對該問題涉及的法律點都作了全面細致的介紹并加以提醒,以期達到觸類旁通效果。讀者只要靈活掌握,既能從中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亦能探尋防范糾紛的方法。

2011年8月13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在民眾中產生巨大反響,甚至有人認為這是一部“新婚姻法”。之所以會有這樣一個誤解,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婚姻法解釋(三)》中對處理婚姻家庭財產糾紛的審判原則作了巨大調整。全文總共19條的《婚姻法解釋(三)》有12條是關于財產關系的處理規范,余下的7條除了第19條關于《婚姻法解釋(三)》的適用說明外,涵蓋了婚姻登記瑕疵的處理、親子鑒定、婚內撫養費爭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生育權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損害賠償規則,這19條內容涉及了非常多的離婚糾紛所應適用的調整規則,有些內容甚至顛覆了人們關于婚姻的傳統觀念。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包括筆者在內之前出版的關于婚姻法諸多書籍中的觀點無疑存在疏漏,一些觀點面對新的審判規則甚至存在“錯誤”之處。
作為一名專業從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務的律師,有幸擔任了各類與婚姻家庭研究有關的社會機構兼職,亦參與了《婚姻法解釋(三)律師建議稿》的修訂工作,無論從學習還是服務公眾的角度,均有義務重新梳理婚姻家庭糾紛的處理原則,便有了本書創作出版的想法。
筆者的執業活動中并非單純的訴訟維權,基于婚姻這樣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涵蓋了諸多社會學、心理學內容,綜合運用各類知識為來訪者解決困惑顯得尤為重要。為此,筆者執業中的視角和立場更多承擔了婚姻顧問、婚姻咨詢師的職責。而婚姻顧問角色的擔當,從接受過筆者婚姻顧問服務的委托人反饋中,均體現出良好效果。在這里,還得再次感謝廣大婚姻困惑者對我的信任,每每給她(他)們做完婚姻顧問服務,聽到她(他)們發自內心的真誠感謝時,我都備受鼓舞,為自己能幫助別人享受婚姻的幸福而振奮,為能解決他們多年未解的困惑而欣喜!
本書的內容緊貼《婚姻法解釋(三)》的新規則,從結婚編、離婚編兩大部分入手,按照進入結婚、離婚的可能程序出發,將生活中常見的各類婚姻困惑包含其中,并一一舉例分析。讀者順著這種脈絡閱讀時,能便利地找到各類婚姻困惑的處理方法。文中的分析并非簡單地解答標題中的疑問,而是對該問題涉及的法律點都作了全面細致的介紹并加以提醒,以期達到觸類旁通效果。讀者只要靈活掌握,既能從中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亦能探尋防范糾紛的方法。當然,若能從中體悟出維系婚姻的智慧,是本書出版的最大福分。
基于此,本書可以是戀愛中人、婚姻中人、離婚困惑者了解婚姻、解決困惑、維護權益的知識讀本,也可以是辦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婚姻家庭咨詢師的輔助參考工具。若有讀者朋友就婚姻家庭中的相關問題愿意與本人交流、分享,也歡迎登錄中國婚姻家庭www.hunyin.org.cn與本人聯系。
盧明生
2011年11月

目次

結婚篇
一 結婚前要知道的
1 同居關系能隨意解除嗎?
2 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在分手時如何分割?
3 為分手簽訂的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4 訂婚後一方爽約,彩禮能要回嗎?
5 婚檢查什么,不婚檢有什么隱患?
6 想結婚應滿足哪些條件?法定婚齡怎么算?
7 能與“叔叔”結婚嗎,親屬關系怎么算?
8 能與養父結婚嗎?擬制血親是如何規定的?
9 結婚登記手續怎么辦,能請他人代辦嗎?
10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後辦理結婚登記要注意什么問題?
11 舉辦了婚禮,能直接去民政局補領結婚證嗎?補領結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12 離婚後破鏡重圓又生活在一起屬于復婚嗎?如何辦理復婚手續?
13 結婚一定要簽財產約定嗎?
二 結婚後要面對的
14 結婚後丈夫不允許自己繼續工作怎么辦?
15 結婚後有與異性交往的自由嗎?
16 小孩一定得隨父姓嗎?
17 他未按時回家能罰款處罰嗎?“空床費”約定是否受法律保護?
18 妻子能代丈夫履行哪些事務?
19 丈夫強行要發生性關系能告強奸嗎?
20 丈夫不給生活費怎么辦?
21 生不生孩子誰說了算?
22 婚後購房不寫自己名就沒份嗎?
三 結婚後可能遇到的
23 能以對方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為由主張婚姻無效嗎?
24 父母能以子女的婚姻為近親婚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嗎?
25 能以對方患乙肝主張婚姻無效嗎?
26 婚姻生活不如意,能以當初結婚系被迫而申請撤銷嗎?
27 他人代為辦理的結婚登記能撤銷嗎?
28 借用他人身份證辦理的結婚登記能撤銷嗎?
29 一方使用虛假身份證結婚登記後失蹤了怎么辦?
30 結婚登記手續都辦完了因故沒領結婚證,婚姻還有效嗎?
31 不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領取的結婚證有效嗎?
32 在民政部門沒有存根的結婚證有效嗎?
33 配偶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怎么辦?
34 對方拒不承認子女為親生怎么辦?

離婚篇
一 離婚前要知道的
35 不想離婚怎么辦?
36 決意離婚怎么辦?
37 可離可不離又該怎么辦?
38 離婚要花多少錢?
39 辦好離婚要多久?能全權委托他人辦理嗎?
40 分居兩年婚姻會自動解除嗎?
41 離婚的提起有時間限制嗎?
42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能離嗎?
43 配偶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
44 配偶正在服刑該如何離婚?
45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遭配偶虐待、轉移財產,父母能代為起訴離婚嗎?
46 配偶為現役軍人該如何離婚?
二 離婚時要面對的
(一)婚該怎么離
47 離婚協議應該怎么簽?
48 如何有效預防簽訂離婚協議後反悔的情形?
49 如何保障離婚協議順利履行?
50 簽好離婚協議沒領離婚證婚姻解除了嗎?
51 被冒名辦理離婚登記怎么辦?
52 起訴離婚能隨便選擇法院嗎?
53 離婚訴訟應收集什么證據?
(二)孩子由誰養
54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誰來撫養?
55 能拒絕承擔不同意收養的孩子的撫養義務嗎?
56 繼父母能爭取繼子女的撫養權嗎?
57 妻子要承擔丈夫找人“代孕”所生孩子的撫養費嗎?
58 丈夫該承擔借種所生子女的撫養費嗎?
59 妻子私自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丈夫有撫養義務嗎?
60 父母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怎么辦?
61 能要求對方按月收入的30%支付孩子撫養費嗎?
62 經調解或判決確定的子女撫養關系能變更嗎?
(三)財產怎么分
63 離婚時哪些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分割?
64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怎么確認,如何分割?
65 離婚時如何界定哪些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
66 離婚時如何界定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67 股票賬戶中既有婚前投資又有婚後投資,離婚時怎么分割?
68 夫妻一方出資成立公司,離婚時如何分割?
69 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離婚時如何分割?
70 一方名下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離婚時如何分割?
71 以一方名義投保的人身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
72 一方名下的養老保險金,離婚時如何分割?
73 離婚前獲得的拆遷、安置補償費如何分割?
(四)房產如何分
第一部分 婚前購買的房產
74 婚前一方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產
75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
76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
77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該如何分?
78 約定將一方婚前房產給另一方但未過戶的
79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的房產
80 婚前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產
81 婚前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房產
第二部分 婚後購買的房產
82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首付,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
83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首付,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產
84 婚後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
85 一方婚前承租婚後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
86 婚後以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
(五)責任如何擔
87 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
88 應從哪些方面收集過錯證據?收集過錯證據哪些方法不可行?
89 離婚後無房怎么辦?怎么要離婚經濟幫助?
90 承擔家務勞動能獲得補償嗎?
91 一方有婚外情能追究第三者的責任嗎?
92 什么是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怎么解決?
93 什么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該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94 配偶有隱匿、毀損、變賣、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怎么辦?
95 丈夫給妻子打的欠條離婚時要還嗎?
96 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出賣的房屋能追回嗎?
三 離婚後可能遇到的
97 探望孩子出現糾紛怎么辦?
98 離婚後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嗎?
99 發現孩子非親生可以要求過錯方及第三者賠償嗎?
100 發現仍有未分割的財產還能要求分割嗎?
101 離婚判決生效前對方強行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嗎?

附錄一 婚戀維權常用法律文書
1 婚前財產約定格式
2 忠誠協議格式
3 離婚協議書格式
4 離婚起訴書格式
5 管轄異議申請書格式
6 答辯狀格式
7 撤訴申請書格式
8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格式
9 財產評估申請書格式
10 財產保全申請書格式
11 延期舉證申請書格式
12 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對方銀行存款申請書格式
13 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對方股票信息申請書格式
14 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對方房產信息調查令格式
15 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對方房產信息調查申請書格式
16 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對方保險信息調查令格式
17 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對方的工資報酬出具調查令格式
18 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對方的工資報酬申請書格式
19 要求增加撫養費起訴書格式
20 要求變更撫養權起訴書格式
21 要求實施探望權起訴書格式
22 中止探望權申請書格式

附錄二 婚戀維權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書摘/試閱

1 同居關系能隨意解除嗎?
【生活實例】
2008年7月,楊敏(女,化名)大學畢業後來北京求職,初到北京時生活較為艱辛,情緒也非常低落。正在這時,遇到了同在北京創業的張華(男,化名)。張華向楊敏伸出了援手,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不久就過起了同居生活。同居後,楊敏有過一次流產。可由于雙方性格、觀念等方面原因,生活中有不少爭吵,甚至打斗。為此,張華提出分手。但楊敏提出,自己與張華生活期間付出較多,且有流產,不同意分手,否則就要張華賠償10萬元。為此,張華打算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
專業評析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兩性觀念的看法有了重大轉變,年輕人之間的同居現象越來越普遍,而與之相伴的同居糾紛也越來越多。在《婚姻法》和婚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中,對“同居關系”并沒有保持一個同一的概念。在司法實踐中,依據對不同狀態下的同居關系的法律處理原則不同,同居分為以下三類:
(1)作為“事實婚姻”處理,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周圍人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情形。同居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依當地習俗舉辦過婚禮,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應按離婚處理。
(2)作為“一般同居關系”處理,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有的以結婚為目的,有的不是以結婚為目的。這種同居關系,法律既沒有對此作出否定性規定,也沒有作出肯定性保護,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3)作為“特殊同居關系”處理,指男女中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又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特別是,此類同居關系,有可能構成《刑法》中的重婚罪。按照《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沒有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均構成重婚罪。對于此類同居關系,法院會受理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楊敏與張華的同居關系,屬于上文分析的“一般同居關系”。對于此類同居關系,無婚姻法意義上的夫妻間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一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同居關系而不必受法律約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l款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為此,張華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同居關系,而不必通過法院訴訟途徑即可達到解除同居關系的目的。而楊敏因同居流產要求10萬元賠償因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法得到支持。倘若在同居生活期間,發生了一方對另一方的人身傷害案件,只能依據《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人身侵權事由要求對方賠償,其賠償原則也與婚姻法意義上的家庭暴力完全不同。
2 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在分手時如何分割?
【生活實例】
2006年5月,王燕(女,化名)在北京遇到了大學校友李明(男,化名)。由于雙方在學校時就已認識,加之在北京并無其他親戚,兩人聯系逐漸增多,後發展為戀人關系并生活在一起。2009年8月,雙方為結婚準備購置房屋,首付60萬元,由王燕家里出資20萬元,李明家里出資40萬元。房屋登記在李明一方名下。2010年11月,王燕發現李明與他人關系曖昧,兩人吵了一架後李明離家出走。經認真考慮兩人決定分手,但對于房屋該如何分割則產生了爭議。王燕要求分得一半,李明則只同意退給王燕20萬元。
專業評析
非婚同居關系與婚姻關系不同,共同生活僅是一種事實狀態,在同居生活期間非經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無法與對方共享所得財產。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誰取得歸誰所有。對于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亦是誰出資購買歸誰所有。
本案中所涉及的同居生活期間的房屋購置在生活中較為常見。有的出資是當事人自己的積累,有的是父母的資助。對于父母資助款項的認定,在沒有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于同居期間涉及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2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為此,王燕及李明家里的出資,在沒有約定是贈與雙方或是借款的情況下,都應認為是王燕及李明各自的出資。
由此,所涉及購置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涉及父母出資的,不管事後雙方子女有無婚姻關系抑或該房屋所有權登記者是誰,都應視為雙方按各自出資份額共同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本案中,王燕出資20萬,李明出資40萬,雙方首付款的出資比例為1:2,在雙方無法對房屋分割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王燕在2010年11月份與李明解除同居關系時應按房屋市場總價扣除仍欠銀行貸款後余額分得三分之一的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日後經濟上的損失可能,同居生活的當事人應對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性質作出約定,約定是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或是部分共同所有。因故未能作出財產約定的,也應保留好出資的相關憑證:如財產購置的票據、付款憑證等。在共同購置財產涉及買賣合同的簽訂時盡量雙方都簽字。
此外,若解除同居關系時涉及到子女撫養的,關于子女的撫養權爭議及撫養費、探望權爭議的處理方式,則同離婚時的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方式是一致的。
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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