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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先秦的財政制度
第一節 夏商西周的財政制度
第二節 春秋戰國的財政制度
第二章 秦漢的財政制度
第一節 秦朝的財政制度
第二節 漢朝的財政制度
第三節 秦漢的財政管理
第三章 魏晉南北朝的財政制度
第一節 魏晉南北朝的財政收入
第二節 魏晉南北朝的財政支出
第三節 魏晉南北朝的財政管理
第四章 隋唐五代的財政制度
第一節 隋唐的財政收入
第二節 隋唐的財政支出
第三節 隋唐的財政管理
第四節 五代十國的財政制度
第五章 宋、遼、金的財政制度
第一節 宋朝的財政收入
第二節 宋朝的財政支出
第三節 宋朝的財政管理
第四節 遼、金的財政制度
第六章 元朝的財政制度
第一節 元朝的財政收入
第二節 元朝的財政支出
第三節 元朝的財政管理
第七章 明朝的財政制度
第一節 明朝的財政收入
第二節 明朝的財政支出
第三節 明朝的財政管理
第八章 清朝的財政制度
第一節 清前期的財政制度
第二節 清後期的財政制度
第九章 中華民國的財政制度
第一節 中華民國的財政收入
第二節 中華民國的財政支出
第三節 中華民國的財政管理
第十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財政制度
第一節 1949~1978年的財政制度
第二節 1979年至今的財政制度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井田制的記錄始見于《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詩經·大田》上說:“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他古籍如《周禮》、《漢書·食貨志》、《左傳》、《韓詩外傳》等均有較為詳細的記載,其基本內容與孟子所記大致相同。有的學者認為井田制純屬虛構,但多數學者認為西周確有這種土地制度存在,甚至在周以前就已經存在了。據出土的甲骨文記載,田字作}}形,這可視為井田制存在的證明。
在周朝,土地以及附著于土地的勞動者,都屬于周王室所有,即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周天子按照爵位高低將土地分賜給諸侯及卿、大夫、士;各諸侯國以同樣辦法逐級分賜轄境內的各級大小貴族;下級貴族要向上級貴族交納一定的貢賦。受賜的各級貴族,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并可以由子孫世襲,但土地不能買賣。所謂井田制,即各級統治者把耕地劃分為一定面積的方田,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分給勞動者耕作;中間一區為公田,周圍八區為私田,分授給八家耕種;井田上的勞動者只有耕種完公田之後,才能從事私田上的勞動。井田制的單位是“夫”,無論是十迸位制的井田,還是“九夫為井”的田制;田間都有溝洫、道路以便灌溉,以利交通;在井田上縱橫交錯的道路稱作阡陌。所分配的田地,四周設置分界,即在界上“啟土作墉”,形成封疆。春秋以來,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產生,井田制開始瓦解,至秦孝公十二年商鞅變法,“開阡陌”、“除井田”,井田制才徹底崩潰。
關于井田制的性質及經營方式,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認為井田制是一種村社土地制度,井田上的生產者主要是村社成員或自由民。認為井田制形式上保留了原始村社的殘跡,而實質上井田是一種被奴役、被榨取的單位,居民已成為一種集體奴隸。認為西周是奴隸社會,井田是周王封賜給諸侯、百官等各級奴隸主,并以此計算俸祿的單位。井田制并不像孟子所述的“八家共井,其中為公田”,而是周王封賜給各級奴隸主的井田,統稱“公田”。奴隸主將分到的井田分配給自己的奴隸集體耕種,作為課驗奴隸勤惰的計量單位,以榨取奴隸的血汗。此外,奴隸主還鼓勵奴隸開墾井田之外的荒地,此稱“私田”。土地的耕種者奴隸是沒有土地的。認為西周是封建社會,井田制是領主制經濟下的封建分地制度。井田制中確有公田和私田的存在,領主們都有公田,農民們從領主處受私田百畝,并且要茌領主的公田上進行無償的勞動,以提供勞役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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