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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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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新聞評論/21世紀新聞與傳播學專業系列教材》以歷史發展的眼光比較容易把新聞評論文體及新聞評論問題講清楚,這是《新聞評論/21世紀新聞與傳播學專業系列教材》教學的一個基本認識。作者用動態的歷史過程說明了所謂“定性”的品質是如何產生的,同時,《新聞評論/21世紀新聞與傳播學專業系列教材》也著意於揭示新聞評論與人類一般認識規律、新聞傳播基本規律、人類意見傳播和議論文寫作一般規律的關係。

作者簡介

馬少華,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曾長期擔任《中國青年報》評論員、中國新聞名專欄“冰點時評”編輯;並與同伴一起在20世紀90年代末創辦了當時在中國較早出現的具有公眾論壇性質的言論版“青年話題”。近年來,先後在《新民周刊》、《中國新聞周刊》、《法制日報》、搜狐網撰寫時評專欄;兼做北京電視台新聞評論部“今日話題”欄目主筆。近年來從事新聞教學,對於中國近代以來新聞評論的發展和當代國內外言論版有一定研究。

目次

第一章 新聞評論的性質與新聞評論的發展
第一節 新聞評論的性質與文體特徵
第二節 中國新聞評論的發展軌跡
第二章 新聞評論中的觀點
第一節 論點
第二節 論點的表現形式:判斷
第三節 論點的分類
第三章 新聞評論的中的事實
第一節 評論中新聞事實的不同作用
第二節 論據的要求
第三節 新聞評論知識的運用
第四節 新聞評化中對新聞事實的處理方法
第四章 新聞評論的論證
第一節 論證的性質與方法
第二節 邏輯方法在新聞評論中的應用
第三節 新聞評論中的反駁
第五章 新聞評論的選題
第一節 選題的性質
第二節 選題的情境與類型
第三節 選題的標準
第六章 新聞評論的結構
第一節 結構是傳播效率的要求
第二節 議論文結構的基本類型
第七章 新聞評論的標題
第一節 新聞評論標題與信息傳播效率
第二節 新聞評論標題的信息評價
第八章 新聞評論的文風與語言
第一節 文風和語言的體制性問題:官話與民話
第二節 評論語言的文體界線問題:直筆與曲筆
第三節 文風與語言的演變軌跡:情感與理智
第九章 新聞評論的倫理
第一節 新聞評論的倫理責任
第二節 新聞評論的倫理問題
第十章 社論制度及其文體
第一節 社論的制度性
第二節 社論文體演化的源流:社論時評化
第三節 中西社論的對比
第十一章 言論版制度
第一節 言論版概述
第二節 言論版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言論版的內在關係的與特徵
第十二章 編者按與配評論
第十三章 新聞述評
第十四章 雜文與新聞評論的關係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一個判決中的價值判斷
成都市新都區法院上週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兩名警察王新和黃小兵有期徒刑3年和2年。就是這兩個人在去年6月4日下午羈押吸毒女李桂芳的過程中疏忽大意,未通知到相關人員照顧李桂芳的3歲幼女李思怡,結果造成李思怡十幾天無人照管,活活餓死。當時社會反應非常強烈。
對照法律就可以知道,這個判決是合適的。我國現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這個判決的依據。人民警察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是這項罪名的適當主體。而死了人,就是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人民利益的損失沒有比人民自己的生命損失更重大的了。
再來看兩名警察玩忽職守的具體情節。據媒體報導,法庭認定的事實是:這兩名警察曾經三次打過電話,通知過相關人員照顧李桂芳的被反鎖在家中的3歲幼女李思怡,只是因為各種原因而沒有“通知到”:一次是在用警車將李桂芳送往成都市強制戒毒所的途中,王新讓同行的警察用手機打到李的姐姐家,無人接聽;又打到李桂芳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青白江公安分局團結村派出所,請該所通知李的姐姐將李思怡帶回家中或由派出所直接將李思怡接出交給李的姐姐;第三次是第二天王新再次讓黃小兵聯繫此事。據黃稱,自己給團結村派出所打了電話,對方的回答是“知道了”。此後,這兩名警察所在的城郊派出所就再無人過問此事,也未按法律規定給李桂芳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送達《強制戒毒通知書》。從這些情節來看,第一,法院沒有適用“情節特別嚴重的”的量刑標準,是考慮到他們有幾次打電話通知的行為的。第二,“未通知到”的結果雖有偶然的原因和其他民警的原因(如回答“知道了”的團結村派出所),但法院仍然把刑事責任分配給王新、黃小兵這兩名民警,是因為法庭不能滿足於一名警察“通知的責任”,否則大家都盡到了“通知的責任”,警察真正對人民生命安全所負的實際責任就不見了。至關重要的責任,必須有具體的人來承擔。王、黃兩警察是直接承辦這個案件的人,他們的責任不能為其他人的責任所代替。
這個“玩忽職守罪”的判決,對於深刻理解人民警察“職守”的含義也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人民警察工作中有著各種各樣的具體的任務、目標和具體的責任,要打擊各種各樣的犯罪,經常是壓力很大、工作很繁重。但是,一個基本的價值標準不能在具體的目標中迷失,那就是:人民的生命價值,也就是任何一個公民的生命價值,都大於你目前壓在頭頂上的任何任務和目標。因為前者是目的,後者只是手段。在這個意義上,兩名民警在特定情境中對被反鎖在家中無人照顧的3歲幼女李思怡生命的職業責任,大於他們對這個孩子的母親吸毒女李桂芳實施強制戒毒的職業責任,從社會價值的層面來說也是如此,因為一個孩子活著並健康成長的社會價值,當然大於她的母親戒毒的社會價值。
價值的判斷與衡量是人的基本理性能力,也是通常我們所說的常識。但可惜人們不是總能保持它。不是人民警察特別容易失去這種理性能力,而是人民警察如果失去這種能力的話,結果就會特別危險,因為他們的行為經常具有法律所賦予的強制力。正是因為這種強制力,正是因為他們所肩負的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責任,所以他們可能比一般人更需要基本的價值判斷能力。如果這種價值判斷能力還不是很容易被具體公務中的民警所理解和掌握的話,那麼,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對王、黃兩名警察的判決,就是對這種基本的價值判斷的一個通俗易懂的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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