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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案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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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案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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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學科,這種實踐性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法學研究必須在一國既定法律框架之內,關注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形形色色案件的合法解決。完全脫離既定法律規範和現實案件的法學研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即“法教義學”或“注釋義學”,而是哲學、經濟學或社會學等其他學科在法律領域的運用。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后者是沒有價值的,恰恰相反,其對于法律規則的建構具有極為關鍵的作用,對于一個處于社會與法制轉型的社會尤其如此。但如果我們承認法學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學科,承認法律人的思維有其內在的特性,承認法律實務問題的解決不能超越既定的法律規範(包括成文與不成文的規範),則法教義學的研究是無法輕忽的,并且必然構成法學研究的主流。
行政法所調整的是國家行政權力與私人權利之間的關係,現代國家被稱為“行政國家”,國家行政權力所擴張到的領域,被形象而準確地歸納為“從搖籃到墳墓”。即使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進行了“規制緩和”的改革,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這一圖景。行政權與私人生活的這種密切關聯,加上憲政法治原則所要求的法律規範對行政權的規製作用,當然后果之一就是關涉行政法的案件在現實生活中層出不窮,這些案件成為聯結行政法律規範(包括規則與原則)與現實生活的橋樑。
本書作為一本行政法學案例教材,其目標是引導行政法的初學者學會以法律人的思維分析現實社會中的各種行政法現象。為達到這一目標,本書的寫作貫徹了如下原則:
其一,所有案例均來自于真實社會生活而非向壁虛構。本書如實描述案件事實和法院判決,以體現問題的現實性和分析的實踐性,并與法院的判決形成有效的對話。不過,為了保證論述的簡潔充分,對部分案例的事實部分也作了必要的剪裁,以凸顯所涉問題的法律意義。
其二,案例評析以現行有效法律規範為基礎。法律問題的解決必須在既定法律規範框架之內,而不能純然從理想中的法律規範出發并一味地批判現實規範(即使其確實是不合理的)。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將法律規範簡單地套用到案件中,因為對于所涉案件究竟應適用何種法律原則與規則,在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應如何選擇,在法律規範的涵義不明時如何進行解釋,這些都是法律適用中所不可回避的問題,而且也正是法律人視角的獨特性所在。此外,在涉及現行行政法規範本身合理性的場合,本書也在嚴格區分現行規範和理想規範的基礎上,對相關法律規範的改善提出了建議。
其三,篇章結構安排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姜明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與北京大學出版社聯合出版)保持一致。為幫助學生全面系統掌握行政法學基礎知識,本書有必要依托于一本相對權威的行政法學教科書;但在具體內容上,則力求反映行政法學理論的最新發展,將許多對于中國行政法學而言較為新穎的概念、原理和問題,例如特別權力關係、比例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司法解釋與行政解釋的關係等等,融入對行政法規範的分析和行政法案例的解析中。

目次

一、緒 論
 (一)行政法學的基本概念
案例一 行政的概念
案例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法律性質
 (二)行政法的法源
案例一 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
案例二 行政主體不僅遵守法律,也要遵守地方性法規
案例三 舊法與新法相抵觸時,應適用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
案例四 “通告”的法律性質
案例五 “會議紀要”的法律性質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案例一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
案例二 行政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作出行政行為
案例三 行政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裁量權
 (四)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歷史發展
案例一 德國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案例二 法國行政法上的公務標準
案例三 英國行政法上的韋德內斯伯里不合理
案例四 美國行政法上的謝弗林原則
二、行政法主體
 (一)行政法主體概述
案例 通過完善行政組織法合理劃分行政職權,重構政府與公民關係
 (二)行政機關
案例一 郵電部門是行政機關還是民事企業
案例二 工商局是否有權到醫院進行藥品檢查
案例三 行政機關對其職權范圍內的管理事務應積極採取措施,不能消極懈怠
案例四 公安機關的行政職能與刑事偵查職能應予區分
案例五 政府應轉變職能,尊重企業的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
案例六 漁政管理站的地位與職責
 (三)依授權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案例一 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高等學校
案例二 作為受行政機關委托組織的縣法制學校
 (四)國家公務員
案例 通過行政監察,監督公務員依法行政
 (五)行政相對人
案例一 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障
案例二 應當擴大和保障相對人在行政規章制訂程序中的參與權
案例三 行政相對人須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六)行政法制監督主體
案例一 能否對專門行政監督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案例二 行政相對人通過上訪行使的行政法制監督權應予保障
三、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概述
案例一 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分
案例二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
案例三 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的區分
案例四 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的區分
案例五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之一:行為主體合法
案例六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之二:行為內容合法
案例七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之三:行為程序合法
案例八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之四:行為形式合法
 (二)行政立法
案例 地方性法規增加新的處罰種類的條款法院不予適用
 (三)行政處理——依申請行政行為
案例一 行政機關依法對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不是居間行為
案例二 被依法吊銷個體行醫執照的相對人能否再次獲得個體行醫執照
案例三 給付行政行為的作出不得附加法律規定之外的條件
案例四 行政機關應兌現其行政獎勵承諾
案例五 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原因和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行政確認還是一般的鑑定行為
案例六 行政裁決中的法律問題
案例七 工商年檢情況說明的法律性質
 (四)行政處理——依職權行政行為
案例一 行政規劃中的法律問題
案例二 行政命令中的法律問題
案例三 行政收費中的法律問題
案例四 稅收中的法律問題
案例五 行政處罰的處罰法定原則與公正、公平原則
案例六 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案例七 行政處罰應遵循公正原則
案例八 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違法能否成為行政相對人行為違法的抗辯理由
案例九 行政處罰中的法律依據問題
案例十 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
案例十一 行政強制執行中的法律問題
案例十二 與行政調查中的強制有關的法律問題
案例十三 行政即時強制與刑事偵查行為的區別
 (五)行政主體實施的其他行為
案例一 行政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案例二 “因公致傷處理協議書”是否為行政合同
案例三 行政指導中的法律問題
案例四 行政事實行為中的法律問題
 (六)行政程序
案例一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的關係
案例二 表明身份程序
案例三 告知程序
案例四 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程序
案例五 行政程序中的回避原則
案例六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
案例七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適用
案例八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
案例九 行政檢查程序
 (七)行政復議
案例一 行政復議的范圍及復議機關不受理行政案件的處理
案例二 該向上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還是向行政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案例三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確認與復議機關管轄
案例四 行政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一并審查
案例五 行政復議決定應準確定性、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案例六 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
(八)行政訴訟法概述
案例一 行政訴訟的目的和性質
案例二 行政訴訟的基本特徵
案例三 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原則
案例四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關係
 (九)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案例一 這一通告是否為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二 這種《公告》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三 這一“會議紀要”是否為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四 公證是否為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五 如何區分公安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和刑事偵查行為
案例六 行政調解行為的認定及其不可訴性
案例七 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內部行政行為
案例八 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國家行為
案例九 確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權利標準
 (十)行政訴訟管轄
案例一 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管轄案件的分工
案例二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案例三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時的地域管轄
案例四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的地域管轄
案例五 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的管轄
案例六 縣級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級別管轄
案例七 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一并管轄
 (十一)行政訴訟參加人
案例一 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案例二 行政拘留案件中的原告資格 
案例三 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案例四 共同訴訟人與第三人的區別
案例五 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訴訟是否應當合併審理
案例六 行政主體能否作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十二)行政訴訟證據
案例一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責任及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舉證的條件
案例三 這一鑑定證書是否屬于證據
案例四 被告在行政訴訟中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案例五 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案例六 證據未經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十三)行政訴訟程序
案例一 應在法定時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二 原告申請撤訴的條件
案例三 行政訴訟中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條件
案例四 二審的審判方式和審理對象
案例五 人民檢察院對于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
案例六 人民法院對非訴執行案件的審查權
 (十四)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案例一 行政審判中的法律適用規則
案例二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是否有權審查地方性法規的合法性
案例三 行政法規與法律沖突的解決規則 
案例四 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沖突的解決規則
案例五 行政規章在行政訴訟法律適用中的地位
案例六 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法律適用中的地位
案例七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中時際沖突的解決
案例八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
 (十五)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
案例一 維持判決的適用
案例二 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并限期重作的判決
案例三 履行判決的適用
案例四 變更判決的適用
案例五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適用
案例六 確認判決的適用
案例七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是否可以對民事權屬糾紛作出確權判決
案例八 不予受理的裁定
案例九 對撤訴申請的裁定
 (十六)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案例 運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審理行政裁決案件
四、行政賠償
 (一)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
案例一 我國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案例二 職權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別
案例三 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行政賠償范圍
案例一 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賠償
案例二 對相對人的精神損害是否應予賠償
 (三)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案例一 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的轉移
案例二 賠償義務機關與行政賠償訴訟被告的確定
 (四)行政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案例一 侵犯人身自由權如何賠償
案例二 侵犯生命健康權如何賠償
案例三 營業利潤損失是否給予賠償
案例四 多種行政賠償方式能否合併適用
案例五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向原告收取訴訟費用
 (五)行政賠償程序
案例一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處理原則
案例二 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賠償訴訟中可否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請求
案例三 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負擔
案例四 行政賠償訴訟能否適用調解
案例五 行政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
案例六 行政追償的條件與原則
 (六)行政補償
案例一 行政補償的標準
案例二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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