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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論法律》是托馬斯•阿奎那系統講解法學理論的部分,在《神學大全》中體現為第二集第一部分(II-I)問題90-108。問題90-97分別涉及“法律的本質”“法律的種類”“法律的效果”“永恆法”“自然法”“人法”“人法的權力”和“法律的變動”等基本問題。從問題98開始探討“舊約法律”,分別涉及“總論舊約法律”“舊約法律的訓令”“舊約法律的道德訓令”“禮儀訓令”“禮儀訓令的原因”“禮儀訓令的期間”“司法訓令”和“司法訓令的原因”。問題106-108探討的是“新約法律”,包括“總論福音法律”“新約法律與舊約法律的關係”和“新約法律的內容”。每個問題下面又包括若干小問題,通過對每個小問題的質疑與回答論點和論證得以揭示出來。
《論法律》幾乎涉及到了法律的每個方面,阿奎那不僅試圖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個問題,而且還把教會法、羅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臘哲學家的論點都納入了其中。例如在定義法律時,阿奎那就採納了四因說的。他認為法是由關心共同善的人頒佈的以共同善為目的的理性指令。其中頒佈是法的形式因,共同善是法的目的因,關心共同體制定並頒佈法者是動力因,而共同體或者人的行為則是質料因。阿奎那在談論法時並不局限於實在法的思想,而是從啟示、神學、形而上學、倫理學以及其他哲學分支中汲取養分,這既是十三世紀的知識氛圍使然,也是阿奎那自身理論的特色。

作者簡介

托馬斯•阿奎那(約1225-1274年)是中世紀經院哲學的哲學家和神學家,是自然神學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馬斯哲學學派的創立者。天主教教會認為他是歷史上最偉大的神學家,將其評為33位教會聖師之一。他是西歐封建社會基督教神學和神權政治理論的最高權威,經院哲學的集大成者。他所建立的系統的、完整的神學體系對基督教神學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他本人被基督教會奉為聖人,有"神學界之王"之稱。
楊天江,北京大學法學院2009級法律史專業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博士研究生。譯著《托馬斯•阿奎那論法》、《法意集刊》第四集等。發表論文若干篇。

名人/編輯推薦

《論法律》是阿奎那對法之教導價值的偉大辯護,他不僅試圖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個問題,而且著力把教會法、羅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臘哲學家的論點融為一體。阿奎那談論法時並不局限於實在法,而是積極從啟示、神學、形而上學、倫理學以及其他哲學分支中汲取養分,力圖構築法的宏偉大廈。

商務印書館歷來重視移譯世界各國學術名著。從五十年代起,更致力於翻譯出版馬克思主義誕生以前的古典學術著作,同時適當介紹當代具有定評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賴著譯界鼎力襄助,三十年來印行不下三百餘種。我們確信只有用人類創造的全部知識財富來豐富自己的頭腦,才能夠建成現代化的社會主義社會。這些書籍所蘊藏的思想財富和學術價值,為學人所熟知,毋需贅述。這些譯本過去以單行本印行,難見系統,彙編為叢書,才能相得益彰.蔚為大觀,既便於研讀查考,義利於文化積累。為此,我們從1981年著手分輯刊行。限於目前印製能力,每年刊行五十種。今後在積累單本著作的基礎上將陸續匯印。由於採用原紙型,譯文未能重新校訂,體例也不完全統一,凡是原來譯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舊,個別序跋予以訂正或刪除。

目次

問題九十論法律的本質
第一節法律與理性有關嗎
第二節法律是否總是指向共同善
第三節是否任何人的理性都有資格立法
第四節頒布是否為法律所必需

問題九十一論法律的不同種類
第一節永恆法是否存在
第二節自然法是否存在於我們之內
第三節人法是否存在
第四節是否需要神法
第五節是否只有一種神法
第六節是否存在一種慾火的法律

問題九十二論法律的效果
第一節使人成為善人是否是法律的一種效果
第二節法律的行為是否規定得適當

問題九十三論永恆法
第一節永恆法是否是存於天主內的至高理型
第二節永恆法是否為所有人所認識
第三節是否每種法都源於永恆法
第四節必然和永恆之物是否從屬於永恆法
第五節自然的偶然事件是否從屬於永恆法
第六節是否所有人類事務都服從永恆法

問題九十四論自然法
第一節自然法是否是一種習性
第二節自然法是包含幾項訓令還是只有一項
第三節自然法是否規定了所有德性行為
第四節自然法對所有人是否都是相同的
第五節自然法能否改變
第六節自然法能否從人心中廢除

問題九十五論人法
第一節人所製定的法律是否有用
第二節人法是否都源於自然法
第三節伊西多爾對實在法性質的描述是否恰當
第四節伊西多爾對人法的劃分是否恰當

問題九十六論人法的權力
第一節人法是否應該以一種一般的而非具體的方式製定
第二節人法是否該壓制所有惡習
第三節人法是否規定了全部德性行為
第四節人法約束人的良心嗎
第五節所有人都服從法律嗎
第六節服從法律的人可否在法律的文字之外行為

問題九十七論法律的變動
第一節人法是否應當以某種方式改變
第二節每當更好的情況出現時法律是否總是應當改變
第三節風俗是否獲得了法律的效力
第四節民眾的統治者能否豁免人法

問題九十八論《舊約》法律
第一節《舊約》法律好嗎
第二節《舊約》法律來自天主嗎
第三節《舊約》法律是通過天使來自天主嗎
第四節《舊約》法律只應頒給猶太人嗎
第五節《舊約》法律約束所有人嗎
第六節在梅瑟時代頒布《舊約》法律時機恰當嗎

問題九十九論《舊約》法律的訓令
第一節《舊約》法律是否只包含一種訓令
第二節《舊約》法律包含道德訓令嗎
第三節《舊約》法律在道德訓令之外還包含禮儀訓令嗎
第四節除道德訓令和禮儀訓令之外還有司法訓令嗎
第五節除道德、司法和禮儀訓令之外包含任何其他訓令嗎
第六節《舊約》法律應當通過現世的許諾和威脅使人遵守其訓令嗎

問題一百論《舊約》法律的道德訓令
第一節《舊約》法律的道德訓令都屬於自然法嗎
第二節《舊約》法律的道德訓令涉及一切德性行為嗎
第三節《舊約》法律的全部道德訓令都可以還原為
《十誡》的十條訓令嗎
第四節《十誡》訓令之間的區分適當嗎
第五節《十誡》的訓令規定得適當嗎
第六節《十誡》的十條訓令順序恰當嗎
第七節《十誡》的訓令表述得適當嗎
第八節《十誡》的訓令可否豁免
第九節德性的心態歸於法律訓令之下嗎
第十節愛的心態歸於神法的訓令之下嗎
第十一節在《十誡》之外區分其他道德訓令正確嗎
第十二節《舊約》法律的道德訓令能否使人稱義

問題一百零一論禮儀訓令
第一節禮儀訓令的本質是否在於它們與崇拜天主相關
第二節禮儀訓令是否是像徵性的
第三節應有許多禮儀訓令嗎
第四節把《舊約》法律的禮儀區分為祭祀、聖物、聖事和守則合適嗎

問題一百零二論禮儀訓令的原因
第一節禮儀訓令是否存在任何原因
第二節禮儀訓令是具有一種字面原因,還是僅僅具有一種象徵原因
第三節可以為與祭祀相關的禮儀提出適當的原因嗎
第四節可以為與聖物相關的禮儀提出充分理由嗎
第五節《舊約》法律的聖事是否具有合理的原因
第六節禮儀守則是否具有合理的原因

問題一百零三論禮儀訓令的期間
第一節禮儀訓令在法律頒布之前是否存在
第二節在法律時代《舊約》的禮儀能否使人稱義
第三節《舊約》的禮儀在基督到來後是否停止
第四節基督受難後可以遵守法律禮儀而不犯死罪嗎

問題一百零四論司法訓令
第一節司法訓令是否是那些調整人與其鄰人關係的訓令
第二節司法訓令是像徵性的嗎
第三節《舊約》法律的司法訓令永遠具有約束力嗎
第四節可能為司法訓令提出明確的劃分嗎

問題一百零五論司法訓令的原因
第一節《舊約》法律關於統治者是否規定了合理的訓令
第二節關於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司法訓令規定得是否合理
第三節關於外邦人的司法訓令規定得是否合理
第四節《舊約》法律關於家庭成員的訓令規定得是否合理

問題一百零六論被稱為《新約》法律的福音法律自身
第一節《新約》法律是一種成文法嗎
第二節新法律可否使人稱義
第三節新法律應當從創世伊始即頒布嗎
第四節新法律要持續到世界末日

問題一百零七論新法律與舊法律的關係
第一節新法律是否與舊法律不同
第二節新法律是否成全舊法律
第三節新法律是否包含在舊法律之中
第四節新法律比舊法律更為繁重嗎

問題一百零八論新法律的內容
第一節新法律是否應當命令或禁止任何外在行為
第二節新法律關於外在行為規定得是否充分
第三節新法律在內在行為方面對人的指導是否充分
第四節在新法律中提出了某些固定的勸告合理嗎


譯後記

書摘/試閱

我們這麼展開第五節:
反論1:《十誡》的訓令似乎規定得不適當。因為正如安布羅斯所言,“罪是對神聖法律的違反,對天上誡命的違抗。”但是,罪是按照人反對天主、反對他的鄰人或者反對他自己來區分的。那麼,由於《十誡》中並不包括任何指引自己與自己關係的訓令,而只包括指引他與天主及他與鄰人關係的訓令,這似乎使得《十誡》的訓令列舉得不夠充分。
反論2:其次,正如守安息日與崇拜天主有關,守其他的節日和祭祀也與崇拜天主有關。但是《十誡》只包含守安息日的訓令。因此,也應包含與其他節日和祭祀相關的訓令。
反論3:再者,正如冒犯天主的罪既包括偽證罪,也包括瀆神或其他謊稱天主教義的罪。但是,只存在禁止偽證的訓令:“不可妄呼你天主的名。”因此,也應當存在禁止瀆神和歪理邪說的訓令。
反論4:還有,正如人對其父母存在著自然之愛,他對其孩子也有自然之愛。而且愛的誡命擴展到所有鄰人。但是,正如《弟茂德前書》第1章5節所言:“這訓令的目的就是愛”,所以《十誡》的訓令是指向愛的。因此,正如存在著指向父母的訓令,也應存在某些指向孩子和其他鄰人的訓令。
反論5:再有,對於每一種罪,都有可能在思想中或在行為中犯下。但是,對於某些種類的罪,如偷盜和姦淫,禁止的是行為的罪。換言之,當說到“不可姦淫”和“不可偷盜”時,這是與對思想上的罪的禁止不同的,即,“不可貪戀你鄰人的妻子”和“不可貪圖你鄰人的東西”。因此,同樣的區分也應當在殺人罪和假見證罪上作出。
反論6:最後,正如罪既可以基於慾望部分的混亂發生,也可以產生於易怒部分的無序。但是,有些訓令禁止慾望的過度,例如經上說“不可貪戀”。因此,《十誡》也應當把一些禁止易怒部分無序的訓令包括進去。因此,《十誡》的訓令似乎列舉得不適當。
我的回答是,我們已經說過,人法的訓令指導著他與人類共同體的關係,神法的訓令指導著他在天主之下與團體或共同體的關係。任何人想要在一個共同體中相處融洽,就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他對共同體首腦的行為適當;其二,他對共同體其他同伴和成員的行為適當。因此,神法必須首先包含著安排人與天主之間關係的訓令,其次包含著安排人在天主之下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關係的訓令。
一個人應當給予共同體首腦三樣東西:首先,忠誠;其次,尊敬;第三,服務。對主人的忠誠在於不把主權的榮耀給予他人;這就是第一條誡命的含義,即經上說的,“你不可有別的神”;對主人的尊敬要求他不應做傷害他的事情,這由第二條誡命傳遞,“你不可妄呼你天主的名”。應給主人服務以報答臣民從那裡獲得的恩惠,這屬於第三條誡命,為了紀念萬物的創造而應守安息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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