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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第九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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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第九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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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國際稅收是研究跨國稅收關係的一門課程,其內容包括對跨國課稅物件征稅的國際規範、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及其減除方法、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商品課稅的國際協調問題等。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外商來華投資和國內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日益增多。據統計,目前我國實際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資已達3440億美元,國內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也有幾百億美元。20年來,我國的對外貿易也有很大的發展,年進出口額目前已經突破4000億美元。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加入WTO在即,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正逐漸融為一體,在這種情況下,與國際經濟密切相關的國際稅收問題也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政府部門面臨著加強涉外稅務管理以及制定開放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的緊迫任務;眾多向國際市場進軍的國內企業也亟待了解跨國經營的國際稅收環境和國際稅務籌劃方法。此外,當今世界經濟的一大趨勢是區域國際經濟一體化,在這種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國際稅收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因此,人們研究世界經濟和國際經濟,也需要了解國際稅收。
國際稅收在國外許多大學的工商管理學院和法學院都是一門很重要的課程。我國許多大專院校也把國際稅收作為財金、會計、國際經濟等專業本科生或研究生的一門必修課。近年來,由於越來越多的院校開設了國際稅收課程,社會上對國際稅收教材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對教材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編寫了這本國際稅收教材。國際稅收研究的領域既涉及經濟理論,又涉及國際稅收的法律、法規。
《國際稅收(第9版)/經濟管理類課程教材·稅收系列》的內容側重於介紹第二個方面,目的是使讀者能更多地接觸國際稅收的實務,以便將所學到的國際稅收知識應用於自己的實際工作。

作者簡介

朱青,經濟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包括財政稅收理論、中國稅制、國際稅收、稅收籌劃及社會保障;目前,還兼任******揚州稅務進修學院特聘教授、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財政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理事和北京市財政學會常務理事;曾作為訪問學者和高級訪問學者先後出訪歐盟委員會預算司、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管理學院和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經濟系;其主講的“國際稅收”課程在2008年被***評為***精品課。

國際稅收是研究跨國稅收關係的一門課程,其內容包括對跨國課稅物件征稅的國際規範、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及其減除方法、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商品課稅的國際協調問題等。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外商來華投資和國內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日益增多。據統計,目前我國實際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資已達3440億美元,國內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也有幾百億美元。20年來,我國的對外貿易也有很大的發展,年進出口額目前已經突破4000億美元。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加入WTO在即,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正逐漸融為一體,在這種情況下,與國際經濟密切相關的國際稅收問題也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政府部門面臨著加強涉外稅務管理以及制定開放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的緊迫任務;眾多向國際市場進軍的國內企業也亟待了解跨國經營的國際稅收環境和國際稅務籌劃方法。此外,當今世界經濟的一大趨勢是區域國際經濟一體化,在這種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國際稅收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因此,人們研究世界經濟和國際經濟,也需要了解國際稅收。
國際稅收在國外許多大學的工商管理學院和法學院都是一門很重要的課程。我國許多大專院校也把國際稅收作為財金、會計、國際經濟等專業本科生或研究生的一門必修課。近年來,由於越來越多的院校開設了國際稅收課程,社會上對國際稅收教材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對教材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編寫了這本國際稅收教材。國際稅收研究的領域既涉及經濟理論,又涉及國際稅收的法律、法規。本書的內容側重於介紹第二個方面,目的是使讀者能更多地接觸國際稅收的實務,以便將所學到的國際稅收知識應用於自己的實際工作。

目次

第1章 國際稅收導論 / 1
1.1 國際稅收的含義/ 1
1.2 國際稅收問題的產生/ 5
1.3 國際稅收的發展趨勢/ 15

第2章 所得稅的稅收管轄權 / 25
2.1 所得稅稅收管轄權的類型/ 25
2.2 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 28
2.3 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 39
2.4 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46

第3章 國際重復征稅及其解決方法 / 56
3.1 所得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 56
3.2 避免同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59
3.3 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 66
3.4 所得國際重復征稅減除方法的經濟分析/ 98

第4章 國際避稅概論 / 104
4.1 國際避稅的含義/ 104
4.2 國際避稅地/ 108
4.3 轉讓定價/ 118

第5章 國際避稅方法 / 124
5.1 國際避稅的主要手段/ 124
5.2 跨國公司的國際稅務籌劃/ 135
5.3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問題/ 153
5.4 “走出去”企業的避稅問題/ 157

第6章 轉讓定價的稅務管理 / 160
6.1 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法規/ 160
6.2 轉讓定價審核、調整的原則與方法/ 166
6.3 轉讓定價調整中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解決/ 180
6.4 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法規/ 191
6.5 轉讓定價調整中特別需要關注的問題/ 203

第7章 其他反避稅法規與措施 / 210
7.1 受控外國公司法規/ 210
7.2 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218
7.3 限制資本弱化法規/ 226
7.4 限制避稅性移居/ 233
7.5 應對間接轉讓股權的反避稅措施/ 235
7.6 加強防範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 237

第8章 國際稅收協定 / 242
8.1 國際稅收協定及其範本的產生/ 242
8.2 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 250
8.3 《經合組織範本》與《聯合國範本》的主要區別/ 278
8.4 我國對外締結稅收協定的概況/ 283

第9章 商品課稅的國際稅收問題 / 290
9.1 關稅制度的世界性協調/ 290
9.2 國內商品課稅管轄權原則的世界性協調/ 298
9.3 區域國際經濟一體化與商品課稅的國際協調/ 306

主要參考書目 / 322

書摘/試閱

5.費用分攤
當納稅人既有國內來源的收入也有境外來源的收入時,其發生的費用如何在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之間分攤就顯得十分重要,因為這種分攤直接關係到納稅人在居住國繳納的稅款。一般來說,實行免稅法解決雙重征稅的國家,大多不允許將與國外免稅所得相關的費用在計算國內所得時稅前扣除,否則將會刺激本國的納稅人去賺取免稅的國外所得,而且還會在客觀上對納稅人的一部分國內所得給予免稅。實行外國稅收抵免法的國家也應在納稅人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之間合理地分攤費用。這是因為外國稅收抵免是有抵免限額規定的,而抵免限額的大小與境外來源所得的數量直接相關,如果一筆費用應計入境外業務的成本但沒有計人,從而人為加大了境外所得,則居住國就會計算出較大的抵免限額。例如,居住國公司通過借款為其境外分公司的經營籌措一筆資金,如果這筆借款的利息不計入國外分公司的成本,而是打入了國內業務的成本費用,那麼分公司的應稅所得以及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就會相應加大,這樣不僅國內業務的應稅所得要減少,而且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以及外國稅收抵免額也會相應增加,顯然這樣做對居住國的稅收利益是有害的。
費用分攤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據實分攤法,即要根據費用與外國所得之間的實際聯系對費用進行分攤;二是公式分攤法,即要根據納稅人的國外資產占其總資產的比重或國外毛收入占全部毛收入的比重來分攤費用。
關於境內外費用的分攤問題,財稅[2009]125號文做出了如下規定:①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②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③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後扣除。
6.稅收饒讓抵免。
稅收饒讓抵免簡稱稅收饒讓(taxsparingcredit),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在國外得到減免的那部分所得稅,視同已經繳納,並允許其用這部分被減免的外國稅款抵免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稅收饒讓不是一種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而是居住國對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本國居民采取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但由於稅收饒讓是在稅收抵免的基礎上進行的,與稅收抵免有比較密切的聯系,所以我們將這部分內容放在本節一並加以介紹。
為了說明稅收饒讓的含義,下面舉一個稅收饒讓的例子。假定居住國甲國的A公司在乙國有一分公司B,B公司當年獲利100萬元。甲國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所得稅稅率為30%,乙國給予外國投資者稅收優惠,把所得稅稅率從30%降到了10%。在甲國實行稅收抵免的情況下,B公司在乙國繳納10萬元所得稅,把稅後利潤匯回甲國A公司,按照甲國稅法規定,A公司應把其國內外所得(包括B公司的全部所得)匯總計算繳稅。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萬元利潤別無其他收入,那麼按甲國稅率計算,A公司應在甲國繳納40萬元所得稅。由於B公司已在乙國繳納了10萬元稅款,甲國政府給予稅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萬元稅款後,A公司應在甲國補繳30萬元稅款。但如果甲國采取稅收饒讓的辦法,把B公司在乙國被減征的20萬元稅款視同已在乙國繳納。也就是說,雖然B公司在乙國僅繳納了10萬元所得稅,但甲國視它為已按乙國正常稅率繳納了30萬元,此時甲國只要求A公司按10萬元補繳甲國稅款。
稅收饒讓一般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進行。發達國家對到發展中國家投資的跨國納稅人實行稅收饒讓,這對於發展中國家吸引外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往往要向發達國家的投資者提供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但根據稅收抵免的規定,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投資者減征或免征的稅款最後還要由發達國家補征。這樣一來,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優惠措施不僅不能使發達國家的投資者得到任何實惠,起不到吸引外資的作用,而且會使發展中國家的一部分稅收收入轉化為發達國家的稅收收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實行稅收饒讓,對發達國家的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得到的減免稅不再予以補征。另外,即使跨國投資者所在的居住國實行參股免稅法解決雙重征稅問題,但實行免稅法的國家一般都要求來源國課征一定水平的公司所得稅,如果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給予稅收優惠,那麼這些外國投資者在其居住國就有可能享受不到參股免稅的待遇。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把列入稅收饒讓條款作為與發達國家簽訂稅收協定的前提條件,而許多發達國家出於鼓勵本國資本輸出的考慮,也同意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稅收饒讓。在這些國家中,有的在國內稅法中就規定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稅收饒讓(這些國家在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往往也有稅收饒讓條款),如德國;有的則通過簽訂稅收協定同意給予發展中國家稅收饒讓待遇,如日本、英國、比利時等國。據統計,截至2018年7月底,在我國對外簽訂的103個稅收協定中,約有50個協定列入了稅收饒讓條款。其中,經合組織成員與我國簽訂的34個稅收協定中有25個含有稅收饒讓條款。例如,我國與日本、英國、丹麥、加拿大、芬蘭、新西蘭、澳大利亞、意大利、奧地利、比利時、捷克、法國、德國、匈牙利、瑞典、瑞士、韓國等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都規定有稅收饒讓條款。在經合組織成員中只有希臘、愛爾蘭、墨西哥、土耳其、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以色列、智利和美國目前沒有與我國簽訂稅收饒讓條款。另外,在與我國簽有稅收饒讓條款的經合組織成員中,捷克、意大利、韓國、葡萄牙與我國簽訂的是相互給予稅收饒讓協議,其他成員均是單方面給予在我國投資的納稅人稅收饒讓。比如中葡稅收協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協定中所述“在締約國一方繳納的稅收,應視為包括假如沒有按照該締約國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規定給予限期減免稅或其他稅收優惠而本應繳納的稅額”。我國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也有不少含有饒讓條款,我國與馬來西亞、泰國、巴基斯坦、塞浦路斯、馬耳他、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印度、越南、南斯拉夫、牙買加、馬其頓、塞舌爾、古巴、尼泊爾、阿曼、蘇丹、突尼斯、摩洛哥、斯裡蘭卡、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文萊、沙特阿拉伯、埃塞俄比亞、柬埔寨等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雙方都承諾向對方提供稅收饒讓(即相互饒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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