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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經濟遇上法律:明清中國的市場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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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經濟遇上法律:明清中國的市場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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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明清中國的經濟組織、相關法令、文化意識形態等變動
促成了當時的制度變遷
透過「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三者間的密切互動
論證了這些變化如何共同構成明清中國的「市場演化」

明清中國一些商業城鎮曾經發生經濟組織、相關法令乃至文化意識形態方面的變動,進而促成當時的制度變遷。針對蘇州商人團體、蘇州與松江棉布加工業、雲南銅礦業與重慶航運業的種種經濟組織,還有重慶債務與合夥訴訟以及明清商業書的傳播,邱澎生在《當經濟遇上法律:明清中國的市場演化》一書中進行了具體的個案分析,藉以呈顯當時中國在「經濟組織、法律體系、文化觀念」三者間的密切互動,希望能進而論證這些變化如何共同構成明清中國的「市場演化」。
至於如何比較明清中國與所謂「西方」商業制度史的異同?邱澎生主張:與其斬釘截鐵地簡化近代西方種種複雜的發展歷程,研究者或許可以保持更開放的心態,來探究包括中國在內的西方以外地區如何進行其各自的市場演化道路。


作者簡介

邱澎生
臺灣大學歷史學博士。曾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副研究員、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教授,現任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明清經濟史與法律史,已出版專書《十八、十九世紀蘇州城的新興工商業團體》(1990)、《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2008),曾合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2009),並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集刊》、《新史學》、《歷史研究》、《法制史研究》、《歷史人類學學刊》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

目次

導論 比較視野下的明清市場演化史
一、「數目字管理」中的經濟、法律與文化
二、由「數目字管理」到「市場演化」:超越二元對立的比較經濟史觀

第一章 由蘇州商人結社方式變化看明清城市社會變遷
第一節 組織方式的長期演變
第二節 自稱與他稱:經濟功能的轉型
第三節 公共財產保護機制的加強
小結

第二章 清代前期蘇州棉布字號的經濟與法律分析
第一節 商人如何支配生產?「放料制」運作與「工廠制」爭議
第二節 棉布字號的經濟與法律分析(一):交易成本的變動
第三節 棉布字號的經濟與法律分析(二):法律制度的調整
小結

第三章 十八世紀蘇州棉布業的工資糾紛與工作規訓
第一節 蘇州兼為全國商業中心與「罷工之都」
第二節 質檢驗收、工資談判與新工作規訓的形塑
小結

第四章 十八世紀滇銅市場中的官商關係與利益觀念
第一節 政府鑄幣需求與銅材市場規模的擴大
第二節 滇銅產銷組織中的官商關係
第三節 滇銅流通過程中的利益觀念
小結

第五章 清代中期重慶船運糾紛中的國法與幫規
第一節 重慶城航運業發展、經社結構與船幫團體的形成
第二節 船運糾紛的類型及其調解/審理過程
第三節 制度變遷中的「國法」與「幫規」
小結

第六章 十九世紀前期重慶城的債務與合夥訴訟
第一節 重慶城的經濟與社會
第二節 重慶商人債務訴訟的證據問題
小結

第七章 明清中國商業書中的倫理與道德論述
第一節 綜論與舉證交錯:《客商規鑒論》的商業訓練與教育
第二節 體系與註釋綰合:由《客商規鑒論》到《商賈便覽》的演變
小結 
結論
徵引書目
後記

書摘/試閱

導論
比較視野下的明清市場演化史
西元十五世紀後半至十九世紀前半的四百年間(約為西元1450-1850年)是傳統中國經濟變化的重要時期。儘管明清中國經濟發展程度存在著地區差異,而相關研究者在概念、方法與論證方面也有不少重要爭論,但前述四百年間明清中國市場經濟逐步擴大,基本上已是多數學者的共通看法。學者曾經使用不同方式解釋這段時期中國經濟變化的總體趨勢,或稱之為「資本主義萌芽」,或名其為「廣泛性成長」(extensive growth),乃至命名為「沒有發展的增長」(growth without development)。
學界針對前述四百年間明清市場經濟變化所做的具體考察,主要集中在長程貿易與經濟區域分工兩個面向。有學者考察當時進入長程市場的商品數量規模,以及構成長程貿易大宗商品性質兩個層次,論證十五世紀後半國內長程貿易逐步擴大,到了十八世紀已然大致形成一個全國市場。當時中國全國市場是由三大商業交通網路構成:一是以長江中下游航道為幹道而組成的東西向國內網路;一是以京杭大運河、贛江、大庾嶺商道為幹道而組成的南北向國內網路;另一則是由廣州到東北沿海的海運網路。眾多商人組成商幫在全國市場進行長程貿易,而長程貿易的大宗商品則以稻米、棉布、食鹽等民生必需品為主,改變了之前中國長程貿易多以奢侈品為大宗的商品結構。有學者指出:由1500到1840年之間,中國國內已形成大規模商品、勞動、資金與訊息交換的全國市場。
與此同時,也有學者從人口與大宗商品流動促成的全國經濟區域分工立論,指出清代前期國內可謂出現了「已開發、開發中、未開發」三大地理區塊的經濟分工現象。相對而論,江南、浙、閩、廣東屬於「已開發」區域,由此向中國其他地區輸出資本、技術與紡織產品;至於「開發中」與「未開發」區域,則向「已開發」地區輸出各種農業、工業與礦業原料,諸如湖廣及四川的米,西南地區的木材、雲南的銅,以及東北的高粱、大豆等。簡言之,當時中國在「已開發、開發中、未開發」不同地區之間進行的大宗貿易,以及人口、資本、技術流動,促成清代前期全國經濟區域的專業分工。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基於清代前期中國出現經濟區域專業分工的考察,有學者開始以「斯密式經濟成長」(Smithian growth)描述明清中國此項重要的經濟變化,強調區域經濟的專業分工也是重要的經濟成長方式,並且藉以反思學界過於強調英國工業革命那種「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經濟成長模式所可能帶來的嚴重偏見。
王國斌指出經濟成長至少可區分為四類不同形態:一是由勞動分工與商業擴張所引起,二是由投資增加所引起,三是由技術進步所引起,四是借助更有效率經濟組織提高產出所引起;並據以認為:直至西元1800年前夕,明清經濟其實深受勞動分工與商業擴張的第一種成長動力所影響,此種變動即是「斯密式經濟成長」,其成就並不遜於當時歐洲先進地區的經濟成長。彭慕然(Kenneth Pomeranz)也基於眾多相關論著,論證直至十八世紀末年之前「斯密式經濟成長」其實同時是中國江南與同時代西歐共同經歷的一種普遍性經濟成長模式。與此同時,李伯重也以西元1550到1850年間江南紡織業為例證,反駁那些主張傳統中國手工業只有「量的增長」而無「質的變化」的提法;李氏指出:當時江南的絲、棉紡織工業不僅在總生產量和從業人數都有巨幅「量的增長」,在生產方法、工具、效率方面更有組織創新與勞動生產率提升的「質的變化」,此可稱之為明清江南的「早期工業化」。
無論是王國斌、彭慕然指稱的明清中國「斯密式經濟成長」,或是李伯重概括的江南「早期工業化」,這些研究都對西元1800年之前中國經濟落後西歐的既有提法提出了嚴肅質疑。在質疑與辯論過程中,明清經濟史研究存在的「西方中心論」也常成為反思與批評的重要對象。然則,如何界定明清經濟史研究的「西方中心論」呢?王國斌有精簡的概括:在解釋中國經濟史時,總是以「何以未發生」像歐洲一樣的歷史變遷,來做為考察中國經濟變化相關問題的前提與預設。在筆者看來,儘管受到不少學者質疑與批評,但各種形式的「西方中心論」至今仍對學界與大眾理解明清經濟史產生重大影響。
本書希望也能反思「西方中心論」對深入理解明清經濟史帶來的種種問題,但在正式進行討論之前,還是有必要針對「西方中心論」如何影響明清經濟史做些梳理,筆者選擇黃仁宇的「大歷史觀」與「數目字管理」兩個概念做為分析對象,一方面用以呈顯明清經濟史如何受到「西方中心論」的具體影響,另一方面也藉以展開本書主張由「經濟、法律、文化」三者互動關係分析明清經濟變化的研究視野。

內文選摘(節錄)
第一章 蘇州商人結社方式變化看明清城市社會變遷
傳統中國商人結成社會團體,並不始自十六世紀。但十六世紀以降,一種以商人自願捐款購買或是租賃特定建築物,以舉辦共同宗教、社會與經濟活動的結社行為,則開始有了新的發展趨勢,本章以蘇州為主要例證,說明十六至十九世紀之間蘇州這類新形態商人結社行為的成立過程、共同舉辦的集體活動,以及這類商人結社與地方政府之互動關係,進而討論這類商人結社對於明清城市社會之影響。
十六至十九世紀之間,清代蘇州最有代表性的商人團體,大多取名某某「會館」或是「公所」,這與清代中國多數城鎮出現商人團體使用的名稱大致類似。這類由商人捐款成立的「會館、公所」,基本上只出現於工商業較有發展的城鎮之中,一般並不出現於農村地區,故而可視為是明清中國的一種城市現象;而這些會館、公所在城鎮中所發揮的經濟與社會功能,以及地方政府對這類商人團體所做出的反應,則隨著十六至十九世紀的歷史演變,而愈來愈為重要並富有意義,從而構成明清城市社會變遷內容的重要一環。
會館、公所做為一種中國商人的團體組織,早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即已吸引歐美、日本與中國學者的目光,成為重要研究對象。1949年之後,隨著會館、公所碑刻資料的調查與出版,以及資本主義萌芽等相關議題的開展,清代蘇州、松江等江南地區會館、公所的研究愈來愈多;而自1980年代以來,學者援用更多不同史料,重新比較歐洲中古「基爾特」與中國「行會」之異同,並引入「公共領域」等問題意識,來探究明清中國的商人團體,致使會館、公所研究能開創出更多的新議題。
江南不少城鎮都存在以某某「會館」或是某某「公所」命名的商人團體;就現存史料來看,蘇州與上海是清代江南地區出現會館、公所商人團體數量最多的兩個城市,特別是在晚清以前,蘇州城的商人團體更是遠遠超過上海城,充分反映了十九世紀後半之前中國經濟中心位於蘇州的史實。據近人估計,蘇州城與蘇州府屬附近地區大概出現過64座「會館」和218座「公所」等不同名稱的建築物。由於史料極可能有闕,這些近人估計的會館、公所數量很可能是少算而不會多估。無論如何,這些存在十六世紀以後蘇州地區為數約在250到300座之間的會館、公所建築物,絕大多數皆與商人的創建和支持密切相關連。
明清時代商人捐款創建會館、公所的現象雖然並不限於蘇州,但商人於蘇州所建會館、公所數目卻可能為數最多。同時,當時參與捐建會館、公所的商家與作坊老板人數,也頗為可觀。如清乾隆42年(1777)捐款「全晉會館」的商號,即至少有五十三家;道光元年(1821)列名「小木公所」管理人員名單的木作坊業者,便有二十四人;再如道光24年(1844)捐款「小木公所」的業者名錄,也有六十七人。
要之,自十六世紀開始,特別是到十八、十九世紀這兩百年間,在蘇州城附近出現了數量不少的會館或公所,而絕大多數這類會館、公所,都是由商人志願捐款成立。不過,在此要特別指出:在清末中央政府依據〈簡明商會章程〉下令全國商業發達城鎮成立「商會」之前,會館、公所其實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商人團體,而主要指的是由商人捐建或租用的那棟受到地方政府「立案」保護的建築物,故與清末「商會」做為法律意義上的商人團體,其性質頗有不同。
然而,在筆者看來,與其強調商會比起會館、公所有更少的「同鄉性、宗教性」,還不如澄清兩者之間在法律意義的差異,這裡面存在的既是政府與市場關係的調整,也反映了當時中國的城市社會變遷。以下將分「組織方式的長期演變、經濟功能的轉型、公共財產保護機制的加強」等三個面向,說明其間反映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 組織方式的長期演變
以十六至十九世紀中期之間中國市場經濟最發達的蘇州為例,可以較清楚地看出中國商人團體由傳統以至近代的長期演變趨勢。依商人團體組織方式的不同,可將蘇州商人團體的長期演變歷程綜括如下:「編審行役制」→「會館、公所制」→「商會制」。
這三類商人團體的主要差異,可以概括如下:編審行役制為一種「強制編冊組織」,會館、公所制為一種「立案公產組織」,商會制則為一種「依法註冊組織」。本節先談商人團體由「編審行役制」演變為「會館、公所制」的主要線索。
先介紹「編審行役制」。明初沿宋元以來財政傳統,將工商業者強制登錄冊籍,以應政府和買、和雇所需的商品與勞務,這即是「編審行役制」的主要特徵。編審行役制下的商人團體,可謂是一種「強制編冊的組織」。至少自明末開始,便可在政府禁令中屢屢看到「禁革行戶當官」的宣告。清初,有關禁革編審行役的命令,仍屢見於蘇州等地的碑刻資料中。值得注意的是:清初的禁革行役,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條件與發展,不能一概而論,但周亮工在清初任官福建時,也曾經嚴格禁革編審行役:「不許分毫取之鋪戶。其歷來相傳鋪戶姓名冊籍,但有存者,俱令該縣焚燬」。此外,《新編文武金鏡律例指南》也曾收錄清初一份地方官「禁革行役」的文告:「官吏軍民人等知悉,一切當官名色,盡行革除,需用物件,給銀平買,毋許空票白取」。儘管我們不宜不假區分地認為全中國各地都曾有效地推展「禁革行役」,但無論如何,由明末到清初,在當時中國一些商業較發達地區,確實有地方官在禁革編審行役方面做過可觀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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