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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的自然法理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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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的自然法理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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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現代世界對多元價值的尊重,業已成為道德生活不言自明的前提。道德困境的產生源於人們對基礎道德原則的理解不同。自然法理論是認識道德原則、解決道德困境的重要憑藉之一。重拾這一理論傳統,為道德判斷尋求概念工具,不無裨益。

自然法理論代表著一個龐大的思想傳統,其中包含種種相互競爭的思想流派。本書作者簡·波特繼《自然法與神聖法:重回基督教倫理學傳統》之後,再次調用中世紀經院哲學的理論資源,著力提供完整的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圖景。

作者在本書中重新考察了經院哲學的自然觀、幸福論、德性論、恩典論,並與當今英語學界頗具代表性的倫理學家積極對話,從而證明,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在現代個體與公共生活當中依然意義非凡。

作者簡介

作者,簡·波特(Jean Porter),美國聖母大學神學系教授,多年致力於道德神學研究,寫作自然法題材的作品多部。著有《自然法與神聖法:重回基督教倫理學傳統》,《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作為正義的德性》,《法律的牧師:一種法律權威的自然法理論》等

名人/編輯推薦

★ 在中世紀經院哲學的框架下,審視何為美德、道德提升和幸福,為現代人的世俗生活提供倫理指針

★ 提取托馬斯·阿奎那學說之精華,在眾聲喧嘩的現代學術環境中,重新提出一種面向傳統的自然法理論

★ 兼具歐美分析哲學的清晰論證和歐陸哲學的深刻洞見,自如穿行于古典與現代、哲學與神學,是近年來不可多得的理論佳作

譯後記

好吧!是時候承認選擇翻譯這部作品有些衝動了。此前閱讀、翻譯托馬斯·阿奎那《神學大全》“論法律”部分,深感自然法思想之磅礴。經典閱讀不易,若脫離闡釋性文獻,終不免陷入無處求解的惶惑。於是就產生了挑選並譯介相關解讀性文本的想法。眾所周知,泛論自然法思想的作品比比皆是,詳述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的著作亦不計其數。擇其一二總有恣意縱橫之感。波特女士的這部著作吸引譯者的地方當然不是它的難度,那只是每每遭遇梗阻難免自我開脫引誘自己放棄的理由。著作目錄的工整使譯者低估了正文內容的難譯,作者文筆的精煉則加劇了推敲之後的費解。但這終究是一部重要的作品,儘管作者刻意回避它就是“那種特指意義上的”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
波特是美國聖母大學神學院講席教授(John A. OBrien Professor of Theology),多年致力於道德神學研究,寫作自然法題材的作品多部。她最近的三部著作《法律的牧師:一種法律權威的自然法理論》(Ministers of the Law: A Natural Law Theory of Legal Authority.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2010)、《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Nature as Reason: A Thomistic Theory of the Natural Law.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2005)和《自然法與神法:重申基督教倫理學傳統》(Natural and Divine Law: Reclaiming the Tradition for Christian Ethics.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99),均具有相當重要的理論影響。其中,《自然作為理性:托馬斯主義自然法理論》是對之前作品的補充與豐富。因此,通過這部作品我們可以看到她較為完整的自然法理論闡釋。
波特教授堅持,自然法理論研究需要探究中世紀思想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阿奎那,但她拒絕孤立地訴諸這些思想家的文本,相反她認為應當把他們帶進與當代哲學、生物學和神學的對話之中。波特教授試圖為目的論、自然種類和神學自然法倫理學提供更強有力的論證。她認為中世紀經院主義者的正確之處,恰恰在於他們把自己的闡述植根於聖經教導和人性的形而上學之中。在這一點上,她嚴肅地批判了格裡塞―菲尼斯學派的自然法理論,認為他們單純訴諸理性的做法是難以令人滿意的。當然,波特教授的著作自身即值得品讀,並非僅因其與格裡塞―菲尼斯學派形成對比才值得強調。
顯然,譯者必須為自己的衝動買單!譯文全部謬誤均歸責于譯者學識有限,把握不准,與作者的表述無關,更與讀者的理解無關。最後,必須感謝諸位師友和家人多年以來的關愛,必須感謝本書編輯和出版人員的付出,正是他(她)們使得譯者有動力完成這項瑣碎、難以引人關注的工作。

楊天江

西南政法大學敬業樓

丁酉年七月廿九

目次

序言 / i
致謝 / iii


第一章 導論 / 1
一、經院主義自然法概念 / 8
二、自然法的現代進路 / 29
三、自然法傳統的晚近動向 / 39
四、自然法與神學倫理學 / 55


第二章 自然作為本性:自然法之根 / 65
一、思辨實在論與自然法初探 / 70
二、自然與自然法 / 84
三、捍衛一種目的論的人性觀 / 101
四、趨向一個人性概念 / 127
五、倫理自然主義、理性與自然法 / 153

第三章 德性與幸福生活 / 171
一、自然福祉與幸福概念 / 176
二、福祉、幸福與德性的實踐 / 198
三、德性理想與自然規範 / 216
四、自愛、愛世人與正義規範 / 247
五、再論幸福生活 / 269

第四章 自然作為理性:自然法的行為與誡命 / 282
一、實踐理性的當代和中世紀方法 / 285

二、實踐理性、意志與首要原則 / 302
三、自然法與神法:“十誡”作為道德法則 / 327
四、道德規範作為法則與分界 / 352
五、審慎與道德知識的界限 / 377

第五章 自然法與神學倫理學 / 397
一、自然法乃基督教倫理之基 / 399
二、從自然法到人權 / 419
三、自然權利的悖論地位 / 438
四、自然、恩典與自然法 / 461

文獻 / 488
人名索引 / 511
主題索引 / 514

譯後記 / 519

書摘/試閱

本書將鋪陳一種自然法的神學解釋。它以中世紀時期諸位自然法理論家(特別是阿奎那,但不局限於他)為理論起點,並且結合當代視角和問題意識,使其成為一種建構性的道德理論。對於很多讀者來說,這似乎是一個自相矛盾的做法。自然法通常被視為一種普遍的道德規範,可以被一切理性的人所理解,不管他們所具有的特定的形而上學或者宗教精神(如果有的話)是什麼。果真如此,它是最適合借助哲學分析方式研究的。而這種理論方法又是對一種更為一般的哲學精神的反映:純化理性,把它從歷史的偶然事件和具體的文化活動之中解脫出來。結合現代早期的自然法理論研究來說,這種精神體現在持續不斷的努力之中:把自然法與特定信念和活動(特別是神學信念和活動)的背景拆開,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它們本來是相互關聯的。用巴克(Ernest Barker)的話來說,“與神學結盟了若干世紀……自然法理論在16世紀搖身一變,成為了一個獨立自主和唯理主義的體系,並在17、18世紀保持如此,被世俗自然法學派的哲學家所信奉和闡發。”有一種觀點認為,對我們的道德信念和活動的妥當評價,實際上依賴於特定的神學信念或者研究方式。但從以上視角來看,只要根據的是對何謂自然法的合理解釋,這個觀點都是與一種自然法的理論方法相對立的。
哲學方法有著忠實的擁躉,他們大多並沒有竭力表明,他們對自然法的解釋是與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傳統保持一致的。畢竟,正如純粹理性的道德規範在其內容或效力上並不依賴具體的文化信念和活動,那麼,這種道德規範的思想史也就無法實際地限制它的發展。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找出證明自然法哲學方法的歷史效力的證據,或者說表面上來看如此。我們可以思考一下西塞羅《論共和國》當中的一個被頻頻援引的段落:

真正的法律是與本性相合的正確的理性;它是普遍適用的、不變的和永恆的;它以其指令提出義務,並以其禁令來避免做壞事。此外,它並不無效地將其指令或禁令加於善者,儘管對壞人也不會起任何作用。試圖去改變這種法律是一種罪孽,也不許試圖廢除它的任何部分,並且也不可能完全廢除它。我們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會的決定而免除其義務,我們也不需要從我們之外來尋找其解說者或解釋者。羅馬和雅典將不會有不同的法律,也不會有現在與將來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種永恆、不變並將對一切民族和一切時代有效的法律;對我們一切人來說,將只有一位主人或統治者,這就是上帝,因為他是這種法律的創造者、宣告者和執行法官。無論誰不遵從,逃避自身並否認自己的本性,那麼僅僅根據這一事實本身,他就將受到最嚴厲的刑罰,即使是他逃脫了一般人所認為的那種懲罰。

乍一看,這段話似乎是對一種純粹哲學的自然法理論方法的支持。西塞羅把自然法描述為一種普遍適用的法,在一切時代和所有地方都是相同的,不可改變的,這樣,它就不允許被廢止、免除,或者出現例外。而且,如果繼續對自然法傳統進行探究,那麼我們就會發現,這些特徵實際上被普遍視為自然法的標準。用12世紀一位隱名教會法學者的話來說,“自然法在尊貴上優於其他,正如它在時間上先於其他;在時間上佔先,是因為它與人性同時開始;之所以在尊貴上占優,是因為其他法律可以被改變,而它卻保持不變。因此,正義也被定義為分給每個人以其權利的穩定、永恆的意志。再進一步,國家的理由可以把民事法置於一旁,但卻不可以這麼對待自然法”。
然而,西塞羅的論述實際上也暗示了處理自然法的其他方法。他說,自然法是“與本性相合的正確的理性”,這裡“正確的理性”的提法與當代哲學方法完全相合,而他也提到了“本性”(nature),這就提醒我們: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對自然法的解釋往往與對本性的具體的和富有爭議的科學和形而上學解釋相連,而這種本性指的是我們的人類本性,或者更為一般的自然秩序,或者兼指二者。而且,他還直截了當地說,上帝是“這種法律的創造者、宣告者和執行法官”。正是通過這種方式,他把自然法與上帝對一切人的權威聯繫在了一起。想來這些話對於稍後的猶太教和基督教思想家來說有著不同於西塞羅的意味,但是無論怎樣理解它們,它們都不是嚴絲合縫地契合一種純粹哲學的自然法理論方法,至少就我們大多數當代人對這種方法的理解來說如此。
事實上,對自然法的反思包含著一個豐富而又多變的傳統,從中我們可以發現,解釋何謂自然法以及評判它的意義和實踐效力的方式不止一種。當然,前面所勾畫的那種自然法哲學方法代表著這一傳統的一個重要分支,它形成于現代早期階段,統治著迄今為止的大多數自然法討論。但是,一旦我們把它視為自然法的唯一可能的理論方法,或者認為它代表著據以評判其他方法的理由充分和完全清晰的標準,那麼我們就會忽視、甚至扭曲這一傳統一併提供的其他的可供選擇的方法――這些方法就其自身而言就是值得思考的,而且它們在某些方面、從某些角度來看,比當下具有統治地位的哲學方法更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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