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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018最新版 特殊教育法規總整理
大專院校指定用書

◎特殊教育法規知多少?
‧距今30年前受美國特殊教育思潮影響,我國特殊教育法修訂,是國內特殊教育發展重要的里程碑。此後,「零拒絕」、「無障礙環境」、「融合教育」的精神與理念,一直是特殊教育領域中的主流。
‧民國98年特殊教育法全文再次修正,使相關法令更臻完善。在強調依法行政的民主社會中,制度的變革引領國內特殊教育服務進入蓬勃發展時期。

◎特殊教育的組織與相關訊息
探討特殊教育領域中,相關政策與法令、行政組織、師資、鑑定與安置等資訊,精簡勾勒我國特殊教育制度的樣貌。

◎特殊教育未來之展望
介紹美國立法的法制,並以美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法案為例,俾利特殊教育學界在參考、借鏡之際,而能適當地引用美國特殊教育相關法案。
冀望從制度的沿革到相關單位的協調合作,讓大眾對於此領域有普遍的思想認知,實現當代特殊教育的願景與建設。
◎特殊教育法規最新修訂彙整
最新特殊教育制度修訂彙整,最完整的法規制度,都在這本書裡!
 

作者簡介

郭美滿教授

˙最高學歷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育博士

˙現職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主要經歷
玄奘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助理教授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科員
教育部訓育輔導委員會助理研究員
文化大學兒童福利學系助教、兼任講師
振興復健醫學中心社會工作員

˙國家考試
88年社會工作師(證照)檢覈考試及格
82年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學術專長
情緒障礙、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特殊教育行政、早期療育、身心障礙福利、社會工作

目次

壹、特殊教育法及施行細則
1特殊教育法
2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貳、行政組織及行政支援
3教育部組織法
4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5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6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7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8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9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10直轄市及縣(市)主觀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11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12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
13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14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15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6臺北市政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17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辦法
18臺北市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支援及工作職責要項
19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組織與任務

参、特殊教育經費獎補助
20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21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22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特教班經費作業原則
23教育部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差額及教學輔導費作業要點
2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資優教育方案作業原則
25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經費實施要點
26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27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及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作業原則
28教育部鼓勵大學校院開辦視障理療按摩學分班教學相關設備補助原則
29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30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31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要點
32教育部獎助製作特殊教育教材教具實施要點
33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34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35教育部表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及就業愛心楷模廠商實施要點
36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獎補助辦法
37臺北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肆、特殊教育師資培育
38師資培育法
39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40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4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42教師法
43教師法施行細則
44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伍、鑑定與安置
45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46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47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48臺北市107學年度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入幼兒園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
49臺北市107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
50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安置原則
51臺北市106學年度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在校生暨107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中學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
52臺北市 106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
陸、特殊教育班級專業團隊設置
5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5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55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56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57臺北市106學年度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實施計畫
58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
59臺北市106學年度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實施計畫


柒、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與升學
60國民教育法
61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62強迫入學條例
63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64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65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
66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67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68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處理原則
69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70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7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72臺北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73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
74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
75臺北市10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76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
77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在家教育鑑定審查計畫
78臺北市106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生醫院床邊巡迴輔導實施計畫
79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與醫療機構合作辦理情緒行為障礙特殊教育班實施計畫

捌、身心障礙學生就學獎補助
80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81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82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8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8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
85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高中職減免學雜費實施要點
86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87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玖、資賦優異學生就學與升學
88藝術教育法
89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90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91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資源班運作原則
92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賦優異教育實施計畫
93臺北市加強推動國民中學資賦優異教育實施計畫
94臺北市區域性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95臺北市各級學校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拾、轉銜服務
96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97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書摘/試閱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
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三條 (身心障礙之定義)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第四條 (資賦優異之定義)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第五條 (特殊教育諮詢會之設立)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特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設立)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
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七條 (特教相關專業人員進用)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第八條 (特教資源分配及規劃)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
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
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第九條 (特教預算之編列)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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