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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法庭日誌:法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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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法庭日誌:法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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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法庭日誌:法網陷阱

定  價:NT$ 310 元
優惠價:90279
缺貨無法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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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很多生活日常事難免都會涉及法律,一旦不小心墜入圈套,應如何自保?要了解當中的糾纒,唯有從基本出發,而了解法律精神、法治基礎就是最適當的起點。

潘展平大律師最新作品《金的法庭日誌:法網陷阱》,從實際案例作起點,輔以犯罪學審視,視為普羅市民的最佳法律入門手冊。此書為同系列第9集,一個主題一直受市場讀者歡迎,證明大眾對法網陷阱的關注程度有增無減。

書中的主角金大狀以不同的角色出現,包括作為辯方大律師、外判主控、暫委法官及處理民事案件的大律師,趣味性豐富,希望讀者能輕鬆得到一些正確的法律資訊。本書更特別收錄有關犯罪學的故事,讓讀者更了解罪犯犯案的原因及心態,從而尋求阻止及更生的方法。

透過一連串富趣味的個案,將一些正確的法律知識及正面的信息帶給社會,及以簡易的方法介紹給專業及非專業的人士,期望讀者閱讀後有一些新的得著或啟發。


本書特色:
‧結集眾多日常生活例子,讀者隨時隨地都可能曾經遇過或將會面對,題材夠貼身,能引發共鳴及關注。
‧裡面講述了不同的法庭案件,與訟雙方如何面對案件,如何唇槍舌劍,法官如何處理案件的細節和作出裁決,讓讀者能從不同角色身上了解法律。
‧特別收錄有關犯罪學的文章,從不同角度研究犯罪的原因及罪犯的心態,希望大眾可以協助防止罪惡及協助罪犯更生,及對社會作出貢獻。


聯合推薦:
「我向你熱烈推薦這本書,裡面講述了不同的法庭案件,與訟雙方如何面對案件,如何唇槍舌劍,法官如何處理案件的細節,而所描述的案件都有不同的趣味性……希望你能夠在這本書內找到一些蛛絲馬跡,對法律有更深的認識。」
資深大律師――清洪

「一個作者以法庭故事一個題目曾經出版8集,殊不容易並不簡單。法律應用及法庭審訊相當複雜及非常專業;可以在華文寫作時,將繁瑣程式抽象理論以深入淺出的筆觸角度介紹闡明,作者必須極其瞭解法律機器運作,辦案經驗也須異常豐富。在香港,有這能耐的人甚少,潘大狀就是其中之一。」
香港樹仁大學法商系主任――趙文宗

作者簡介

潘展平 大律師

曾任暫委裁判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級檢察官、本地檢察官協會副會長、律政司高級職員會主席、律政司職員聯誼會主席、理工大學客席法律講師。

現為香港大學客席法律講師、國際跆拳道香港總會永遠榮譽會長,在清洪資深大律師事務所工作,為執業大律師,專責處理民事及刑事案件,尤其是傷亡賠償(包括工傷賠償)、商業糾紛、商業罪案、及廉政公署案件。

很開心《金的法庭日誌―法網陷阱》要出版了。
我希望稍盡綿力,將一些正確的法律知識及一些正面的
信息帶給社會,及以簡易的方法介紹給專業及非專業的
人士。以往我曾經出版了8 集《金的法庭故事》,多蒙
各方的愛護及支持,已經全部賣斷了市。為感謝讀者的
熱誠,我在集合以往經驗及各位給我的寶貴意見之後,
寫了這一本《金的法庭日誌―法網陷阱》。希望各位
讀者及朋友繼續不吝嗇賜教,給我多一些意見及鼓勵。
在很多案件中,雙方往往各執一詞,究竟誰是誰非,
主審法官一定要小心處理。隨著時代的進步,雙方可能
會呈遞錄影片段為證,令真相可以呈現眼前。請閱讀「有
片有真相」及「奇怪證人」這兩個法庭故事。
在本集的犯罪學文章中,我們以不同角度研究犯罪
的原因及罪犯的心態,希望可以協助防止罪惡及協助罪
犯更生,改過自新,再次投入社會,及對社會作出貢獻。
多謝現在加拿大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修讀犯罪學的
莊堯熙(Heily Chong)為本書寫犯罪學的文章。
多謝替我寫序的清洪資深大律師、香港樹仁大學法
商系主任趙文宗博士、趙芷妍大律師,為本書拍攝靚相
的梁偉強先生及紅出版,以及衷心感謝多年支持我的作
品的讀者及朋友。希望你們閱讀本書之後,有一些新的
得著或啟發。

目次


序 ─ 潘展平大律師
Preface ─ Jackson Poon
代序 ─ 清洪資深大律師
代序 ─ 趙文宗
Preface ─ Rachel Chiu
金的法庭日誌簡介
關於金大狀
辯方大律師
1. 有片有真相
2. 奇怪證人
3. 飛來艷福
4. 疑似非禮(上集)
5. 疑似非禮(下集)
6. 睡「摩」
7. 學錯法
8. 魔鬼在細節
9. 父親的葬禮
10. 多飲無益
11. 見義勇為
12. 借醉行凶
13. 撞與被撞
14. 踩磅增肥
外判主控
15. 膽大包天
16. 提防假業主
暫委法官
17. 幻象
18. 痛愛
19. 買樓惡夢
20. 人間蒸發
21. 暗戰
民事案件
22. 福壽康寧
23. 失蹤業主
24. 沉冤9年
25. 去眼袋驚魂
26. 無名指何價
27. 「借名」購居屋
28. 情債
29. 看不到的合約
30. 終極敗訴
犯罪學
31. 失業與犯罪率
32. 名銜的背後
33. 虐殺電影
34. 音樂,虐待及反恐
35. 一夫多妻制
Court Diary in English
36. Love Debt
37. Suspected Indecent Assault(1)
38. Suspected Indecent Assault(2)
39. Drinking too much
40. Invisible Contract
Criminology in English
41. Unemployment & Crime Rate
42. Music Tortune & Anti-terrorism
43. Polygamy
44. Man behind the title
45. Snuff film

書摘/試閱

阿華被控:
○1行車時沒有扣上安全帶
○2拒絕出示駕駛執照
○3襲擊正在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4抗拒正在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阿華找金大狀商量。
金:發生了甚麼事?
華:當日警察在我的屋苑調查一件交通事件,我駕車駛出閘口,有一名警察用粗口罵我,說我沒有佩戴安全帶。我當時剛巧和太太吵了架,心情不好,便回應他說該處屬於私人地方,所以不用佩戴安全帶。他要我出示駕駛執照,我下車之後,他們立刻按著我及打我,我並沒有還手,那裡的保安可以做證人,他說看見我沒有打警察。
金:保安可以看得清楚也可以看不清楚,法庭可能接納,也可能不接納他的證據。
華:但是我真的沒有打警察。
金:還有更好的證據嗎?
華:屋苑有閉路電視,警察已經將有關的影碟拿走。
金:那麼我們問警方拿取閉路電視錄像吧。
過了幾天,金大狀再和阿華開會。
金:我看過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看不見你打警察。
華:若果控方不控告我襲警,我願意自簽守行為。(註:在一些輕微案件中,若果被告願意自簽守行為,控方可以答應不作起訴。通常法庭會要求被告自簽守行為,時間約1年,金額約$1,000。若被告在簽保期間不再犯事,他不需要受任何懲罰,也不會留案底。若果被告在簽保期間再犯事,則要被罰簽保的金額,另外新犯的事,也要被判刑。)
金:好吧。我寫信去律政司試一試。
金大狀於是寫信去律政司提議不起訴阿華襲警罪,並告知他們阿華已同意簽守行為。金大狀後來收到總法庭檢控的電話。
總:那名警員的左膝蓋有紅腫。醫生報告也說有紅腫,我們很難不作出起訴。
金:奇怪,閉路電視錄像顯示出我的當事人沒有打警察啊?
總:可能是角度問題,若果是被告認襲警罪,我們可以不起訴抗拒警察罪。
金:我們考慮一下,多謝你的電話。
金大狀與阿華商量。
金:若果你認襲警罪,有可能要做社會服務,也有可能要入獄。
華:你的意見如何?
金:閉路電視錄像顯示你沒有打警察,我覺得你不應認罪。
華:對,一定不認罪,我沒有打他。
金:不過,因為你的車已經出了閘口,範圍不屬於私人地方,所以犯了行車時沒有扣上安全帶罪。
華:哦。原來如此,我會承認在行車時沒有扣上安全帶。
在審訊當天,警員甲作供。
甲:當日我正在屋苑的門口查案,我見到被告駕車出來,並沒有扣上安全帶,所以我上前叫他扣上安全帶,但是他說那裡是私人地方,不需要扣安全帶,他更拒絕出示駕駛執照。我說要拘捕他,他打開車門,用車門撞我,後來我將他拘捕,他用腳踢我的左膝蓋,令到我的左膝蓋紅腫,有醫生報告證明,而且我的褲也有被告的腳印。
主控在庭上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起初是看不見被告有踢警員,但是用超慢速度播出時,竟然見到被告的右腳底有踢到警員的左膝蓋!
(在法庭的庭警Alan看到這「腳底踢左膝蓋」的片段, 心中不禁在想:似乎被告真的有襲警啊!)
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是在超慢速度播出時,才可以見到被告的右腳底有踢到警員的左膝蓋!金大狀也是在法庭上才知道這「隱藏的事實」!金大狀表面上是若無其事,心裡卻在盤算該如何處理這項證據。
金大狀作出盤問。
金:被告只是開門並沒有用車門撞你。
甲:他想用車門撞我。
金:車門沒有觸碰到你。
甲:沒有。
金:被告想落車時你用車門大力撞向他。
甲:沒有。
金:被告並沒有踢你。
甲:他有。
金:他沒有先縮起腳,然後再踢你。
甲:他應該有。
金:你用車門撞他之後,他踏出車門,你立即衝上前,把他按倒在司機座位上。
甲:我想拘捕他,他用手撥開我。
金:他並沒有用手撥開你。
甲:我拘捕他時,他不斷用雙手撥開我。
金:他並沒有用雙手撥開你。
甲:應該有。
阿華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主控作出結案陳詞。
主:被告有用車門撞警員甲,有用腳踢警員的左膝蓋,引致左膝蓋紅腫,有醫生報告證明,而且褲上也有被告的鞋印……
主控的陳詞表面上是很有力,並且證據確鑿。金大狀為阿華作出結案陳詞。
金:被告用正常速度打開車門下車,車門並沒有觸碰到警員甲;反而警員甲用力把車門推回,被告被車門擊中後,隨即下車,當被告踏出車外時,警員甲立即衝向被告及把他推倒在司機位上,閉路電視錄像顯示被告被推倒時,右腳自然向上移動,而警員甲當時衝向被告,左膝蓋撞到被告的鞋,所以被告並沒有踢警員甲。而警員甲也沒有被踢的反應……裁判官作出裁決。
官:我已經多次看過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被告開車門時,車門並沒有碰到警員甲,警員甲也沒有受驚的表現……被告並沒有蓄意踢警員甲……被告說沒有拒絕出示駕駛執照,因為警員甲的證供充滿疑點,所以這條控罪也不成立。由於被告在開審時已經承認了行車時沒有佩戴安全帶,被罰$1,000。
阿華在庭外多謝金大狀。
華:多謝你的幫助,還我清白。
金:很可惜有些人在法庭發誓後仍然說謊,最可靠的證物相信還是錄影片段吧。

法律小常識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F章)第7條,私家車司機在道路*上駕駛私家車時,必須將為其座位而設的安全帶(如有的話)穩妥繫於其座位,否則可被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而要留意: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以上所指的「道路」亦不包括私家路和西北鐵路車路。不過為己安全,大家每次開車都應該立即佩戴安全帶!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節,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可處監禁兩年。如果該名警務人員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如使用過分武力,被告人將不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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