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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息借商款到愛國公債,細說早期中國對內公債(1894-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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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息借商款到愛國公債,細說早期中國對內公債(1894-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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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台灣第一套「中國政府公債」專書(「對內公債」與「對外公債」兩冊)
★出版界唯一珍稀公債史料典藏雙書


清光緒二十年(1894),甲午戰爭爆發前夕,戶部仿「息借洋款」之法,開始「息借商款」。這是中國政府首次發行具有債券形式的對內公債。雖稱仿效西法,但息借商款以及後來發行的對內公債一樣,借貸雙方並無契約可循,都是以官方制訂並可隨時修改的發行章程作為依據。

早期中國對內公債,因國內經濟凋敝、發行條件不成熟等,無法在公開市場成功募集,長期走向攤派,分配額度,強迫百姓認購,如同課徵新稅一般。這種情形,即使到了1950 年代國民政府在台灣募集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時,依然存在。

攤派的結果,募集到的款項往往不盡理想,卻引來社會極大的不滿,但在長期動盪不安、財政困難的中國,則如雞肋般難以割捨。

本書作者在四十餘歲的壯年時期,就辭去所有工作,潛心研究中國近代的貨幣與金融變遷,而其中又以中國的銀錠、鈔券、債券等為最,他遍訪古董市場、拍賣行、各種研究機構、圖書館等,並與國外專業的買賣中介機構往來。經過了十多年,他已成為中國研究此一領域的第一人,備受推崇。

本書與《從台灣海防借款到愛國公債,歷數早期中國對外公債(1874-1949)》為一系列,
兩書皆具下列特色:

1. 資料完整:從最早的公債開始,按時間順序列出每一次的發行。
2. 解釋翔實:所有內容都有完整的解釋,且詳細說明發行原因、目的、實際執行者、發行條件、發行數量等,讓讀者了解來龍去脈。
3. 圖文並茂:近二百張相關人物、公司、債券本體的圖片,滿足讀者的視覺。

這些債券都與歷史上的重大事件有關,了解這些債券,可以帶我們看見不一樣的中國近代史。

作者簡介

戴學文

台大法律系畢業,曾任職國內科技公司法務主管二十餘年,後開始長年研究並收藏中國政府公債、金銀錠等,在兩岸皆為備受推崇的專家,著有《晚清傳奇貨幣:雲南牌坊錠考》《滇銀圖鑒》《方鏪考》《舊上海‧夷場新》《牌坊錠新考》等書。

相關著作:《從台灣海防借款到愛國公債,歷數早期中國對外公債(1874-1949)》

自序

光緒二十年(1894),戶部仿「息借洋款」之法,息借商款。這是中國政府首次發行具債券形式的對內公債。
所謂的息借洋款,是一種建立在契約關係上的對外債務,與近代西方國家建立的金融、法律制度有關。自咸豐三年(1853),上海道吳健彰為籌集軍費向洋商支付重息貸款開先例後,逐漸普遍。隨著借款的增加,同治十三年(1874)起,在外國銀行引導下,中國開始在海外發行公債,籌集借款。
早期中國尤其倚重對外公債,以解決國防、軍事、賠款、鐵路建設,甚至政府運作等不斷擴大的經費需求,而逐漸步入結構性的財政危機,無法自拔。在債權人的要求下,關稅、釐金、鹽稅等各種稅收及鐵路資產與經營權等先後淪為償債來源或擔保,但,即使國家財政幾近枯竭,在外交、政治的壓力下,仍不得不優先履行合同義務。
雖稱仿效西法,但,息借商款及後來發行的對內公債,借貸雙方並無契約可循,皆是以官方制訂並可隨時修改的發行章程作為依據;欠債不還,百姓莫可奈何,這是風險所在,卻也更能看出政府的誠信與本質。
早期中國對內公債,因國內經濟凋敝、發行條件不成熟等,無法在公開市場成功募集,長期走向攤派、分配額度,強迫百姓認購,如同課徵新稅般。這種情形,即使到一九五○年代,國民政府在台灣募集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時,依然存在。由於作為稅賦主要來源的農民,普遍貧窮,少有儲蓄,即使攤派也不夠,因此,清末各種對內公債紛紛轉而尋求外資進駐;到了民國時期,賤售變現、改向銀行抵押借款等非常規交易,則成為替代方案。不擇手段與財政惡化,兩者往往互為因果,政府還債能力因而不斷減弱。但,歷史經驗顯示,每當國內債市因政府債信問題而瀕臨危機,風險與損失終究是轉嫁投資人承擔。
九一八、一二八事變後,爆發金融危機。國民政府無力償還公債本息,最後採取減債、降息、緩付及變更基金來源等作法解決,即無不與豁免、減輕政府債務,轉由投資人承擔損失有關。國內公債又因抗戰被迫停付本息,當戰後恢復償付各項公債本息時,持票人所面對的是法幣大幅貶值造成的損失,發行額從戰前的十四億元,暴增至五千五百億元;但,比起接踵而至的國共戰爭所引發的惡性通貨膨脹,根本是小巫見大巫。這段期間,國民政府藉由貨幣政策的失敗,提前償還公債,抹除國幣公債的絕大多數債務,並限期一個月內完成,百姓幾乎血本無歸。但,絕大多數人至今可能都還不清楚,原來所有的國幣公債竟是如此償還完畢!
國幣公債的貶值迫使國民政府又陸續發行以美金、英鎊、黃金、米麥為單位的公債,這些公債按理不會有相同的貶值問題,因此不在提前償還之列,到期後也未獲償還。後來,國民政府發行了「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以債換債,處理到期的外幣公債部分。不過,從此後,包含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黃金公債及後來陸續到期的其他外幣公債,因政治情勢被長期擱置。直到一九八○年代末期,兩岸民間恢復交流,才重啟相關議題,1992年,「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頒布,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其他外幣公債及黃金短期公債等,在國家統一前,均不予處理。經過漫長等待,外幣與黃金公債,雖可免於通貨膨脹損失,仍難逃政治厄運。
近代中國公債,命運多舛。多年來,筆者注意到一個現象,即大陸時期發行的各種公債不時會成為立法委員質詢或提案的題材,但,質詢與提案的委員,乃至於答詢官員,似乎普遍對於所涉及的相關歷史都缺少了真正的了解與關切,虛問虛答下,真相未能呈現;不只如此,舊公債償還與否的議題,經常被利用作為特定政治目的下的操作工具,問題並未回歸歷史上的事實;無論如何,這並不是負責任的作法。這種現象的長期存在,與已成歷史的舊公債向來是一個冷議題,乏人關注有關,也是促成筆者完成本書的動機之一。

目次

出版緣起 揭開那一頁滿目瘡痍的中國近代財政史/何飛鵬
自序

第一篇 清代晚期(1894–1911)

(表)清代公債列表

清代公債
(一)光緒二十年息借商款
(二)光緒二十四年昭信股票
【有關強制攤派的問題】
【日本的早期公債經驗】
(三)光緒三十一年直隸地方公債
【公債用銀與資本競爭的問題】
1、公債用銀的問題
2、資本競爭的問題
(四)光緒三十一年廣東公債
(五)光緒三十四年郵傳部京漢鐵路贖路銀元公債
(六)宣統元年農工商部富籤公債(未發行)
(七)宣統元年湖北公債
(八)宣統二年安徽公債
(九)宣統二年湖南公債
(十)宣統三年直隸二次公債
(十一)宣統三年愛國公債

第二篇 民國前期(1912–1927)

(表)北洋政府公債列表

北洋政府公債
(一)北洋前期(1912–1921)
(1)元年軍需公債
(2)元年六釐公債
(3)三年內國公債
(4)四年內國公債
(5)五年內國公債
1、五年公債票
2、五年公債八年票
3、五年公債十一年票
(6)七年短期公債
(7)七年長期公債
(8)八年七厘公債
(9)九年整理金融公債
(10)九年賑災公債
(11)十年農商部實業證券
(二)十年公債整理案(1921)
(1)整理公債六釐債票
(2)元年公債整理債票
(3)整理公債七釐債票
(4)八年公債整理債票
(三)北洋後期(1922–1928)
(1)十一年償還內外短債八釐債券
(2)十一年財政部特種庫券
(3)十一年八釐短期公債
(4)十二年 八釐特種庫券
(5)十二年秋節支付券
(6)十三年八釐特種庫券
(7)十三年德國庚款餘額擔保庫券
(8)十四年八釐公債
(9)十四年交通部借換券
(10)十五年春節特種庫券
(11)十五年北京銀行公會臨時治安借款債券
(12)十五年奧國賠款擔保二四庫券
(13)十五年秋節特種庫券
(表)特種與普通庫券列表
(四)北洋時期特種與普通庫券
(1)八至十一年有利國庫券
(2)十二年有利流通券
(3)十年鄂省收復施鶴七屬經費庫券
(表)省公債列表
(五)省公債
(1)元年湖南籌餉公債
(2)元年廣東勸業有獎公債
(3)民初四川省六釐地方公債
(4)六年雲南護國公債
(5)六年陝西六釐地方公債
(6)六年直隸三次公債
(7)十年直隸四次公債
(8)十四年直隸五次公債
(9)十五年直隸六次公債
(10)十五年直隸善後長、短期公債
(11)六年護法軍政府軍事內國公債
(12)九年福建金庫有利證券
(13)十年 廣東地方善後公債
(14)十年湖北地方公債
(15)十四年江西地方公債
(16)十五年山東國庫善後公債
(17)十六年山西公債
(18)十五至十六年廣東國民政府有獎公債
(19)十六年武漢國民政府整理湖北財政公債
(20)十六年武漢國民政府整理湖北金融公債
(21)十六年武漢國民政府國庫券

第三篇 民國後期(1927–1949)

(表)國民政府公債列表

國民政府公債
(一)北伐期間(1927–1928)
(1)十六年江海關二五附稅國庫券
(2)十六年續發江海關二五附稅國庫券
(3)十七年捲菸稅國庫券
(4)十七年軍需公債
(二)北伐完成之後(1928–1932)
(1)十七年善後短期公債
(2)十七年津海關二五附稅國庫券
(3)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債
(4)十七年金融長期公債
(5)十八年賑災公債
(6)十八年裁兵公債
(7)十八年續發捲菸稅國庫券
(8)十八年疏濬河北海河工程短期公債
(9)十八年關稅庫券
(10)十八年編遣庫券
(11)十九年關稅公債
(12)十九年電政公債
(13)十九年捲菸庫券
(14)十九年關稅短期庫券
(15)十九年善後短期庫券
(16)十九年鐵道部收回廣東粵漢鐵路公債
(17)十九年電氣事業短期公債、長期公債
(18)二十年捲菸稅庫券
(19)二十年關稅短期庫券
(20)二十年統稅短期庫券
(21)二十年江浙絲業公債
(22)二十年鹽稅短期庫券
(23)二十年賑災公債
(24)二十年金融短期公債
(三)二十一年公債整理案(1932)
(四)二十一年公債整理案之後(1932–1936)
(1)二十二年愛國庫券
(2)二十二年續發電氣事業公債
(3)二十二年華北救濟戰區短期公債
(4)二十二年關稅庫券
(5)二十三年關稅庫券
(6)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
(7)二十三年玉萍鐵路公債
(8)二十三年關稅公債
(9)二十四年俄退庚款憑證
(10)二十四年統稅憑證
(11)二十四年金融公債
(12)二十四年四川善後公債
(13)二十四年整理四川金融庫券
(14)二十四年電政公債
(15)二十四年水災工賑公債
(五)二十五年公債整理案(1936)
(1)二十五年統一公債
(2)二十五年復興公債
(六)二十五年公債整理案之後(1936–1937)
(1)二十五年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
(2)十五年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
(3)二十五年四川善後公債
(4)二十五年整理廣東金融公債
(5)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
(6)二十六年闢濬廣東省港河工程美金公債
(7)二十六年粵省鐵路建設公債
(七)抗戰時期(1937–1945)
(1)二十六年救國公債
(2)二十六年整理廣西金融公債
(3)二十七年國防公債
(4)二十七年金公債
(5)二十七年賑濟公債
(6)二十七年湘桂鐵路南鎮段借款庫券
(7)二十八年軍需公債
(8)二十九年軍需公債
(9)三十年軍需公債
(10)二十八年建設公債
(11)二十九年建設金公債
(12)三十年建設公債
(13)三十年航空救國券
(14)三十一年同盟勝利美金公債
(15)三十一年同盟勝利公債
(16)三十二年同盟勝利公債
(17)三十三年同盟勝利公債
【同盟勝利公債的V字設計】
(18)三十年滇緬鐵路金公債
(19)三十至三十二年糧食庫券
(20)三十一年農民銀行土地債券
(表)省公債列表
(八)省公債(1928–1942)
(1)十七年福建地方善後公債
(2)十七年廣東國稅管理委員公署整理金融公債
(3)十八年廣東軍需短期庫券
(4)二十年廣東第二次軍需庫券
(5)二十一年廣東省國防要塞公債
(6)二十七年廣東省國防公債
(7)十九年國民革命軍第二十一軍整理借款公債
(8)二十一年安徽省歙昱路公債
【取代公債的地方公路股券】
(9)二十二年湖南省公債
(10)二十四年湖北省建設公債
(11)上海市政公債
1、十八年上海市政公債
2、二十一年上海復興市政公債
3、二十三年上海市政公債
(12)二十四年漢口市建設公債
(13) 二十三年江蘇省水利建設公債
(14)二十五年浙江省整理公債
(九)整理省債(1942–1943)
(1)三十二年整理省債公債
(表)整理省債公債換償統計表
(十)國共戰爭期間(1946–1949)
(1)三十五年綏靖區土地債券
(2)三十六年第二期土地債券
(3)三十七年第三期土地債券
(4)增發三十一年美金同盟勝利公債
(5)三十六年短期庫券與美金公債
(6)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
(7)三十八年愛國公債
(十一)各種公債之解決(1948–1949)
(1)法幣公債的提前償還
(2)外幣公債的整理
(十二)各種公債目前的效力
(1)銀元公債
(2)法幣公債
(3)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
(4)節約建國儲蓄券
(5)實物庫券
(6)外幣公債
(7)黃金短期公債
(8)愛國公債

第四篇 其他

(一)民國的證券市場與交易所
(二)公債與銀行準備
(三)清末商辦鐵路公司及其資本租稅化
(表)清末商辦鐵路列表
(四)民國三年發還浙路股本有期證券
(五)津浦鐵路購車公債案

附錄
(一)《酌擬息借商款章程摺》
(二)《奏請特造股票籌借華款疏》
(三)《擬定給發昭信股票詳細章程疏》
(四)《郵傳部奏擬仿直隸成法籌辦築路公債摺》
(五)《度支部為募集公債及發行鈔票辦法事奏摺》
(六)《愛國公債章程》
(七)《愛國公債施行細則》
(八)《愛國公債票獎勵及處分規則》
(九)《愛國公債條例》
(十)《擬辦直隸地方公債票奏摺》
(十一)《鐵路簡明章程》
(十二)《接收商辦江浙鐵路合約》

書摘/試閱

近代政府公債的概念,來自歐洲,有賴於一套金融與法律制度的建立,讓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借貸,有規則可循,避免隨統治者的意志傾斜。在英國匯豐銀行的引導下,自同治十三年(1874)的「臺灣海防借款公債」開始,中國陸續在海外發行了大批公債;直到光緒二十年(1894),清廷決定仿效西方辦法,在國內發行第一筆債券形式的對內公債——「息借商款」。

一、光緒二十年息借商款

甲午戰爭爆發前夕,清廷財政窘迫,大量庫銀又被挪作籌備慈禧太后六旬慶典之用,無法應付備戰所需。當開戰已成定局,戶部始知事態嚴重,提出各種撙節經費及增加收入的辦法,只是都緩不濟急。1894年9月8日,戶部又以「海防吃緊,需餉浩繁」等理由,奏請「以息借洋款之法,施諸中國商人」獲准,發行了中國最早具債券形式的國內公債——「息借商款」。
在此之前,中國對外借款多為應付邊境沿海突發的軍事防衛需要,各省督撫依照事權,成為相關談判交涉的靈魂人物,也累積了許多經驗,如沈葆楨與台灣海防借款、張之洞與廣東海防借款及左宗棠與西征借款等;到了甲午之戰,一向深居幕後的戶部,卻臨時成了籌款的權責部門。由於各國不願開罪中日任一方,紛紛迴避,戶部處處碰壁,只能在倉促下完成匯豐銀款、匯豐金款、克薩洋行與瑞記洋行等四筆借款合同的談判,再由總理衙門代表出面簽訂。後兩筆還是重啟湖廣總督張之洞的舊案而來;當時因張堅持不用關稅擔保借款,以防英籍總稅務司赫德洩漏英國,引起干涉而擱置。戶部接手後,立場軟化,才達成協議。只不過,這些借款大多未能派上用場,後兩筆甚至在戰事結束時都還沒交付。
請辦息借商款時,戶部雖稱採納「息借洋款之法」,實際上卻未真正領略西方公債的真義,國內公債發行與交易有關制度,例如應有銀行或專業機構擔任承銷人的角色,國家有必要建立集中買賣證券的交易所,制定相關規則及其管理辦法,政府的財會制度也必須因應公債的發行,賦予債務管理的功能等均付之闕如,聲稱「因思中華之大,富商巨賈豈無急公慕義之人」、「僉稱食毛踐土,具有天良,朝廷現有要需,敢不竭力設措」,以愛國主義為訴求,視商賈對朝廷提供借款是一種道義,以及理所當然,並未賦予商民在借貸關係應有的權利與地位,也簡化了募集公債應有的規畫。戶部樂觀看待,「若以息借洋款之法,施諸中國商人,但使誠信允孚,自亦樂於從事」,自認除了應有的道義之外,如再比照對外借款的條件,國內商人必然樂於接受。但,戶部所謂的「息借洋款之法」,只是學習西方國家印製債票,參考同一時期洋款利率水準,酌定七釐行息等條件;戶部還變通息借洋款的通例,將還款期限從一般的標準六至八年,縮短為兩年半。
整體而言,暴露出戶部對西方公債發行與交易流於浮面,欠缺制度面的了解。
息借商款,在舉國上下還不清楚公債為何物的情形下,先由戶部制定辦法在京師勸募百萬兩借款,再由各省仿照戶部辦法分別在省會、關埠等處,向官紳商民募集,陸續有廣東、江蘇、山西、直隸、陝西、江西、湖北、四川、浙江九省加入,各自承擔募集金額不等。中國首次對內發行公債,便是以如此特別與繁雜的方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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