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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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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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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本書將2015年最高法院5,504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作者簡介

張熙懷

現 職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務部「兩岸事務工作小組」成員
法務部「研修刑事訴訟法工作小組」委員
法務部「國際司法互助法研修小組」委員
法務部「採行起訴狀一本可行性評估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51、52、53期講座
社團法人臺灣鑑識科學學會顧問
學 歷
198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律組畢業
1985年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金融法務班結業
1988年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
經 歷
中央銀行業務局辦事員
臺灣宜蘭、基隆、士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組主任檢察官

自 序
這是一本判決資料最豐富兼具權威的辦案工具書。
這是一本學習臺灣刑事法律實務最佳的輔助教材。
這是一本海峽兩岸交流刑事實體程序裁判的專書。
2009年8月間,筆者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服務,時任檢察長顏大和先生有感於臺灣刑事訴訟制度急遽變遷,刑事法律條文修正幅度寬廣,法院見解更迭快速,各級檢察署檢察官為因應辦案之需,應即時掌握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遂於9月初責成筆者籌編最高法院裁判彙編。筆者於10月間篩選、歸納及分析當年度全年最高法院裁判完竣,編輯裁判專書名為《實用刑事裁判輯要彙編》𣇈,收錄最高法院極具參考價值的裁判(Leading case),以及坊間著名學術期刊所精選評析導讀的裁判,甚至各訓練機構所舉辦研討會及研習班講義所摘錄之裁判,筆者鋪天蓋地竭盡所能尋覓蒐羅納入。連續編輯6年,直至2013年年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管會報,以經費預算不足為由不再續編。筆者咸認「訴訟法庭如戰場」,「法律條文如武器」,「法院判決如彈藥」。為公訴蒞庭活動,爭辯證據能力,撰寫刑事書狀,總是脫離不了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訊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果爾中斷編輯,形同終止最新裁判泉源,實務新知見解來源勢將枯竭,減損耗盡訟爭正能量。以致筆者起心動念秉持一己之力,以個人名義編撰裁判輯要彙編,與時俱進正確適用法律,以厚實刑事法律實務視野,以更新增長專業本職學能。此乃蒐集裁判內容最豐富,最全面出自臺灣最高法院本土化觀點,見解論證極具權威性的裁判年鑑,是審、檢、辯攜帶出庭隨時翻閱及時取得最新裁判資訊,並有所本的加以引用的辦案工具書。對法學院生師生而言,是教科書外最好研習刑事法律之輔助教材。
2015年最高法院全年度判決共計4,333件,裁定共計1,171件數年以來逐漸呈現件數降低趨勢。筆者一如過往,蒐集最高法院每月所揭示具參考價值裁判、司法院公報、坊間各著名法學期刊所刊載的裁判,最高法院法官擔任研習班講座所撰寫講義提及2015年度最高法院裁判案號者,幾乎都從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納入編輯素材,包括已對外公開的最高法院刑事會議決議,亦毫不遺漏,作為本書重要內容之一。最高法院業已一改長期以來秘密分案的作法,現在分案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相同。本書編輯內容適時因應此變革,在各則裁判要旨之後,載明該則裁判出自於最高法院哪一庭,並將審判長及庭員姓名列出。如此透明化編輯方式,可讓讀者得以確切掌握最高法院各庭、法官的裁判風格、見解脈動,兼及知曉法律見解及法理事理,同時可體察最高法院意見領袖是哪些法官。法律條文制訂頒布是沒有生命,透過執法人員的操作運用形塑,才得以一窺法律條文立法宗旨及實務運作詮釋。臺灣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晚近幾年以來,立法修正頻繁條文增刪幅度甚廣,要有效掌握新修法律脈動,透過飽覽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是絕佳可靠途徑。正在學校研習刑事法律者或準備專業人員國家考試者,先睹為快,將教科書搭配本書相輔相成參閱、研讀及臨摹,定可收開展學術兼實務學習之視窗,採捷徑式研讀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海峽兩岸礙於歷史因素阻隔一甲子,自從劃時代歷史性的破冰之旅,開啟兩岸實質多元風貌的交流,而法律實務交流是其中之一重要環節。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經平等協商於2009年4月26日共同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同年6月25日生效。該協議第2條規定,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本書盡蒐2015年度臺灣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標誌著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的主流權威見解,在實際案例爰引運用上有實質影響力,作為海峽兩岸裁判文書交流資訊,有著觀點全方位及法律解釋適切性的優勢。此外,協議中並規定雙方協助調查取證、罪犯接返等協議事項,大陸地區參與司法互助主管部門的公、檢、法、司,藉助本書第一手裁判資料,可以準確地理解臺灣刑事法律,對海峽兩岸法律交流提供有益的幫助。2012年3月14日,大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法在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方面的功能,為維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保障。大陸此次刑事訴訟修法內容,相當程度類同於臺灣2003年9月刑事訴訟新制內容,臺灣修法施行已然經過10年有餘,在實踐過程中累積相當案例,本書環繞權威性實務裁判,論證的法理及觀點可作為大陸執行新法參考,亦可供大陸司法實務工作者旁徵博引資為撰寫刑事裁判書狀的借鑑。
臺灣最高法院裁判每年達數千件之多,本書編輯收錄如有疏漏之處,尚祈讀者不吝指正,海涵見諒之。

張熙懷
2017年4月春暖
寫於臺北市南港區困學齋

目次

編者簡介
自 序

刑事實體法篇
 一、公務員/3
 二、重傷害/8
 三、故 意/14
 四、過 失/21
 五、違法性錯誤/22
 六、加重結果犯/25
 七、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27
 八、正當防衛/28
 九、緊急避難/30
 十、未遂犯/31
 十一、中止犯/32
 十二、共同正犯/34
 十三、幫助犯/35
 十四、教唆犯/40
 十五、接續犯/40
 十六、集合犯/43
 十七、犯罪競合犯/50
 十八、結合犯/57
 十九、累 犯/58
 二 十、定執行刑/63
 二十一、沒 收/78
 二十二、羈押日數之折抵/82
 二十三、自 首/83
 二十四、保安處分/89
 二十五、洩漏秘密/90
 二十六、偽 證/92
 二十七、誣 告/94
 二十八、公共危險/97
 二十九、偽造有價證券/104
 三 十、偽造文書/105
 三十一、妨害性自主/114
 三十二、遺 棄/124
 三十三、妨害自由/127
 三十四、妨害秘密/128
 三十五、強 盜/130
 三十六、侵 占/132
 三十七、妨害電腦使用/133
 三十八、貪污治罪條例/136
 三十九、政府採購法/165
 四 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66
 四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79
 四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3
 四十三、藥事法/209
 四十四、醫師法/213
 四十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14
 四十六、食品安全衛生法/215
 四十七、洗錢防制法/217
 四十八、證券交易法/218
 四十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221
 五 十、銀行法/222
 五十一、公司法/232
 五十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33
 五十三、人口販運防制法/236
 五十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39
 五十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41
 五十六、家庭暴力防治法/242
 五十七、水土保持法/243
 五十八、國家安全法/244
 五十九、著作權法/246

刑事程序法篇
 一、管 轄/251
 二、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252
 三、法院職權調查證據/253
 四、審判期日錄音光碟調取/256
 五、證人拒絕證言權/258
 六、具 結/260
 七、未經具結之證言/263
 八、偵查中誘導訊問/267
 九、目的性證人/270
 十、權利事項告知/271
 十一、司法警察/276
 十二、被告自白之任意性/277
 十三、證人證述之任意性/278
 十四、補強證據/281
 十五、勘 驗/288
 十六、鑑 定/289
 十七、測 謊/295
 十八、搜 索/297
 十九、扣 押/299
 二 十、私人取證/301
 二十一、羈 押/302
 二十二、限制出境/304
 二十三、公眾週知事項/305
 二十四、指認程序/306
 二十五、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310
 二十六、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316
 二十七、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323
 二十八、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329
 二十九、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334
 三 十、彈劾證據/336
 三十一、意見證據/337
 三十二、品格證據/338
 三十三、非法證據排除/338
 三十四、起訴之程式/340
 三十五、告 訴/341
 三十六、追加起訴/343
 三十七、起訴(審判)對人、事的效力/346
 三十八、調查證據之聲請/354
 三十九、對質詰問/355
 四 十、再行詰問之必要/358
 四十一、遠距視訊/360
 四十二、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方式/360
 四十三、被害人陳述制度/361
 四十四、量 刑/363
 四十五、犯罪情狀顯可憫恕/367
 四十六、經驗法則、論理法則/367
 四十七、具體上訴理由/374
 四十八、不利益變更禁止/377
 四十九、一造缺席判決/386
 五 十、第三審判決發回效力/387
 五十一、再 審/388
 五十二、聲明異議/408
 五十三、聲明疑義/412
 五十四、撤銷發回意見之拘束力/413
 五十五、證人保護法/414
 五十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418
 五十七、少年事件處理法/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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