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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麗。花火原創小說66折起
海上貨物保險基礎理論與實務:ICC,2009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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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保險基礎理論與實務:ICC,2009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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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我國海上保險實務係採英國協會保險條款為保險條款,2009年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為準備替代1982年版本的最新條款,本書是目前唯一討論2009年英國協會保險條款之專業書。
本書內容主要分成三篇:第一篇討論英國2009年海上保險條款的背景,以及與1982年版的區別。第二篇為海上貨物保險基礎理論,以英國海上保險法為重心,討論有關海上貨物保險之理論。第三篇是實務篇,係對2009年之條款逐條釋義,並說明於航運、保險實務上的應用。
本書兼具海上貨物保險理論與實務,不僅可做為大專院校海上保險課程教科書,亦可供保險實務之核保與理賠人員參考。尤其,書中內容完整,對準備參加運輸保險核保與理賠人員是考試最佳研讀教材。另,對於銀行外匯、國際貿易從業人員而言,本書是實務工作上幫助了解2009年保險條款之實用工具書。

作者簡介

曾文瑞
現職: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航運管理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博士(2004年)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碩士(1993年)
私立淡江大學保險學系學士 (1991年)

經歷: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航運管理系暨研究所主任
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輔助人考試典試、命題及閱卷委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海商、國貿專長)調解委員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兼任副教授
長榮大學航運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
中國海事專科學校(現為台北海洋技術學院)航運管理科兼任講師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專題講座講師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仲介人考試」用書編輯委員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FIATA證照教育訓練」海上保險講師
高雄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海運承攬運送教育訓練班」海上保險講師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海上保險專題研討會」講師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險業務部理賠科、海上保險營業部

考試及專業證照: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財產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海事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運輸保險理賠人員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運輸保險核保人員
作業風險管理師甲級證照

榮譽:
2004年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博士論文獎

主要研究領域:
海上保險、航運風險管理、貨損理賠

自序
書本完成之際,心中除了圓滿的喜樂外,更多的是滿滿的感謝!
撰寫本書之過程,思緒常常不斷回到民國77年與「保險」結緣的淡江大學保險學系,種種理論根基是保險系上老師一字一句引導講解而來,方得以奠下今天撰寫本書的基礎,感銘至今。尤其,擔任班上導師的廖述源教授,對我影響至深。溫文儒雅的廖老師不僅學識淵博,除了對保險課程的教導外,對待我們這群少不經事的大學生,總是循循善誘的要我們將來進保險界服務後,要竭力為客戶付出專業,才不負學保險科班的畢業生。至今,言猶在耳,雖已不在實務界服務,但仍不銘記老師的教誨。
大學畢業後,進入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研究所就讀,碩士論文指導教授黃正宗教授,是我海上保險的啟蒙恩師,黃老師是極為專業的海上保險法教授,感謝在研究所課程中黃老師逐條解釋英國海上保險法精義,詳細討論國內保險市場使用英國條款的法律與實務問題,點點滴滴的學識累積,匯流為專業的學術基礎,致使在過去業界工作時,能遊刃於海上保險理賠,而今的課堂教學上,也能集結理論與實務,與學生們侃侃而談。
研究所中除了確定未來工作的發展,與現在的學術研究方向外,更可貴的是遇到了海商法的啟蒙恩師--曾國雄教授,曾老師也是我在博士班中,一路教導、提攜及扶持我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他是國內海商法研究的權威泰斗,不論在碩士班或博士班求學過程中,曾老師都毫不露倦的傾曩相授,引導我從保險及法學基礎理論開始,將海商與海上保險進行整合與分析,培養我在學術研究的基本能力。老師常說做學問的結果,是要能夠「用」之於社會,不能夠「用」的學問並不是真的學問!曾老師一語道盡學術研究的核心價值,這樣的教誨更深深影響我後來的學術研究方向,希望都盡力的與實務問題結合,也直接促使本書撰寫以理論為基,實務討論為主的思惟架構。
曾老師宏儒碩學、識量弘恢,待人謙和有容,與學生間之相處更如父子,教導學生也關愛學生,心中對老師的欽服難以筆墨形容。常常想,雖然專業學識不及老師之萬一,但也應盡力努力學習老師對學生無私付出的良師典範。
距離上一本和徐當仁老師合著「海上保險基礎理論與實務」算起,不知不覺已經快12年了,這個不算長也不能說短的時間裡,不論是海運界或者海上保險界都有了許許多多的變化,如2003年的國際船舶保險條款、2004年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2009年的鹿特丹規則、以及2009年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等,都反應了航運與保險不斷改變的趨勢,因此海上保險雖為海商法之其中一章,但在理論與實務上與海商法是既獨立又連結,密不可分,所以在學校課程中雖獨立開課,但絕不是跳脫海商法以及航運實務而獨立研究學習,反而必須與海商與航運結合方可大成。
國內海上保險相關之專門書籍並不多見,可能是在大學院校中開「海上保險」這門課的系所不多,而實務上,海上保險也不是公司營運的主流險種之故。然筆者認為海上保險雖非明日之星,但卻也絕不是末日黃花,因為航運產業、國際貿易都與海上保險習習相關,臺灣的航運發展不論是港口或航商在國際上已有一席之地,國際貿易業者更是一改傳統之單點運送的貿易方式,而是轉而以三角貿易甚或國際運籌的模式,將全世界的貨物配銷全世界,而成為網狀運送模式,自然國際物流的風險也比過去傳統運輸風險複雜許多。海上保險是國際運輸的衍生需求,也是轉嫁國際物流風險的風險管理工具,實為國際貿易實務中極為重要之一環。
筆者從過去實務工作經驗,及透過學術研究及在實務授課之互動討論中,更深刻體會海上保險理論與實務的同與異。然法律或理論是不是真的跟不上實務,或實務作法只是人云亦云的累積,我想不論是法律規定、條款內容或實務概念,或多或少都存有匪解的盲點極待澄清,可能是航運或國貿環境變遷,造成法律規定過時,也可能是因實務操作時,夾雜在「業績」、「核保」與「理賠」間的不同立場因素,幾經協商酌量後,所不得不為的權宜行便方式,以致造成學術界與實務界的對話長存歧異。
有感與此,時值2009年英國海上貨物保險條款問世,筆者嘗試藉由此書,做為學術與實務之溝通橋樑與對話管道,故全書除於第一篇比較1982年版條款與2009年版條款之異同外,於第二篇乃開始著手討論與海上貨物保險有關的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及其理論義涵,以及在實務上這些基礎理論如何與實務配合;接著第三篇則是對2009年協會貨物保險(A)、(B)及(C)條款進行逐條的釋義,全篇分成承保範圍、除外條款、保險期間、理賠事項及其他事項等五大區塊進行討論,透過基礎理論之探討為基,再逐句逐條解釋條款之義,以及在實務上之應用,希望藉由本書之出版可澄清學術界與實務界間的疑問,更希望在校學生研讀本書後,能有更清楚的海上保險輪廓與概念。
本書之內容是多年來之實務與教學心得撰寫而成,也有些是過去曾指導過的研究生或專題,所共同發表的期刊論文片段再編撰而融入書本中,如長榮大學的芊妤、紀薇、桂華、雲雁,以及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的于瑄、芊蓁、芳伶、慧珊等,尤其本書第一篇之多處表格內容乃是引用慧珊碩士論文內所整理的詳細資料,謝謝這些研究生過去對海上保險研究的貢獻,讓我體會到教學相長的真義,在此一併致謝。
學海無涯,本書僅為個人見解,謹希望藉由本書之出版,收拋磚引玉之效,引起航運、國貿、金融與保險各界對2009年新條款之共鳴與討論。筆者才疏學淺,書本內容若有遺誤,或存有不成熟之見解、謬誤而未察,更祈盼諸方賢達不吝指較是幸。

 曾文瑞

目次

第一篇 緒論
第一章 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之沿革
第二章 2009年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之產生背景
第三章 2009年條款之主要增修內容
第二篇 海上貨物保險之基礎理論
第四章 航程保險單
第五章 海上貨物保險之保險利益
第六章 定值保險單
第七章 保險代位求償權
第八章 擔保
第三篇 2009年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逐條釋義
第九章 ICC,2009之承保範圍
第十章 ICC,2009之除外條款
第十一 章 ICC,2009之保險期間
第十二 章 ICC,2009之理賠事項
第十三章 保險權益
第十四章 被保險人之減少損失義務
第十五章 避免遲延
第十六章 法律與慣例
附錄一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2009 (A)
附錄二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2009 (B)
附錄三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2009 (C)
附錄四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附錄五 保險法(摘錄)
附錄六 海商法

書摘/試閱

第一篇、 緒論
第一章 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之沿革
臺灣為海島型經濟國家,國際貿易對臺灣經濟發展之重要性不言可喻,加上臺灣有其航運地理上之優勢,更維繫著海島經濟之不斷成長。而依據交通部之統計資料顯示,我國進出口貨物約有99%以上是以海上運輸之方式來運送,足見海上運輸在我國貨物運送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早期國際貿易的生產純係以「生產地」具比較利益做為考量,直接於該地生產完成之後,就直接運送到出口地,就國際貿易業者之風險而言,不論貿易條件為何,均可謂僅於「運輸」風險而已。
國際間隨著區域經濟的整合及全球產業分工模式,國際貿易業者在微利競爭的壓力下不斷調整其產銷策略與整合供應鏈管理,「全球物流管理(Global Logistics Management, GLM)」新興概念遂而成型。臺灣於2002年加入WTO之後,從事國際貿易的企業,面臨全球競爭劇烈與資訊數位快速發展的環境下,企業產銷及配送體制自也需要創新改革來維持強化企業的優勢與競爭力;換言之,傳統倉儲與運輸模式隨著企業貿易全球化的同時,其作業型態也轉向於專業分工及功能整合國貿企業為獲取最大利潤,皆選擇在勞工成本、土地成本低廉的國家進行生產組裝,再透過「物流系統」將商品行銷到全世界;在此整體物流過程中,貨主所需面對的風險也自然提高及多樣化。面對著現今多樣且複雜之運輸、倉儲、生產、流通加工等多變的運輸風險,國際貿易業者大多透過投保海上保險方式轉嫁其所承擔之風險,以便於物流過程中發生損失時可獲得及時的補償,降低財務衝擊。
然海上貨物保險雖從名稱上使人容易認知是承保「海上」運輸危險,但為配合前述之多樣且複雜的運輸與物流危險,海上貨物保險也不斷修改承保範圍或限制責任範圍,以因應航運實務的變化。我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實務,幾乎都是使用由英國倫敦保險人協會(The 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中的技術及條款小組(Technical and Clauses Committee)所制定的協會條款(Institute Clauses)。在貨物方面為協會貨物運輸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簡稱ICC),最早的版本為1912年版,經過保險及航貿市場變遷後,保險條款亦隨著更替,陸續乃有1930年、1963年及1982年等三個版本,目前國內實務大都採用1982年版,習慣上將其稱之為ICC,1982。直至2009年,最新的ICC,2009亦由英國倫敦保險人協會公布推薦給全世界使用。
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版本最早可以追溯到1912年的8個條款版本,全名為(Institute Cargo Clauses –With Average, Free Particular Average)其中1至7條為基本條款,第8條為特約條款;ICC,1912其為一合併保單,所謂With Average(簡稱W.A),正確譯文應為海損賠償,國內通常翻譯為水漬險;第8條則為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條款(簡稱F.P.A.),正確譯文應為單獨海損不賠條款,國內則翻譯為平安險。若保險單中並未刪除第8條,則保險人除因擱淺(stranded)、沉沒(sunk)及焚毀(burnt)外,對單獨海損不負賠償責任。此套條款在當時是與 Lloyd’s S.G. Policy--Cargo以附註補充方式使用於貨物保險市場。至1930年代初期,英國倫敦保險人協會所屬之技術與條款委員對ICC,1912年版進行修訂,就是ICC,1930,共計10個條文,並由第四條區分為With Average Clause以及F.P.A. Clause兩種承保範圍。1951年則首度出現一切險條件(All Risk),並與W.A.及F.P.A.三種條件並列,亦為10個條文。惟這三個條款年代久遠,實務上也早已不再使用。
隨著時代更迭以及運輸方式的演進與革命,Lloyd’s S.G. Policy已無法因應當時的海運市場與海上危險,但考慮這個保單已經在國際保險市場中使用近兩百年,雖然保單用語艱澀難懂,但其內容的解釋與精確意義仍須參酌過去兩百年來之無數判決方能確定,因此聯合委員會持續沿用Lloyd’s S.G. Policy並將內容訂為貨物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General Clause),而再研擬特別條款以配合實務需要,1963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便因應而生。ICC,1963為一綜合保險單,由14條條款所組成,且係配合Lloyd’s S.G. Policy使用,以做為補充或限制原保險單之用。條款除第5條外,其餘條款內容都一樣,也就是第5條分別為平安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F.P.A.)、水漬險條款(W.A., Average Clause)以及全險條款(All Risks, All risks Clause)。
再隨著貨櫃運輸之興起,全球航運環境產生極大之質變,國際間也相繼出現國際公約,如1968年海牙威士比規則,以及1978年漢堡規則、1980年國際複合運送公約、1989年海難救助公約等,均為國際航運法律帶領進入另一個新的時代,其中如單位責任限制、運送人之強制責任期間、運送人之法定免責事由及短期時效利益、複合運送責任規定等,更直接使運送人與貨主間或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以及保險人與運送人間之風險承擔與轉嫁,產生了跳躍式的轉變。
因此,聯合國貿易暨發展委員會(UNCTAD)提出改革報告,並要求技術與條款委員會起草修訂條款之工作,期望設計出一套用字清楚且明白顯示承保範圍之新條款,ICC,1982乃因應而生。新條款大幅修改ICC,1963條款,可謂協會條款歷年來之最大幅度修改;除修改傳統古老用字的條款外,也配合複合運送設計內陸運輸風險,並分別清楚規範三套不同條款保險人的責任範圍。1982年版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名稱係由1963年之條款名稱簡化而來,條款數目亦由原先的14條增加至19條;三套條款分別為ICC(A)、ICC(B)以及ICC(C)條款。
由於ICC,1982條款用字清楚易懂,使保險契約雙方對於承保範圍等規定更能明瞭,減少當事人的紛爭;另新式海上保險單跳脫舊有保單之紊亂內容,改以條列式方式規範相關事項,條款文字清晰易懂與保單格式內容分明等因素皆讓1982年版之ICC條款受到國際海上貨物保險市場之廣泛採用,故ICC,1982至今仍是國際海上貨物保險市場最普遍事使用之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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