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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麗。花火原創小說66折起
行政法總論(修訂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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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內容主要包括行政意義、行政法意義、行政法法源、行政組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執行、行政救濟、行政罰、公物、公務員、國家賠償、徵收補償等相關規定。本書主要目的在於介紹上述各相關規定所共同形成的架構及基本概念,引導初學者進入行政法的領域。本書用字淺顯及簡潔,表達清晰而容易閱讀。若想對行政法總論獲得系統且基礎的瞭解,本書是一本適當的讀物。

作者簡介

黃異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
德國蔓茵茲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授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總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院長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教授
崇右技術學院教授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
中原大學法學院院長
 
 
許春鎮
 
學歷/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前臺灣海洋學院)海洋研究所法學碩士
私立輔仁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經歷/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 專任助理教授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專任助理教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現職/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專任副教授兼所長兼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主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基隆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基隆市政府法規審查小組委員 
 

本書在修訂七版序中曾經把「規定」與「法規」做了區別,並依此調整書中用語,但事後仍然發現許多疏漏的地方。本次修訂則希望把此方面的瑕疵予以排除。

另外,本書也依據目前生效中的規定,做一次檢修。不過,此項工作是由許春鎮教授擔任。春鎮博士治學嚴謹,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學術人。他的投入,讓本書蓬蓽生輝。

一本教科書不僅要迎合當前規定,也應趕上理論的發展。但是,人的年華有限,不可能永續耕耘。在此,特別謝謝春鎮博士,願意在往後的時間裡,繼續修訂本書。另外,也感謝周怡良博士在打字、校對及聯繫方面提供協助。祝他們在學術及工作上一帆風順。
 

目次

修訂八版序
初版序

第一章 行 政
 第一節 行政的意義
 第二節 行政的種類

第二章 行政法
 第一節 行政法的意義
 第二節 行政法的種類
第一項 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
第二項 國際行政法
 第三節 行政法的公法屬性
 第四節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項 法源的意義及種類
第一目 概 說
第二目 憲 法
第三目 法 律
第四目 行政命令
第五目 自治規章
第六目 習慣法
第七目 法官法
第八目 國際法
第九目 法基本原則
第二項 法源的效力範圍
第三項 法源的位階關係
第四項 法源的解釋
 第五節 行政法律關係
第一項 行政法律關係的意義
第二項 行政法律關係的種類
第三項 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
第四項 行政法律關係的發生
第五項 行政法律關係的變動與消滅
 第六節 一些行政法的特別問題
第一項 依法行政原則
第二項 裁 量
第三項 不特定法律概念
第四項 人民對於公權力主體的特殊請求權

第三章 行政組織
 第一節 行政主體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公法社團
第三項 公法財團
第四項 公共營造物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一項 行政機關的意義與種類
第二項 行政系統
第三項 職權恆定原則與例外
第四項 職權爭議
第五項 行政機關間的協力
第六項 「管轄」的概念
第七項 受託人
 第三節 國 家
 第四節 地方自治團體
第一項 基本概念
第一目 地方自治團體的意義與性質
第二目 自治事項
第三目 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權利
第四目 自治區域
第五目 自治人民
第六目 自治機關
第七目 自治監督
第二項 憲法的規定
第三項 現行臺灣地區的制度
第一目 概 說
第二目 自治事項
第三目 自治區域
第四目 自治人民
第五目 自治機關
第六目 自治法規
第七目 自治監督
第八目 檢 討
 第五節 農田水利會
 第六節 行政法人

第四章 行政行為
 第一節 行政行為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行政行為的型態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事實行為
第三項 私法行為
第四項 行政處分
第一目 行政處分的意義
第二目 行政處分的種類
第三目 行政處分的生效
第四目 行政處分的附款
第五目 合法行政處分與違法行政處分
第六目 行政處分的廢棄
第五項 行政契約
第一目 行政契約的意義
第二目 行政契約的種類
第三目 行政契約的締結
第四目 行政契約的無效
第五目 行政契約的調整與終止
第六目 行政契約的履行及自願接受執行
第六項 行政計畫
第一目 行政計畫的概念
第二目 計畫裁量
第七項 行政單方行為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行政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一項 行政程序的主體
第二項 行政程序的開始與結束
第三項 事實認定
第四項 資訊公開
第五項 聽證程序
第六項 費 用
第七項 送 達
 第三節 行政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一項 行政處分
第一目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二目 行政處分的作成
第三目 重新開始行政程序
第四目 證書、物品的繳還
第二項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第三項 陳 情
第四項 行政計畫

第六章 行政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行政執行的方法
第一項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
第一目 代履行
第二目 怠 金
第三目 直接強制
第二項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法
 第三節 行政執行的機關
 第四節 行政執行的程序
第一項 通 則
第二項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程序
第三項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
 第五節 即時強制

第七章 行政救濟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訴 願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訴願條件
第三項 訴願管轄機關
第四項 訴願人、參加人、輔佐人
第五項 訴願的提起
第六項 訴願的審理
第七項 訴願的決定
第八項 訴願程序的停止、訴願的承受與行政處分執行的停止
 第三節 行政訴訟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行政訴訟的種類
第三項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第四項 行政訴訟的提起
第五項 行政訴訟的審理
第六項 行政訴訟的裁判
第七項 再審與重新審理

第八章 行政罰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行政不法行為
 第三節 制 裁
第一項 制裁的種類
第二項 裁 量
 第四節 管轄機關
 第五節 裁處程序
 第六節 行政罰與刑罰競合的處理
 第七節 消滅時效與執行時效

第九章 行政主體的給付義務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行政主體的私法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節 行政主體的公法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 賠償責任的意義與性質
第二項 賠償責任的條件
第三項 賠償的方法與範圍
第四項 責任主體與賠償義務機關
第五項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第六項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第一目 協 議
第二目 訴 訟
第三目 假處分
第四目 強制執行
第七項 行政主體的求償權
 第四節 行政主體的損失補償義務
第一項 具財產價值權利徵收所生的補償義務
第二項 具財產價值權利準徵收及類似徵收所生的補償義務
第三項 不具財產價值權利徵收所生的補償義務
第四項 不具財產價值權利類似徵收所生的補償義務
第五項 漁業徵收與補償

第十章 公務員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公職人員與公務員的意義
 第三節 公務員的類別
 第四節 公務員關係的發生
第一項 任命的條件
第二項 任命的意義與生效
第三項 任命的瑕疵
 第五節 公務員關係的內容
第一項 公務員的義務
第二項 公務員的權利
 第六節 公務員的懲戒責任
第一項 懲戒的原因與對象
第二項 懲戒的方法
第三項 懲戒程序
第四項 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的關係
 第七節 公務員的賠償責任
 第八節 公務員關係中的變動
 第九節 公務員關係的消滅
 第十節 公務員的保障

第十一章 公 物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公物的意義
 第三節 公物的設置與管理
 第四節 公物的設定、變更與廢除
 第五節 公物的種類
 第六節 公物的使用
第一項 行政使用物
第二項 公眾使用物
 第七節 海 域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指定為交通使用的海域
第一目 設 定
第二目 管 理
第三目 使 用
第三項 公共水域
第一目 設 定
第二目 管 理
第三目 使 用
 第八節 商 港
第一項 設 定
第二項 管 理
第三項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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