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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案例教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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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案例教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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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姚琳莉主編的《民用航空法案例教程》在保留民用航空法教材體例的基礎上,打破傳統寫法,從讀者最感興趣、最易懂的經典案例引入,逐個進行法律分析,並對每一章的重點理論知識進行梳理。本書每章的案例在航空法領域極具代表性,為學生全面學習航空法律知識建立了一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案例庫,希望將晦澀、枯燥的航空法律知識以更加形象的表達方式展現給學生。本書既可以作為高等職業教育教學用書,也可滿足培訓學習需要。

 

1949年11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正式成立。從這一天開始,新中國民航迎著共和國的朝陽起飛,從無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強,在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機群更新、機場建設、航線佈局、航行保障、飛行安全、人才培訓等方面都實現了持續快速發展。在2008年的全國民航工作會議上,中國民航局黨組提出了全面推進建設民航強國的戰略構想,為中國民航的高速發展謀劃了一幅宏偉藍圖。
航空業的快速健康發展離不開制度保障,更離不開依法運作。然而,以民用航空活動為調整對象的民用航空法在我國還是一門新興學科,研究起步晚,研究的深度和廣度與國外還有較大差距。在現實生活中,對航空法律意識的普及還遠遠不夠,例如在法律界,了解並能熟練運用航空法的專業人士還不是很多;因工作或者出行需要和航空業打交道的人士,每當遇到糾紛,總是一頭霧水;不管是業內人士還是普通旅客,往往都會抱怨航空法令人費解、難懂。航空法律規則的研究與普及不夠導致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糾紛出現,同時也給糾紛的解決設置了障礙。
“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這是周恩來總理1957年10月5日在《關於中緬通航一周年的總結報告》上的批示,是民航工作一直奉行的指導方針。每讀此句,敬畏之情油然而生。作為航空業內人士的吾輩,仍感到路漫漫,任重,道遠!

目次

章民用航空相關法律概述

節民用航空法概述

第二節民用航空相關法律文獻概述

 

第二章空氣空間的法律制度

案例一洛克比空難

案例二大韓航空班機被擊落之謎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法律制度

案例一中美南海撞機事件

案例二甲航空公司債務賠償案

案例三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制度

案例一西安“六六空難”

案例二英國航空5390號班機事故

案例三阿洛哈航空B737部分機身結構脫落

案例四山西地方航空公司伊爾-14型飛機“10·7”墜毀事故

案例五中國東方航空“10·26”空難事故

 

第五章民用航空人員管理制度

案例一飛行人員辭職是否需要支付“帶飛培訓費”

案例二東航機長跳槽事件

案例三中國南方航空拒載事件

案例四國航拒載智障兒童事件

案例五“8·24”黑龍江伊春墜機事故

案例六通用航空作業操作不當致人死亡

 

第六章民用機場管理制度

案例一昆明機場墜機案

案例二敦煌機場少年墜機案

案例三法國戴高樂機場坍塌事故:

 

第七章對地(水)面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制度

案例一大韓航空“4·15”空難

案例二包頭空難

 

第八章民用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製度

案例一肖某訴南方航空公司機票“超售”案

案例二吳先生訴某航空服務公司案

案例三首例“航空黑名單”案

案例四乘客因航班延誤集體訴航空公司案

案例五旅客在乘機過程中受傷的賠償

 

第九章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與處罰

案例一“詐彈”引發的航空安保問題案例

二吉祥航空拒讓門事件

案例三旅客“順手”拿走航空救生衣被拘留

案例四首都機場“7·20”爆炸案

案例五劫機事件

 

第十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案例一鄂州農民自費買飛機搞觀光旅遊被喊停

案例二私人飛機未經批准上天

案例三氣球干擾航空器運行

案例四購買飛機需要辦理的手續

案例五徐某製造“土飛機”上天飛行

 

第十一章航空保險法律制度

案例一飛機再保險分散事故理賠風險

案例二馬航失事客機的保險理賠

案例三貨運保險代位求償案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3.關於公約的適用問題
利比亞於1992年3月3日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它提出自己完全履行了(《蒙特利爾公約》的一切義務,而美國違背了並繼續違背該公約第5條、第7條、第8條(這些條款規定了對犯罪的管轄和引渡的問題)對利比亞應盡的義務。利比亞認為,自收到對兩名嫌疑人的指控後,即按照公約採取了必要措施建立起對他們的管轄權,還將他們留在利比亞以便對他們提起刑事訴訟,美、英兩國強迫利比亞移交疑犯給他們審理是威脅利比亞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行為,違反了《蒙特利爾公約》的條約義務,必須停止這些違反義務的行為。而美國則主張適用《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由於都是聯合國的成員國,利比亞與美國都有義務接受和執行安理會的決定, 《聯合國憲章》第103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在本憲章下之義務與其任何其他國際協定所負義務有衝突時,其在本憲章下之義務應居優先。”《聯合國憲章》雖然也是一項多邊國際條約,但它的地位與其他一般國際條約相比有優先適用的地位,所以國際法院認為利比亞的主張沒有根據。國際法的淵源有兩類:一類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
,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另一類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則和確定法律原則之輔助資料(特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蒙特利爾公約》與《聯合國憲章》都是國際法的淵源,不過它們在適用時會產生競合或者是衝突,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3條的規定,利比亞在成為聯合國成員國時就應該明確自己應遵守這條的規定,所以憲章的優先適用對利比亞是有效的。
4.關於本案中所涉及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即應該以談判、調停、和解、司法解決等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還包括各國主權平等原則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互相尊重主權原則,所以美國有義務停止對利比亞使用一切武力或威脅,停止一切對利比亞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侵犯。利比亞與美國都是聯合國的成員國,遵守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是它們的義務,在本案中美國雖然有權利要求利比亞做出符合國際法和平與安全的行為,但是它也不可以違背義務對利比亞做出武力威脅的行為。國際法上國家互不侵犯互相尊重主權的原則在任何時候都是有效的,因此,利比亞的行為也是違背國際義務的。
5.關於安理會與國際法院的權限劃分問題.
安理會與國際法院都是為實現聯合國的宗旨和目標按《聯合國憲章》的要求而設立的。但是,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司法機關,各自獨立履行《聯合國憲章》賦予的職責。與國內法系統內權利劃分不同,聯合國系統內各機關之間權利分配並不存在國內法中嚴格的界限,因此,國內法中權利的劃分概念並不適用於國際機構間的權利衝突。就安理會與國際法院職權劃分而言,一方面(《聯合國憲章》將維持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授予安理會,另一方面又規定,凡是具有法律性質的爭端,在原則上,理應由當事國依照規約的規定交由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主要的司法機關,<聯合國憲章》賦予國際法院解決一切法律爭端的權利。如果解決爭端需要,兩個機構可以同時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出努力。這並不意味著兩個機構之間的管轄權存在衝突,相反,它甚至可以被認為是((聯合國憲章》為迅速有效解決國際爭端而有意對兩個機構的職權範圍不做明確劃分。安理會與國際法院同為聯合國的主要機關,它們之間不存在誰隸屬於誰的問題,兩者是並行的關係,沒有主次與上下級之分,所有聯合國的成員國都有義務接受和執行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5條通過的決議,但是安理會的決議是優先於《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是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負主要責任的機關,但不是唯一負責任的機關。安理會就某個問題作出決議,並不排除國際法院也作出同樣目的的決定或行動。但根據《聯合國憲章》,所有成員國、聯合國的一切機關或機構,都有遵守《(聯合國憲章》的義務。當安理會已作出決議並號召成員國採取行動的時候,作為聯合國司法機關的國際法院如果指示與安理決議精神不一致的臨時措施,那是有違國際法院的職責的。並且,國際法院也無權對安理會決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6.關於法律解決與行政解決的問題法律
解決
是指通過國際法院來解決問題,在此案中利比亞採取的就是這種解決方法,《蒙特利爾公約》和《國際法院規約》規定:國際法院對國家因條約解釋所引起的爭端有管轄權。利比亞訴請國際法院判定利比亞守約、英美違約,請國際法院對國家因《蒙特利爾公約》解釋所產生的歧義實施管轄權判決之前,應採取臨時辦法,停止安理會對利比亞的製裁,但國際法院經審理認為無在仲裁前採取臨時辦法的必要。
政治解決是指通過聯合國安理會來解決問題,在本案中英美兩國所採取的就是這種解決方法,英美訴請安理會解決爭端,而安理會通過第731號決議案譴責利比亞進行恐怖行動及危害航空安全,其根據就是《聯合國憲章》第39條“安理會有義務斷定任何對和平之威脅、破壞及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安理會第748號、883號、1192號決議案則再次譴責恐怖主義,並因利比亞未遵循安理會第731號決議案而採取必要行動,其根據是《聯合國憲章》第7章“對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 。
國際法院開始審理洛克比案後,關於安理會是否應停止臨時辦法及停止對利比亞制裁的問題,《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爭端各方應就此事進行協調。安理會第1192號決議案針對本案作出決定,待“洛克比空難”兩嫌犯抵達海牙的蘇格蘭法庭受審後,安理會即終止對利比亞的製裁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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