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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麗。花火原創小說66折起
噬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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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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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或許,我只是個噬罪人,每天吞噬著別人的罪惡維生而已……

有形的責罰,是否真能撫慰悲痛憤恨的心?
無形的責罰,又如何一輩子烙印於加害者之身?
一個立誓的律師,如何能捍衛法律,保有真我與感覺?

法律,不是解決問題的答案,只有人性才是!
台灣版《罪行》真實上演,挖掘人性中黑暗與光明間的模糊地帶!
律師將經歷千人以上的人生為靈感,幻化成一則則屬於台灣的寫實版故事,在追溯人性的本質中,透過故事呈現世間所有凡夫俗子的脆弱、慾望與溫情……藉由律師的社會之眼與正義之心,體會到情理法之間的衝突、糾葛,以及許多人生中無解的難題。

「當我們可以洞察人性的軟弱與自由的可能性,
我們才能體會身為人的主體性與珍貴性。」
--呂秋遠

§ 精采摘文 §

l 很多時候上帝的大手一揮,我們自以為是的成就、
美滿的人生、幸福的一切,從此灰飛湮滅,
我們也不會知道為何命運如此安排。 --<沒有終點的流浪>

l 想要把他人塑造成妖魔,自己就必須是天使。
父母對於孩子而言,應該是天使,但是,他們是嗎?
就算是,也是背棄上帝的路西法(Lucifer)而已。 --<幸福就是>

l 他們遞出了撤回告訴狀,十五年來的情感、恩怨,
在那天下午都結束了。但是我一直在想,是什麼樣的力量,
讓她願意接受,十五年、一千萬,換一聲對不起。 --<為愛落淚>

l 我始終沒忘記,當事人責怪我的眼神,他趴在桌上的眼淚。
或許,我只是個噬罪人,每天吞噬著別人的罪惡維生而已。 --<下次不敢>

作者簡介

呂秋遠 律師
所有的訴訟都來自人性的悲哀與無奈,而外表嚴肅、內心柔軟的呂律師,總是用同理心去了解每個當事人,讓所有委託人除了借重其法律專業外,也非常倚賴他的心靈鼓舞。在臉書所發表的法律故事經常讓粉絲獲得感動與啟示,因此觸發律師出書的意願,希望更多人能藉此更深入的觀照人性,體會人生的無常!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
東吳大學 兼任助理教授
NEWS98 九八法律事務所 廣播節目主持人

專長:
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公司法(股東會議、重整)/稅務法規/勞動法家事法

學歷:
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專長金融制度、金融危機)
台灣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財務金融組(99級)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碩士論文:兩岸勞動法比較)
政治大學財稅學系學士

經歷:
立法院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
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英國下議院議員MP. Bob Blizzard法案研究員

名人/編輯推薦

名作家/名主持人 吳淡如
作家/廣播節目主持人 吳若權
精神科醫師/暢銷作家 鄧惠文

法院以外的人生,才是我們一生都要面對的課題

在從事律師工作的生涯中,最令我感動的事情,往往不是勝訴,而是訴訟以外的人性。

「律師」這個行業,在我的想法中,經常要扮演噬罪人(Die Seele des Bösen)的角色,不是「飾」罪,也不是「拭」罪,而是「噬」罪。從事這個行業的人,必須將當事人的痛苦與罪惡,具體轉化或適用於世俗的法律之中,協助法院使每個人可以適得其分。所謂的「適得其分」,就是讓人世間的秩序恢復應有的道理,而不是勝訴或敗訴。法院裡的正義,許多時候反而不是公平,畢竟法官不是全知全能,是以律師就必須要扮演法官的手腳,讓兩造的當事人可以取得平衡點。這個平衡點,不是為求勝訴不擇手段,而是恢復失衡的人性,畢竟法院以外的人生,才是我們一生都要面對的課題。

這本書的二十五個小故事,就是在討論人性的問題,其實法律只是附帶的議題而已,這也是為何我把這本書取名為《噬罪人》的原因。所謂的「噬罪人」,是在古老的基督教中擔任特殊職位的神官,他們通過在教堂外舉行某種儀式,赦免那些已經死去的人,洗去他們未懺悔的罪過,允許死去的人不因犯過邪惡而受到懲罰,而噬罪人往往會為了赦免某人的罪過,在必要時犧牲其他人。

律師,乍看之下,確實如此,這些人必須擔任世俗中「洗罪」的功能,在訴訟中必須犧牲對造,取得勝訴,因而洗刷自己當事人的罪,或是澄清自己的立場。然而,在執業生涯中,隨著自己心智年齡不斷成長,人事經歷日漸豐富,發現在所有的訴訟中,我們應該瞭解的問題,其實不是法律,而是人性。當我們可以洞察人性的軟弱與自由的可能性,我們才能體會身為人的主體性與珍貴性。因此,透過這些故事,我想跟大家分享的觀念,其實不是法律,而是人性。

《噬罪人》所說的故事,都與法律有關,但更多的情節都在人性的觀照。希望大家可以喜歡這些故事,這些故事都是可能發生在你我之間。透過這些不同的小故事,大家更能瞭解人性的光明與黑暗面,明白自己的軟弱與克服軟弱、達到內在自由的可能性。

法律,不能解決一切,人性才是解答。所以,我談的不是法律,而是人性。

目次

Chapter1. 以愛之名
*阿爸的心肝寶貝
*幸福就是
*可惜不是你
*在屋簷上跳舞
*明天的我們是陌生人
*標準情人
*昨日夢已遠
*為愛落淚
*我是誰

Chapter2. 原 罪
*就叫我孩子
*黑夜以後
*下次不敢
*出走
*城裡的月光
*永遠保護你
*天使之翼
*親親姊妹
*沉默的母親

Chapter3. 意外人生
*一場意外
*沒有終點的流浪
*他在那裡
*家
*自欺欺人
*一場遊戲一場夢
*棋子

書摘/試閱

幸福就是

曾為誰執着,也為誰失落,為誰畫你生命的輪廓,
愛沒有對錯,錯過才解脫,淚水終究能洗盡承諾。 --作詞:木蘭號AKA陳韋伶、黃婷

【內文】
她拿著存證信函,蹲在大街上,不顧眾人的眼光開始哭泣。她聲嘶力竭的哭,眼淚不斷的往下掉。旁邊的一個男子走近問她,「需要幫忙嗎?」,她似乎沒聽到,反而跌坐在地上,像是孩子一樣的耍賴。

只是,她從來就是個沒有父母的孩子,當然也不會有耍賴的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她是個很清秀的女孩子,約莫二十出頭而已。她來找我的時候,脂粉未施,但看起來受到很好的照顧,應該也是很有教養的女孩子。她一開始就小聲的跟我說,「律師,不好意思麻煩您了。」

母女訴訟,應該有很不得已的原因,也應該是很長的故事,所以我調整了比較舒服的姿勢,請她把完整的始末告訴我。然而,她要開口之前,我注意到立刻她眼眶開始泛紅,似乎不知如何說起。然後開始放聲大哭,連會議室以外都能聽到,我靜靜的等候,等她心情平靜再說。

她的父親是某電器製造產業的高階主管,母親則是家庭主婦,她還有一個哥哥跟一個妹妹,「看起來」家庭和樂,就是一般的台灣中等人家以上的生活。然而,她對於童年的記憶,卻是十分恐怖與不堪回首。她的回憶,在四歲以前,雖然模糊,但是卻膽顫心驚。

因為她有「剋父」的命格。

出生後,「張半仙」批了她的命格,告訴孩子的爹,這孩子「生於申時,命帶雙魁罡,偏財甲木坐申金為絕地,屬剋父命格。」,張半仙的這番話,決定了她的命運,就是爹不疼、娘不愛。
知道她有剋父的情況後,父親積極的尋求解決之道。張半仙告訴他,剋父,也不是不能解決,只有遠離這孩子,幫孩子出養,或是托人為義父母,二十歲以後或許有機會化解。父親至此,積極的尋求派駐到國外的機會。四歲前,父親幾乎把她當做怪物,四歲時,她的印象就是,父母帶著她的哥哥與姐姐,一起派駐到美國,留下她一個人在台灣。

對於家裡,她的印象就是孤單。父親臨走前,把她託付給姑姑。姑姑當時已經有自己的家庭,但是對於這個姪女疼愛倍至。小女孩似乎很小就知道,自己寄人籬下,因此自動自發的做家事、陪伴姑父母,跟其他的表哥表弟也相處得很好。她懂事的樣子,讓姑姑經常感嘆,「怎麼會有人捨得這個小女孩?」
是的,就是有,而且是自己的父母。孩子八歲時,某日報海外版,突然出現這樣的訊息:「近從貴報海外版得知貴縣王小姐,擬收養一位孩子,適值我家有個小女孩,因從小寄養在親戚家。近年來我們又在美國求學,無論空間、時間、經濟上皆無法負擔,且自幼即未帶在身邊,心想在教育上與感情上,如果沒辦法多灌注給小孩時,不如送給那真正富有愛心與喜愛小孩子的父母,不知王小姐喜歡否?」

這封信引起很廣大的回響,許多人紛紛向這位「留學生」表達同情之意,並且願意收養這個小女孩。然而從父親那裡得到姑姑住址,因此前來探問的人,總是被姑姑一掃把打出門,惡狠狠的對訪客說:「這是我們家的孩子,說什麼也不會讓!」,最後這件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但是對於小女孩而言,心靈上的烙印就是,「我是沒人要的孩子!」,她努力的表現不要更退縮,要更堅強,但是突然的敲門聲,總是在她的夢境中不斷出現,每個貌似和善,但是要帶她走的陌生人,成為她這輩子無法抹滅的夢魘,一再的出現在她的生活中,即使成年以後亦然如此。

她很乖巧,在國中畢業以後,她報考護校,因為她知道,姑姑沒辦法負擔她太多的學費,只有拿公費,才能減輕家裡的負擔。這些年來,她只透過姑姑偶爾叨絮的話語裡,知道他們一家人在美國過得很好,父親也沒有回來的打算,兩個兄姐都已經在美國念大學。她有時候沒有感覺,有時候心會刺痛,她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但是姑姑溫暖的臂彎,一直是她的依靠。護校畢業以後,她開始在公立醫院工作,每天值班的生活很苦,但是她逐漸恢復了自信心,因為她可以幫助別人,也在經濟上可以支援姑姑,畢竟姑父已經走了,姑姪兩人相依為命,或許這樣的生活也不錯,她開始嘗試忘記,她那「剋父」的命,還有她「被剋」的人生。

她有了男友,雖然偶爾在他身邊的時候,會在惡夢中驚醒。但是男友強壯的臂膀,立刻把她擁進懷裡。他會靜靜的聽著她敘述彷彿不是自己的故事,姑姑如何的慈祥,把她視如己出,就像母親一樣的角色照顧她。她偶爾會掉淚,但是情緒控制得很好,畢竟這已經是天寶年間的過往,她不需要像白頭宮女一樣,細數明皇的無情,父親在二十年來未曾聞問,但是她有姑姑,每講到這裡,她就破涕為笑,就像是雨後的荷花一般的笑。

二十年後,父親回來了。

父親帶著全家,回到睽違以久的台北。或許是魔咒已經過去,父親開始嘗試跟她互動,即使是生硬的。一開始,她覺得驚喜,因為父親竟然認了這個女兒。隨之而來的,父親希望她搬離姑姑的家,「畢竟那是人家的生活,你都大了,不要打擾她。」

可是,她沒有房子可以住。
父親慷慨的跟她說,房子沒問題。孩子,我要彌補你這二十年來的苦,我想買房子給你。
她果真驚喜交加了。她小心翼翼的確認,父親是不是真的愛她。母親淡淡的說,「你就接受你阿爸的好意吧。」,她捨不得姑姑,但是父親答應她,願意幫她請看護照顧,而且她隨時可以回去看姑姑。她方勉為其難的同意,搬到新家去。

她住在父母的新房子中,感覺總有些不自在。房子是新的、人也是新的。她努力的要跟兄姐相處,跟父母示好,但是他們是沉默的,當一夥人開心的時候,她走進家裡,就一片死寂。她想,總要點適應期,她會努力的。
父親要她去找房子,她總算找到。經過兩次看屋,父母與她都相當滿意,離上班的地點也很近。因此父親匯款兩百萬的頭期款到女孩的帳戶裡,並且要她儘快的購買家具、搬家。

一切都很好,她想。應該苦盡甘來了,她的家庭,在二十歲的警報解除後,總算又破鏡重圓,找回了一家人。她可以把這個新房子,當做她與先生的家,以後她可以好好的經營家庭,重拾父母的愛。
是嗎?命運又跟她開了一次大玩笑。竟然有仲介打電話給她,宣稱有這個家的權狀,也有父母的委託,要賣掉這個房子。

她不懂,為什麼父親又變卦。她打電話去問父親、母親、兄姐,不是關機,就是推托不知。沒多久以後,就接到地方法院的民事庭傳票,父親主張這個房子,只是借名登記而已,要求女孩返還房屋。

這個訴訟,在我看來並不難。畢竟借名登記,必須要有合意,並且要能證明所有資金流程。然而,一開始的時候,訴訟並不順利。因為法官冷冷的看著被告:「你急什麼,以後你父母死了,這房子還不是你的。」
她急得眼淚在眼眶中打轉。不是,她可以不要,但是這房子是她父親的道歉。她不能接受父親把道歉收回去,這是她應得的!
審判不斷在進行。我們提出了種種的證據,包括剩餘的貸款,是由我們自己繳納、父親是因為彌補孩子,才會贈予房屋等等。法官沒有明白表示意見,但是看得出來,他認為父親給孩子一筆金額買房,對於借名登記而言。確實有可能。我們在「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緊箍咒下,很辛苦。

不過,事情總是有轉機的,訴訟中,總會有人犯錯,只是這一次不是我,而且,我絕對不會犯這樣的錯。

就是一封信。

父親在第三次開庭的時候,決定使出殺手鐧。他交給了法官一封打字的信件,竟然來自於父親的妹妹,也就是她的姑姑。
信件的內容大概是這樣的。姑姑痛斥這個姪女,性生活不檢點,經常在外與男人鬼混,得過性病,平常晚上經常夜歸,對姑姑極為忤逆與不孝,這些年來,姑姑一直容忍她,後來她甚至對姑姑罵三字經,因此被姑姑趕出去。
我們收到這封信的時候,法官臉色鐵青,我們也大驚失色。畢竟與我們先前的認知完全不同。她,真是這樣的女孩嗎?
我們把信件,連同信件下姑姑的簽名與指印,拿給女孩看。女孩沒有哭,她反問我,「你相信嗎?」

我,當然不相信,但是總要解決這個問題。有指印、有簽名,我要怎麼否認這是事實?傳喚姑姑當證人,應該可以,但是法官已經明白表示,姑姑年事已高,又臥病在床,如果傳喚不到,他不會堅持一定要傳喚。也就是說,這張證明,將會在法律上發揮作用。

我可以想像她父親得意的笑容了。
我立刻要她撥打電話給姑姑,並且錄音。她堅強的點點頭,拿起手機,開始撥打。
透過擴音,我聽到一個慈祥的老媽媽,在關心她的女兒。女孩問到,「你到底有沒有簽下任何文件?」;姑姑想了一下後,是這麼說的:「那天你爸來找我,問我現在好不好。我跟她談起了妳,要他好好的在以後彌補妳,不要再告妳了。他沒有說什麼,但是拿了一張空白的纸讓我簽名按指印。我問他什麼用途,他說,是要證明我的意識還很清醒,請我來法庭作證,要先這樣做,我就蓋了。」
聽到這些話,我以為她的線條可以柔軟下來,但是她卻開始放聲大哭,是那種聲嘶力竭的哭,跟原本她鎮定的表情大相逕庭。我想,她是心死了。

我們把這段錄音翻成譯文,交給法院。法官看到這段譯文,直接詢問原告的律師,「這是怎麼回事?」
原告律師似乎沒料到這一招,結巴的回應,「姑姑並不知道這是偷錄音,這種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鈞院不應該列為證據。」
我冷笑回應,「你們的證據屬於偽造,才沒有證據能力吧。根據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對話之一方有權利錄音,大律師要不要回去多念點法律再來表示意見?」

法官看來了然於胸,他沒有說什麼,只是疲倦的揮揮手,叫我們不要在法庭上有火爆的對話。
「原告,你要我怎麼相信你們的說詞為真?」,法官嚴厲的問。
「我們再具狀補陳,並且請求傳喚姑姑的兒子作證,證明確有此事。」,他補充了這些話。
「姑姑的兒子在原告的公司上班,原告是他的上司,因此證詞應不可採,更何況,他離家已久,並未與父母同住,縱然證述任何意見,也屬於傳聞證據,證人只能講自己親自見到、聽到的事情,不能轉述聽別人說的意見,否則就是所謂的傳聞證據,在證據法則上並沒有效力。不能當做證據使用。」,我立刻補充。

法官沒有再表示什麼,姑姑既然沒辦法到,兒子他也不願意傳喚,我們應該算是守住了成果,而且,他們犯了錯。

想要把他人塑造成妖魔,自己就必須是天使。父母對於孩子而言,應該是天使,但是,他們是嗎?就算是,也是背棄上帝的路西法(Lucifer)而已。

一年後,我收到她與她先生,以及孩子的全家福照片,甜甜的,一個新的家庭誕生。

棋子

想逃離你布下的陷阱,卻陷入了另一個困境,
我沒有決定輸蠃的勇氣,也沒有逃脫的幸運。 --作詞:潘麗玉

【內文】
他穩當的開著車,他要去岳父家將剛出生半年的小孩子接回來。
車子停在交叉路口前,是紅燈。他不急著趕路,因為岳父家對這個剛出生沒多久的孩子相當疼愛。老婆就坐在他旁邊,她輕聲的要後座的孩子不要亂動,要有大哥的樣子,不過這一點似乎很困難,因為這位「大哥哥」畢竟也才三歲而已。

車子裡放著愛樂電台的交響樂,似乎是史特勞汶斯基的春之祭。他笑著跟老婆說,「妳知道嗎,這首交響樂在首演時,觀眾把能丟的東西都往舞台上丟,連椅子都有人拆了。」;太太只是微笑著點點頭,她向來對於先生所講的故事,都是個很好的聆聽者。

紅燈很長。他對老婆講了幾句話以後,想到最近副總交代他的一件業務已經快完成,應該有機會升職。去年才剛在三峽買了房子,總算不用被房東趕著跑,或是調整房租。升職以後,又可以多繳一點貸款了。他偏著頭看著太太,「喂,我覺得你很美。」,太太啐了他一句,「別鬧了,注意一下紅燈。」,他滿意的笑了起來。把P檔移到D檔,準備依序往前進。

一切都這麼的美好,他覺得。
綠燈亮,車子緩緩的往前移動,他打了右轉燈,正準備轉向另一個路口。轉向以前,他看了後照鏡,沒車,他往右轉。
突然耳邊傳來「碰」的一聲,車體晃動得很厲害,他隱約覺得狀況不對勁,有車撞上了他,是一台摩托車,機車撞上他的右後輪,騎士整個飛了出去,重跌在地上。

頭著地。

他立刻停下車來,路口旁就是派出所,三分鐘內警方立刻趕到,救護車也呼嘯而來。騎士站了起來,是個二十出頭的小女生,搖搖晃晃,又立刻跌坐在地上。擔架把她抬起來時,她的意識似乎還清楚,揮了揮手,但是沒說話。

他焦急的比手畫腳,跟警方陳述並沒有違規,警方沒有多說話,就是例行的問著當時車禍發生的經過。老婆焦急的坐在車內,不知道該怎麼辦,只能安撫小男生,一邊打電話回家,可能得要晚點到。

二十分鐘左右,警員接起了電話,搖搖頭,向另一個警員說,「人走了。」
他心中像是被敲了一記悶棍,腦中一片空白,「警員先生,你是說,她死了?」
警員嚴肅的點點頭,「你可能涉嫌過失致死罪,要請你到警局做筆錄,等等檢察官相驗以後,會請你到殯儀館或是地檢署進一步偵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已經是晚間七點許。醫師開出了死亡證明書,警方直接把他帶往殯儀館,讓檢察官複訊。檢察官沒有多問什麼,大概只是把警察訊問的內容重複一遍,然後要他兩萬元交保而已。警察把他帶回法警室交保,似乎案件暫時結束了,那時已經是晚上十一點多。

美好的一天,不是嗎?一個從來沒犯過法,也不打算犯法的人,他怎麼會想到,早上出門的時候,會殺了一個人,他從不認識,也素無瓜葛恩怨的人,必須到警察局作筆錄,見了他從未見過,只在電視上看到的檢察官,成為罪犯,兩萬元交保?

事情結束了嗎?當然沒有,惡夢才剛開始,而他,來找我了。

車禍這件事情,在刑法上很詭異。關於車禍的刑法條文,大概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危險駕駛等等。前兩者原則上只要過失,就會有罪。刑法上,處罰過失的條文很少,因為我們在意的是「明知而故犯」,既然只是過失,就不應該處罰。不過刑法對於死亡或傷害的結果要加以論罪,應該就是認為比起侵害財產法益來說,這種侵害身體法益的行為太嚴重。然而,實務上,就會造成很多的問題,也就是以刑逼民。舉例來說,有個路人被車子撞傷,路人可能闖紅燈,但是車主通常會被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有過失。這時候,路人醫藥費沒多少(因為有健保),但是可以跟車主大概要到十萬左右。原因是,這種過失傷害大概會判刑兩個月上下,易科罰金也就是六萬,花十萬向路人買前科,又不用繳易科罰金,這當然是值得的。所以只要發生車禍,我第一句話一定是問,「有沒有人受傷?」

論語中曾經記載,「廄焚,孔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所謂「不問馬」,應該不是不想問馬英九,而是彰顯他重人輕物的精神。但是實務上,有沒有受傷,真的差別很大,有人受傷,大概就會走上法院,這時候受傷的人如果想獅子大開口,就可以利用「過失傷害罪」,把金額誇大化,逼迫肇事車主妥協。而車主只能徒呼負負,花錢了事。我們的法院,耗費了非常多的精力在這裡,而不是用在偵查重大犯罪。

過失致死,那就更嚴重。通常死亡車禍一旦發生,因為是公訴罪,所以檢察官必然會介入。然而就過失致死而言,家屬的情緒比起過失傷害罪來說,更難消解。畢竟過失致死,人就是走了,是一種難以彌補的傷害。不論怎麼發生,被害者家屬第一段話通常是,「你拿這種和解金額有沒有誠意啊?換作是你爸爸,你會怎麼想?不然我給你這筆錢,你叫你爸來給我撞好了!」,聽到這些話,所謂的加害人通常會哭笑不得,「誠意」、「錢」、「將心比心」,變成難解的習題。比較麻煩的在於,如果不能和解,通常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以上的機會高。畢竟一條人命就這麼消失了,如果兩造沒和解,「不關不足以平民憤」,總不能讓家屬向某日報投訴,接著頭條就是「恐龍法官又一群」之類的。既然「一命還一命」的思維,還是台灣人的主流思考模式,而受害者家屬又不可能去區分故意和過失的犯意重要性,畢竟人命就是不見,故意與過失的差異,在家屬眼裡當然一文不值。

因此,主標題是「某孝子穿越馬路,被車撞死,竟只判四月」,副標題是「恐龍法官重現江湖!」,背景則是三個陰森的法官,拿著六法全書想砸老百姓。表格是三個法官的姓名與期別,另外則是民眾的意見,通通都是在罵判太輕,應該判死刑之類的。這樣的報紙頭條屢見不鮮,而我們並不會深入去探討,過失與故意之間的差距,在刑法上究竟有沒有意義。
反正人死了,故意或過失,有意義嗎?對於受害者而言,當然沒意義。但是對於被告而言,相當有意義,因為代表他當時究竟有沒有想殺這個人。

我看著他,他是個樸實的中年人,但是現在臉色憂愁,手足無措,不知道如何是好。我們這種人,縱然把法院當做廚房在走,遇到自己的事要出庭,一樣會精神緊繃,對於這輩子從沒走過法院的人來說,精神壓力當然更大。我聽了他的陳述,我想先協助他調解,然後再向檢察官求情。
「我希望你先拿出一部分錢給家屬。」,我說。「然後這幾天,每天到靈堂前上香,當然不用爬著進去,但是至少要到。」
「我已經給他們十萬了。」,他愁眉苦臉的說。
「還有,去拈香的時候,記得要找男性友人一起去,苗頭不對就要閃人,順便留個記錄。畢竟有些家屬可能會不理性,不要讓自己受傷。」,我接著說。我可不想讓我的被告,變成馬關條約的李鴻章,雖然因為被日本人打傷,讓伊藤博文不得不讓步,但是畢竟是受傷了,這可划不來。

他點點頭。

「我會先向檢察官聲請調解,如果可以成功,那麼你拿緩起訴的機會就會有。」,我說。「反之,那就會很危險。」
「大律師,我沒有錯。」,他雖然苦著臉,但是還是坦白講出他自己的心中所想。「當時我載著我的太太與孩子,又剛好是紅燈起步,只差一百公尺不到就要左轉,當時車子又多,我是依序前進,連方向燈在等紅綠燈時,就開始打,還有看後照鏡,確定沒有車子,怎麼會這樣?我到底哪裡有錯?」

「那應該是視野的死角。」,我有點遺憾,開始在紙上畫圖,「你應該是沒有注意到後面的來車,畢竟有時候後照鏡會有死角。」
「但是,他的摩托車車速這麼快,難道就沒有錯嗎?」,他有點不平。
「或許有錯,但是過失致死是這樣,只要你有一點錯,就會觸犯法律。在侵害身體的罰則中,我們是不談過失比例大小的,這只會在民事官司中討論。例如你的錯三分,他的錯七分,加總後的損失你只要負擔三分就好。但是在過失致死這一個罪名判斷上,只要你有應該注意而沒有注意的情況,不管對方的錯是不是比你多,你都得要承擔這樣的罪名。」,我解釋法條的情況給他聽。

「這樣我不是完了嗎?」,他非常沮喪。
「也不是,我們先調解看看。」,我說。「不過重點來了,你準備多少錢?」
他想了想,「我在三峽的房子還有貸款三百多萬,但是如果賣掉,應該可以拿到現金兩百萬。強制責任險他們已經拿了,大約是兩百萬,我只能把現在我們全家居住的房子賣掉了。」,他帶哭音的說,「我存了很久,才讓家裡有這個小窩的。」

我心中大概盤算了一下,這樣的金額只有四百萬,跟對方要求的金額,差距應該很大。但是,總是得面對這樣的問題,畢竟是一條人命。
我拍拍他的肩膀,「等到調解完畢後,我們再來想辦法。」
他站起身來,走出會議室,「律師,你會不會覺得人生無常?」
「人生是無常,當然。」,我想起了我大哥。
「老天很愛跟我開玩笑」,他苦笑了一下,「三天前,我還是一個清白的上班族;現在,我變成了罪犯,家也快沒了。」
「別人的家也沒了,」我說,「這是一場悲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在三重區公所調解。其實調解制度是很有意義的設計,透過資深的調解委員,可以讓雙方站在可以接受的立場上,各自退讓後,取得認同,而不需要進行訴訟,對於法院而言,真的節省不少資源。
然而,有些訴訟,爭的不是錢,而是一口氣。這樣的訴訟,對於我們而言,都難以化解。

他低聲問我,「律師,等一下我可以錄音嗎?」
「不行」,我立刻回絕。「調解過程依法是不能錄音的,即便錄音,將來也不能作為證據,因為調解的設計本來就是要讓兩邊的人暢所欲言,如果有錄音,又能作為證據,豈不是破壞調解制度的本意?」

他點點頭。我們進入了調解室。

所謂的調解室,大多設在區公所的禮堂,裡面人聲雜沓,大概也沒什麼保護隱私的措施,兩造就是坐在一張小桌的兩側,由調解委員坐在中間,詢問兩邊的和解條件。
對方帶了律師來,爸爸還帶了死者的遺照在身上,表情哀淒。
簡單的寒暄後,我們立刻進入主題,我委婉的詢問,被害人家屬願意以多少金額和解。
對方律師比了一與四,我嚇到。
「你是說一千四百萬?」,我倒吸了一口氣。
「他只有二十歲出頭,按照國人平均餘命來計算,你也知道公式的,這個和解金額應該合理。」,對方律師說。爸爸則是在旁邊沒說話,嘴唇顫抖著。

「但是這個金額,我們真的沒辦法負擔。」,我說。「我們希望您可以降低金額,否則和解可能性不會高。」,他沒說話,但是眼眶都紅了,直想掉淚。

「大律師,你們能提出多少和解金額?」,他問。
我搖搖頭,「我不確定。目前只有兩百萬的強制險是確定的。但是如果金額太高,我們真的無法負擔。」
對方律師站起身來,「如果您不能提出任何具體金額,我們希望今天的調解到此為止,想清楚再來跟我們說。」

我點點頭,「我們私下討論。」,在這種場合,對方有律師當然最好,因為我們可以更理性的討論和解的可能性,絕對不能當場撕破臉。我不能說四百萬,畢竟兩邊的差距這麼大,這樣的數字只會激怒受害人而已。
對方父親突然把遺照放在桌上,「大律師,要是你女兒被人家撞死,你願意多少錢和解?」

又來了,我就知道。
我沒說話,對他苦笑以後,我帶著當事人離開。
多少錢?坦白說,我真的不知道。錢能解決的事情,雖然說是最簡單的事情,但是對於很多人來說,或許也是最困難的事情。

回到事務所以後,我還是要他想辦法籌錢,但是我也寫了一份狀子,把所有的前因後果,包括我們願意認罪、賠償金額目前的數目等等都提出來給檢察官參考。

「有用嗎?」,他非常害怕。「我會不會被抓去關?」
「一半的機會,會被起訴,一半的機會,會有簡易判決的可能。」,我說,「緩起訴已經沒機會了,現在看能不能爭取簡易判決。」

「什麼是簡易判決?」,他問。
「所謂簡易判決,就是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要求判決,不需要開庭。然而也就是因為不用開庭,所以法院會判處被告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超過六個月,可能就得入獄服刑,但是,只要是簡易判決,我們就拿到可能不用關的入場券了。」我說。

「有例外嗎?」,他憂心忡忡的問。
「有,如果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而被害人反對,向法院聲請改開通常程序,也就是要開庭,那麼剛剛的情況就不會算數了。」,我說。「現在我們就只能祈禱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個月後,我們在地檢署開庭。檢察官沒有問太多問題,大概就是詢問兩邊還有沒有和解的可能性。事實上,在這段期間,我已經跟對方律師溝通過,大概還有三百萬左右的差距,應該有努力空間。

檢察官告訴我們,他要再想想,但還是希望我們盡力和解。

步出偵查庭,他父親拿著遺照對他說,「你這個殺人兇手!你睡得著嗎?」,然後跪在地上嚎啕大哭。他承受不了壓力,擋不住的淚水奪框而出,也跪下來向他道歉。

殺人?還是過失致死?對於家屬而言,似乎一點都不重要了。在這場悲劇中,到底誰是被害人?誰是加害人?

誰能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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