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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義務基本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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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行政主體義務基本問題研究》共六章,以行政主體義務本位為主線,圍繞著行政主體義務的基本問題建立一個分析構架,以求構建行政主體義務的基本理論體系。

作者簡介

李牧,男,1968年7月生,湖北仙桃市人,原畢業于湖北警官學院,先後攻讀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武漢理工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後。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等。

名人/編輯推薦

《行政主體義務基本問題研究》擬以行政主體義務本位為主線,圍繞著行政主體義務的基本問題建立一個分析框架,以求構建行政主體義務的基本理論體系。

書摘/試閱



另外,行政職責和行政職權具有各自的獨立特性也說明兩者并非同一概念。如行政主體不行使行政職權,并不一定構成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但行政主體如果不履法定職責則可構成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1條第13款規定:“‘機關行為’包括機關的規章制定、裁決、許可、制裁、救濟及其他相似行為,或者上述形式的否定行為和不作為的全部或一部。”或許由于約定俗成,或許源于立法實踐,學界對兩者的區別很少討論,大多以討論兩者的聯系為主,對于區別,至多停留于提及“行政職權屬于權利的范疇,行政職責屬于義務范疇”。至于到底區別在何處,則尚無闡釋。對兩者區別的討論無論是對行政法學的理論發展,還是對立法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從性質來看,兩者范疇不同。一般認為,行政職責屬于義務范疇,而行政職權屬于權利的范疇。根據法理學的觀點,法律規范按其性質,可分為義務性規范、授權性規范和權義復合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包括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權利性規范主要指授權性規范;權義復合性規范介于兩者之間。在行政法條文中,行政職責條款主要表現為命令性規范,即表現為義務性規范;而行政職權性條款則既有授權性規范,也有權義復合性規范,但主要表現為權利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是直接要求人們作為或不作為的規范,具有強制性、必要性、不利性的特征。法理學者認為,義務性規范大都屬于強行性規范,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法律規定的不利后果。
對行政法而言,義務性規范應該都屬于強行性規范,因為行政法是國內法,具有強行性的屬性。國家為了實現其行政目的,維護和分配公共利益的需要,往往通過制定法律規范將義務分配給各行政主體,行政職責就是行政主體承擔的與職位相關的義務。行政職責就是行政法上的義務在行政主體身上的體現和轉化形式,但這是一種特殊的義務。行政職責作為行政主體承擔的法定義務,它與一般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表現在具有強制性、推進性、單向性、形成性等特點,并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必須借助行政權力來完成。而一般的義務在正常情況下并不需要通過公權力就可實現,如民事主體的義務,當事人往往能自覺履行,一般無須公權力介入。對于法定的行政職責,行政主體對其沒有選擇的余地,沒有裁量余地,必須履行,受作為義務的拘束。也就是說,行政主體不能轉讓,更不能放棄或拋棄,否則構成失職或瀆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主體既有主動行使行政權力的情形,也有被動行使行政權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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