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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商君學說述要
商君列傳
商君書考證
參考書舉要
下編 解釋之部
加標點附注釋商君書五卷二十四篇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後記
書摘/試閱
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日: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P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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