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在維持原著《保險法論》的精神下,修正保險法總則、保險契約法的相關規定,並通盤改寫保險業法。本書的特色如下:
1. 囊括保險契約法與保險業法,內容最完備。
2.依據最新公布的保險法條文修正補充,資料最新穎。
3.依據大陸法系的體例撰寫,銜接民法,體系最嚴明。
4. 章節分明,文字淺顯易懂,自修考試兩相宜。
作者簡介
鄭玉波
學歷:
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
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國立臺灣大學民法教授
劉宗榮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紐約大學法律學院研究
經歷:
律師
國立空中大學民法概要電視主講教師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兼任教授
中央銀行監事
著作:
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
海上運送與貨物保險論文選集───附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評釋六則
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
新海商法:海商法的理論與實務
民法概要
序
拉丁法諺有云:有「社會必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社會與法律,二者密不可分,無社會固然不可能有法律;有社會而無法律,則行為舉止,失所依據;定紛止爭,欠缺準繩。其結果,成敗得失,不以是非論斷,而靠武力解決,到處以強淩弱,以眾暴寡,與叢林社會何異。
韓非子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縱觀一部法律發展史,都是先有事實,而後才有法律,而法律制定頒布之後,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必須配合新事實的發生或舊事實的演變,適時制定新法,修正舊法,而後法律才能與時推移,發揮預期的規範功能。自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保險法公布施行以來,社會變遷極大,保險法先後歷經十六度的修正,析其修正內容,有針對保險契約法者,有針對保險業法者;有概括通盤修正者,有只針對特定條文修正者,其目的無非在追求法律規範的妥當性,以期發揮保險基本法的規範功能。
以最近二次言,民國九十六年七月的修法,內容涵蓋保險總則、人身保險以及保險業法,而以保險業法為最。細酌該次保險業法的修正內容,乃主管機關累積多年之監管、接管、清理、清算經驗為基礎,從經驗中凝聚智慧,以智慧形成法條,希望藉由條文的修正,提升保險監理的水準。民國九十九年二月的修法,內容集中在未成年人以及精神障礙人的保護,以避免道德風險。本書為求與時俱進,日新又新,在維持原著作精神下,除了修正保險法總則、人壽保險的相關規定以外,就保險業法部分,特配合修正條文,大幅重新改寫,以期藉新版之發行,為「法與時轉,治與世宜」略盡綿薄之力,是為序。
目次
第二章 保險法
第三章 保險契約
第四章 財產保險
第五章 人身保險
第六章 社會保險
第七章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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