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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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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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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學名師講堂: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第2版)》是在我國婚姻家庭繼承法制建設不斷發展的形勢下,為了適應高等法學教育需要,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編寫的。書中對學科體系結構和內容都作了新的設計,吸取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等最新的立法、司法及學術研究成果。在系統描述婚姻家庭繼承法知識的基礎上突出了三點:第一,精闡原理;第二,結合實踐;第三,關注前沿。各章附有復習思考題,書後附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及閱讀參考文獻目錄。可供各種高等教育法學專業本科生、研究生、專科生使用,也可供立法、司法和法律實務工作者參考。

作者簡介

馬憶南,女,1961年生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起草組專家。

名人/編輯推薦

“法學名師講堂”匯集中國頂尖法學學者聯手撰寫經典教材。名師傾畢生所研精妙于一書。傳道授業,引領學子進入法學世界自在修為,一冊在手,受益終生。

目次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節 婚姻家庭與社會
第二節 婚姻家庭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四節 婚姻家庭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第五節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親屬關系原理
第一節 親屬的意義、分類和范圍
第二節 親系和親等
第三節 親屬關系的變動和效力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節 婚姻的成立和結婚制度的歷史
第二節 結婚條件
第三節 結婚程序
第四節 婚姻的無效和撤銷

第四章 夫妻關系
第一節 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夫妻人身關系
第三節 夫妻財產制

第五章 婚姻的終止
第一節 離婚和離婚制度的歷史
第二節 登記離婚
第三節 訴訟離婚
第四節 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第五節 離婚後的子女、財產問題

第六章 親子關系
第一節 親子關系和親權
第二節 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
第三節 幾種特殊類型的親子關系

第七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和收養法
第二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三節 收養的效力
第四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八章 扶養
第一節 扶養概述
第二節 我國現行扶養制度

第九章 監護
第一節 監護和監護制度的歷史
第二節 監護的設立
第三節 監護的內容
第四節 監護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章 特殊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節 民族自治地方貫徹執行婚姻家庭法的變通規定
第二節 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 區際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十一章 繼承法概述
第一節 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繼承的種類
第三節 繼承法的性質和特點
第四節 繼承法的歷史發展
第五節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第十二章 繼承法律關系
第一節 繼承法律關系概述
第二節 繼承人
第三節 繼承權
第四節 遺產
第五節 繼承的開始

第十三章 法定繼承
第一節 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第三節 代位繼承
第四節 應繼份與遺產的酌給

第十四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節 遺囑繼承概述
第二節 遺囑
第三節 遺贈
第四節 遺贈扶養協議

第十五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節 遺產的性質
第二節 遺產的接受和放棄
第三節 遺產的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
第四節 遺產債務的清償
第五節 遺產的分割
第六節 無人承受遺產的處理

第十六章 涉外繼承
第一節 涉外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
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第五,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割財產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關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後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4)離婚與別居的區別。別居,又稱分居,是指通過司法裁判或當事人協議的方式解除夫妻雙方的同居義務,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權利義務亦有所變更,但婚姻關系仍然存續的法律制度。此法律制度是在歐洲中世紀基督教實行禁止離婚的情況下產生的。根據基督教“婚姻乃神作之合,人不可離之”的教義,夫妻關系即使惡化到不堪共同生活,也不允許離婚,只能基于正當理由,采取別屆的方式來免除夫妻間的同居義務。設立別居制度的目的,是把它作為禁止離婚的補救手段,用來解決一些夫妻不堪共處的實際問題。意大利、西班牙等國早期都不準離婚只許別居,後來逐步發展為別居與離婚兩種制度并存。在現代社會,別居制度(或稱分居制度)雖仍被一些國家采用,但現代社會的別居制度與中世紀的別居制度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已不再是禁止離婚的補救手段,而是作為緩和夫妻矛盾的一種方式,或作為離婚前的一個過渡期,用來衡量婚姻關系是否徹底破裂。一些國家如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等都以一定時間的分居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例如《法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被判決宣告分居的,“夫妻雙力自愿恢復共同生活,即結束分居”。第306條規定:“如夫妻分居時間已持續達三年,應一方配偶請求,分居判決當然轉為離婚判決。”該法第307條還規定:“各種分居情形,應夫妻雙方共同請求,均得轉為離婚。但在依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宣告分居的情形下,只有依雙方共同提出新的申請,分居始能轉為離婚。”
離婚與別居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婚姻關系是否存續不同。別居者婚姻關系仍然存續,故雙方均不得再婚;離婚者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雙方都可以再婚。并且,夫妻在別居之後如果愿意恢復夫妻生活,只要雙方開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不必辦理復婚手續;而離婚之後雙方如要恢復夫妻關系,必須依法辦理復婚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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