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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團訴訟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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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團訴訟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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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證券集團訴訟研究》內容簡介:在我們這樣一個“新興市場國家”,由于股市目的性、制度性、結構性缺陷等原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非常突出,中小投資者所蒙受的損失更為慘重;由于我國對集團訴訟在證券民事領域的禁止適用等限制性規定,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維權之路更加艱難,他們只能借助于共同訴訟或單一訴訟的形式,以昂貴的訴訟成本進行維權。由于缺乏證券集團訴訟等有效的維權形式,絕大多數投資者只能選擇放棄維權,而任加害者逍遙法外,續收不法利益。

作者簡介

羅斌,河南南陽人,先後就讀于中山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和復旦大學,分別獲文學學士學位、民商法碩士學位和民商法博士學位。現就職于《人民法院報》報社;高級編輯;主要研究方向為證券法、民事訴訟法和新聞傳播法。曾在《新華文摘》、《政法論壇》、《新聞與傳播研究》與《國際新聞界》等權威及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曾參加數項國家級和省部級課題研究。

名人/編輯推薦

《證券集團訴訟研究》是復旦法學博士文叢之一。

目次

序言(章武生)/1
前言/1
第一章 證券集團訴訟的基礎理論/1
第一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概念及特征/1
一、證券集團訴訟的概念/2
二、證券集團訴訟的程序特征/3
三、證券集團訴訟法律適用的特征/7
四、證券集團訴訟的社會、立法及法理特征/11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概述/13
一、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的內涵與外延/13
二、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15
三、證券集團訴訟激勵機制/22
四、證券集團訴訟制約機制/24
五、證券集團訴訟賠償及分配機制/27
六、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間的關系/30
第三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歷史沿革/30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發展軌跡/31
二、證券集團訴訟在其他國家的產生與發展/35

第二章 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建構的理論依據/42
第一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公益性/42
一、公共利益的特征及群體訴訟的公益性/43
二、證券集團訴訟的公益性/44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的目的與功能/48
一、證券集團訴訟的目的/48
二、證券集團訴訟的功能/52
第三節 現代型訴訟對傳統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修正理論/65
一、證券集團訴訟屬于現代型(公共)訴訟/65
二、辯論原則在現代型訴訟中的修正/66
三、處分原則在現代型訴訟中的修正/68
四、法官在現代型訴訟中的積極角色/68
第四節 “欺詐市場理論”/69
一、“欺詐市場理論”誕生的背景與原因:信賴問題的提出/70
二、“欺詐市場理論”的基礎——“有效市場理論”的產生及內涵/75
三、“欺詐市場理論”的產生:信賴推定的需要/78
四、“欺詐市場理論”的意義/82
五、“欺詐市場理論”的缺陷/83
六、“欺詐市場理論”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的地位開始動搖/87
七、證券集團確認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90

第三章 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97
第一節 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98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98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100
三、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103
四、韓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成員退出權與參加權/105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的條件及產生程序/106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的條件及產生程序/107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條件及產生程序/111
三、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條件及產生程序/112
四、韓國證券集團訴訟訴訟代表人條件與產生程序/112
第三節 證券集團訴訟集團律師條件及產生程序川4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律師條件及產生程序/114
二、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對證券集團訴訟律師條件規定的缺失/115
三、韓國證券集團訴訟集團律師條件及產生程序/116
第四節 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117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117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121
三、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123
四、韓國證券集團訴訟通知制度/125
第五節 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的結論及啟示/127
一、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的結論/127
二、證券集團訴訟正當程序機制比較研究的啟示/129

第四章 證券集團訴訟激勵機制比較研究/131
第一節 證券集團訴訟律師酬金與訴訟基金/131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律師風險酬金/132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基金與律師酬金/137
三、加拿大證券集團訴訟律師酬金/140
四、韓國證券集團訴訟律師酬金/141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中代表人激勵或補償制度/142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代表人激勵性酬金/142
二、澳大利亞證券集團訴訟中對代表人的補償/147
三、加拿大與韓國證券集團訴訟代表人激勵的缺失及相關觀點/147
第二節 證券集團訴訟費用承擔制度中的激勵/148
一、美國證券集團訴訟費用自擔機制/148
……
第五章 證券集團訴訟制約機制比較研究
第六章 證券集團訴訟賠償與分配機制比較研究
第七章 我國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研究
第八章 完善我國證券集團訴訟運行機制的構想
證券集團訴訟立法或司法解釋建議稿
參考文獻
附錄
後記

書摘/試閱

在證券集團訴訟中,并非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的確立、和解程序決定集團成員可得到賠償金的數額,事實上,索賠程序不僅可以影響集團成員得到賠償金的數額,甚至可以決定集團成員能否得到賠償金;而分配程序則直接影響著集團成員最終獲得賠償金的時間。
證券集團訴訟中的索賠程序,既可在判決或和解之後進行,但也常常合并在和解程序中,所以,理論上涇渭分明的賠償金的決定程序(包括確立標準、計算方法、數額談判)與分配程序,因索賠程序的“提前”而連接起來,共同決定著集團成員可以得到的賠償金。
(一)證券集團訴訟的賠償標準與計算、估算方法
就賠償標準與計算、估算方法而言,一級市場案件一般適用實際損失方法;對二級市場案件,有些國家適用直接損失法,有些國家適用實際損失法。而事實上,由于證券集團訴訟大都以和解結案,適用概括性估算方法,集團成員獲得的賠償額大都未按照上述校準進行計算,賠償率通常很低。
(二)證券集團訴訟和解賠償金的產生程序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應該尊重的原則,尤其對實體權益的處分,除非有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的處分權應該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是,在證券集團訴訟中,原告集團成員并不出庭,難以對律師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而其律師是經濟利益驅動的商業運作者,其進行訴訟自然是要追求成本的最小化與效益的最大化,當被告同意進行和解而且開出的和解金額足以達到律師的既定目標時,律師也就沒有必要再去進行曠日持久、耗財費力的包括證據調查在內的工作,而愿意與被告達成對原告集團并非有利的和解協議,這是證券集團訴訟和解率極高的主要原因。在此情況下,對和解協議的審查成為平衡原被告雙方利益、尤其是保護原告利益的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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