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一、犯罪主體
1.各類病理性醉酒人對其危害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虛報注冊資本案件中的“目標公司”能否成為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
3.基於犯罪目的受聘于犯罪單位的行為人能否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
4.一人公司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二、因果關係
5.因果關係被阻斷后如何定性
6.多因—果的情況下如何定性
三、排除犯罪事由
7.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屬于“不法侵害”
8.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應如何確定
9.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應如何確定
10.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應如何把握
11.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的不法侵害范圍應如何界定
12.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應如何把握
四、犯罪形態
13.犯罪處于監控之下,如何認定犯罪形態
14.犯罪結果系由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因素促成,如何認定犯罪形態
15.危害結果不明時,如何認定犯罪形態
16.在意志內、外因素交錯作用下未完成犯罪,如何認定犯罪形態
五、共同犯罪
17.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數額介于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起刑點之間的,應以單位犯罪還是以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標準認定處理
18.無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該如何定性,多個具有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該如何定性
19.共同犯罪的實行過限應怎樣認定
20.多人共同實施過失犯罪行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21.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部分共犯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共犯成立犯罪既遂的情形
22.片面共犯應如何認定和處理
六、單位犯罪
23.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24.單位的分支機構或內設職能部門是否具有單位犯罪主體資格
25.單位犯罪是否存在共犯,應如何區分主、從犯
26.涉嫌犯罪的單位變更或撤銷后,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
27.境外公司、企業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七、罪數形態
28.數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牽連關係應如何判定
29.數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吸收關係應如何判定,對具有吸收關係的數
行為應如何確定罪名
30.情節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如果情節加重犯存在未完成形態,對被告人應如何量刑
31.犯意的轉化和另起犯意應如何區分,對這兩種情形應如何定性
32.在概括犯意的支配下實施了數種危害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定一罪還是數罪
八、自首、立功
33.“形跡可疑”應如何認定
34.犯罪嫌疑人被迫報警但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視為自首
35.被取保候審后又犯新罪,到案后如實供述新罪能否認定為自首
36.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后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數個相同性質的犯罪行為,該數個犯罪行為觸犯不同罪名,能否認定為自首
37.在押犯罪嫌疑人以暴力逼取、以金錢收買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立功線索、信息,能否成立立功
38.“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是連累犯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他人”是對合犯,是否構成立功
39.“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應如何理解和適用,是否要求協助者親自實際前往協助抓捕,協助抓捕到的犯罪嫌疑人因證據不足釋放,其協助抓捕行為能否成立立功
九、刑罰適用
40.單一法定量刑情節在特定情形中是否不必然影響量刑
41.多個從輕或者減輕量刑情節並存能否直接升格一檔量刑情節
42.多個從重量刑情節競合時是否可以升格更嚴一檔量刑情節
43.從輕或者減輕量刑情節與從重量刑情節是否可以互相抵銷
44.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后是否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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