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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概論(修訂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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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分為二編共十八章,第一編主要由第一章到第十章組成;討論法學的基本概念,例如如何學習法律、法律與生活的關係、民主與法制的關係、法律的意義、法律的訂定、法律的制裁、法律的適用與解釋等議題。第二編由第十一章到十八章組成;主要介紹目前在臺灣重要的法律,例如憲法、民法、商事法、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行政法、智慧財產權法、勞動法規範、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教育法規等。希望讀者可以透過本書瞭解臺灣現行重要法律及重要法律理念。為確實反映社會現況並加強理論與實務的結合,

本書以生活實際發生案例,說明法律規範在實際生活的運作情形。讀者透過本書,能全面掌握我國法制最新狀態。本書並附錄近年公務人員考試中「法學緒論」之相關考題及命題大綱,以期符合讀者的需要。

作者簡介

陳惠馨

學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2011-2012)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2009-2012)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2007-2009)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2005-2007)
中國法制史學會第16屆理事長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立法參與 (研究計畫主持人、草案擬定召集人)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出版書籍/
《向法規範回歸之清代法制研究》
《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民法繼承編--理論與實務)
《多元觀點下清代法制》
《德國近代法制史》
《性別關係與法律——婚姻與家庭》

 修訂十五版序

本書第十五版在第一編第二章中,增加了國家考試題目有關法學緒論考題的分析,希望讓讀者了解法學緒論命題大綱在每年考試題目中的落石情形。另外,也藉由民國一〇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等考試之法學緒論考試題目,分析有關法的基本概念、公法、刑法、民法、勞動與社會法等相關命題的分布情形,希望讓讀者可以了解法學緒論考題與命題大綱之間的關係與意義。
在第十五版中,本書作者基於臺灣立法權越來越強大之現狀認為,立法委員如果認真問政,將足以跟行政權抗衡,並透過法律的訂定或修訂進而改變臺灣社會。因此,特別介紹過去十年來持續監督國會的民間團體「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並建議讀者可以透過已經開設之國會頻道,從有線及無線頻道之轉播,觀察立法院的運作情況。目前有線電視頻道與中華電信MOD可以透過123、124頻道,無線電視則可以透過21及22頻道,隨時收看立法院各院會以及八個常設委員會的議事轉播。透過這些頻道的轉播,臺灣人民可以了解哪些立委或政黨有認真問政,努力改變臺灣社會並往更好的方向發展;哪些立法委員或政黨僅是敷衍了事,不認真執行其監督政府之責任。
本書作者認為要真正落實臺灣民主,給予人民好的生活環境與條件,必須集合公民力量監督立法委員,讓立法委員落實對於政府行政權的監督並避免個別立法委員或政黨利用人民給予的權力,圖利自己或他人。而未來,臺灣社會如何透過小額捐款支持民間團體監督立法院之立法委員及各縣市議會之議員則還待全民共同思考與努力 。
另外,在第二編第十二章有關民法的部分,也特別說明了二0一七年六月立法院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於夫妻關係的影響。根據這個法律,如果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所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則未來夫妻在離婚時,彼此可以要求分配對方支領之退休金。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這個法律具有補充民法夫妻離婚效果規定之效力,因此在施行之後將影響離婚夫妻之法律關係。
根據本書作者的觀察,目前臺灣社會出現了許多關於繼承法的糾紛。這些繼承糾紛或者牽涉遺囑的效力,或者牽涉被繼承人的債務如何清償的問題,例如:張榮發先生的遺囑效力問題,牽涉繼承法的規定;而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資深製片裴祥泉先生,以代筆遺囑之方式,將其身後留下價值約一億元的遺產,包括存款及二棟豪宅,分配給邱瓈寬、楊智明及公司員工等一事,也牽涉繼承法的規定。目前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該代筆遺囑,因為見證人的資格可能有問題,因此無效。雖然本案還可以上訴,但卻說明了民法繼承編對於現代社會的影響,將越來越深刻。
本書作者認為,臺灣目前已經步入高齡化社會,而在傳統觀念下所設計之長照制度、繼承制度等,都應該進行大幅度的修改,以便於協助人民度過晚年。一個好的法律制度,可以協助人民解決生活中的衝突與糾紛,而在修改法律之前,人民有必要先了解現行法的規範。因此,本書希望能夠引導讀者認識臺灣現行法律的體制。
最後,本書作者想再次強調,臺灣法律多年來透過民間團體所推動的修法,已經逐漸讓臺灣朝向民主、法治社會,且保障人民自由與平等的法律體系。但是,面對全球化的競爭以及跟中國大陸緊張的關係,臺灣社會有必要思考如何創造一個讓人民更為獨立、自主,並有能力與對岸發展友善、互信且平等的互動及交流模式。本書希望提供讀者對於臺灣法律的基本認識,並進一步發展、創造適合臺灣社會法律制度之能力與智慧。 
 
 
陳惠馨 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世大運閉幕日
於涵碧園
 

目次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如何學習法律
第二章 法律與生活以及國家考試的關係
第三章 民主與法治在當代社會的意義
第四章 法律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
第五章 法律之制定、公布、施行與效力
第六章 法律之適用與解釋
第七章 法律與制裁
第八章 司法審判制度
第九章 臺灣司法偵查體系及刑事訴訟辯護制度
第十章 解決爭議的途徑與訴訟輔導
第二編 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
第十一章 憲 法
第十二章 民 法
第十三章 商事法
第十四章 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十五章 行政法
第十六章 勞動相關法規
第十七章 智慧財產權法
第十八章 其他重要法律
一○六~一○五年度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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