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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陰暗面:娼妓與西方社會(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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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陰暗面:娼妓與西方社會(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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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是研究西方社會娼妓問題的專著,從廣闊的歷史視野,闡述了舊約時代以來娼妓問題與社會的關係,以批判的態度在道德、法律等層面論述了這一負面現像對社會發展的影響,這有助於我們深入了解這一文明的陰暗面。本書材料豐富,立論紮實、嚴謹,是一部嚴肅的學術著作。

作者簡介

喬治.萊利.斯科特(George Ryley Scott,1886~1954),英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人類學家,英國動物學會院士,皇家人類學研究所的成員,同時服務於英國公共健康事業。一生著述頗豐,撰寫了很多關於健康、刑法等方面的著作。本書是其代表作。

名人/編輯推薦

當今世界色情業呈日趨氾濫之勢,我國對此也不再諱言,頻繁打擊毫不手軟,但難以從根本上遏制。色情業對社會乃至個人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打擊僅僅是手段之一;探討其產生、延續的歷史,從社會、道德等諸方面深入挖掘其存在的原因,有助於社會有關管理者參考。本稿通俗淺白,也適合一般讀者閱讀。

目次

作者序 5
 
第一部分文明之痛 001
第1章“非法的性交” 003
第2章被社會遺棄的人 009
第3章祭壇上的犧牲 015
第4章成為娼妓的原因 020
第5章變態者 034
 
第二部分賣淫的歷史 045
第1章把女人視作公共財產 047
第2章神廟的女兒 052
第3章基督的仁慈 060
第4章公共妓院·熱浴室 068
第5章一種必要的“惡” 082
第6章罪惡許可 088
第7章妾和“姘婦” 099
 
第三部分令人憎惡的營生 109
第1章妓院與暗娼 111
第2章業餘妓女 122
第3章上帝之懲 131
第4章人販子和皮條客 146
第5章女里女氣的男人 161
第6章短命的努力 173
第7章半心半意的偽善 183
第8章健康和道德之間 193
第9章亂交 199
人名、地名、譯名索引 206

書摘/試閱

第1章
“非法的性交”
倘若沒有對你打算研究的對像給出一個準確的定義,便著手進行研究,那將是一個重大的錯誤。在我們處理賣淫這個題材之前,先應該準確知道娼妓是什麼,這是基本前提。過去論述這個主題的寫作者在嘗試定義的時候總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保羅·拉克魯瓦把所有犯有婚外性交之罪的女性都歸類為娼妓。類似地,沃德勞在1842年將賣淫定義為“非法的性交”。另一方面,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娼妓就是那些把自己的身體臨時租借給各色人等使用以獲得金錢回報的女性,這種觀點明顯太過狹隘,過於拘泥。《韋氏大辭典》的定義也是如此:“為了酬金而出賣色相。”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歸入“賣淫”的意義範疇的本質因素應該是:在同一時期與兩個以上男人維持一種不道德的關係,且都是為了獲取利益。
區別情婦與娼妓,就像區別已婚女人與娼妓一樣重要。與一個男人共同生活了很長一段時間的女人,即使她後來拋棄了這個男人,或者被他所拋棄,並成了另一個男人的情婦,在她生活中的這個特定時期,她也不算是娼妓,就像一個離婚女人嫁給了另一個男人,也一樣不是娼妓。她此前或許是個娼妓,此後可能會成為娼妓,但對這一點並無影響。因此,把情婦包括在娼妓的範疇內,就是給賣淫一個太過寬泛的定義。實際上,這些要點在英國並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但在法國及其他一些給娼妓登記造冊的國家,這種區別就相當重要了。
另一方面,把賣淫局限於那些完全依靠濫交謀生的人,也是一種太過狹隘、太不合理的定義。因為,在數量龐大的沉湎於混亂的性關係、以此作為一種副業或兼職的女人當中,這些人只不過是很小的一部分,在很多情況下,她們也並不是為了金錢上的報酬。人們總是認為,業餘與專業之間的差別是收不收錢的差別。但歸根到底,這是一種毫無意義的差別。它罔顧了這樣一個事實:一個人,為了某種不同於金錢形式的報酬或補償,可能會樂意做某件事情,至於這件事情是不是令人不快,則無關宏旨。金錢僅僅是個符號而已。那些生活富裕的業餘妓女,總是有某種不同於純粹“利他主義​​”的“目的”。事實上,任何現金交易都必然意味著付出勞動,通俗地說,就是沒有人會白乾活。在所有文明國家,業餘妓女正在逐年增長,而且也越來越頻繁地蠶食職業妓女的領地。在任何一個體面的社會成員的頭腦裡,對賣淫的厭惡,真正在於每一宗交易中所表現出來的對性的貪欲,而並不在於它是一樁交易這個單純的事實,這種論點沒能考慮它同樣可以應用於許多被政府和教會認可的婚姻中;正如另外一種觀點——只要有現金交易發生,就必定是賣淫行為——無視這樣一個事實:很少有婚姻能夠完全避免金錢的污點和經濟利益的考量。
與法律上的定義截然不同,對娼妓的任何忠實的定義,都會把職業妓女和業餘妓女都包括在內。大抵說來,在法律、教會和公眾的裁決中,只認定那些完全靠濫交為生的女人才是娼妓。有一種頗為流行的假設:婚姻的角色排除了賣淫的可能性,而依照法律的解釋,這個假設似乎與一種倫理學或社會學上的觀點並不相符。
在對濫交的放縱中,娼妓部分地或整個地受到某種刺激的影響,這種刺激完全不同於愛情或情慾。很少有娼妓是女色情狂,儘管女色情狂可能會成為娼妓。在娼妓的職業行為中,愛的缺席也並不意味著她沒有愛的能力。有一對孿生的流行觀點認為:每個娼妓都是一座性慾的火山,能夠吸引所有的男人;與此同時,她卻沒有能力對任何一個男人感受到任何類似於愛的那種東西。這兩個想當然的推斷都是謬見。娼妓儘管可以把自己的身體租借一個又一個男人,而沒有任何情慾的感覺,但在某些情況下,正是因為她有能力感受到對一個男人的真愛,一個表面上無法解釋的事實才變得可以解釋,這個事實就是:一個娼妓通常會給自己保留一個所謂的“情人”,這種情況十分常見。
很多觀察者認為,愛情因素的缺席,是給一個女人打上“娼妓”印記的一個根本因素。有人認為,賣淫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是:女人從這樣的性行為中得不到快樂,而只是關心她能收到多少費用,作為自己提供服務的回報。
然而在我看來,快樂不快樂的問題,無論是在邏輯上還是在道理上,似乎都不能作為定義什麼是娼妓的考量。此外,能夠支持這個假說——娼妓普遍冷漠——的事實看來並不多,即使確實存在一些微不足道的事實,似乎也都是基於最不可靠的前提。我們都知道,任何一種快樂,如果經常重複,或者持續足夠長的時間,就會失去它的新鮮風味,毫無疑問,那些從業多年的娼妓,對這種性關係早已習以為常,到最後,她們能夠從中得到的快樂少之又少,甚或完全沒有。但值得懷疑的是,很多已婚婦女,在經年累月、單調重複的性關係之後,她們又能從這種行為中得到多少快樂呢。問題的關鍵在於:在她的職業生涯剛剛開始的時候,娼妓是否能從這樣的性行為中的到快樂?答案是——我敢說——十之八九她感受到了快樂。在很多情況下,她把生意和享樂完美地結合了起來,以至於她總是選擇那些既能給她金錢、又能與她共享魚水之歡的男人作為自己的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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