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序
憲法不應是祖宗遺訓
憲政正在沉淪中,還沒有中止的跡象!
民國三十六年元旦起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在經歷多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正的過程中,日益支離破碎,造成憲政權責混淆、民主制衡虛無的憲政沉淪現象!今日憲政沉淪現象,約可總結為下列七項︰
1.總統可以隨意任免行政首長,而不必經過人民同意,又若有過錯失職,「超天高」的罷免、彈劾門檻規定,均難以課其應負的憲政責任。而因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也不能在任期中,追究其內亂、外患罪以外之刑事責任,致使民調只有百分之十八或百分之九,缺乏政治正當性之「貪瀆」、「無能」總統,可以成為一個不怕天、不怕地、也不怕人民責難,有權無責之「民選皇帝」!
2.憲法第五十三條中所規定的最高行政機關首長之行政院院長卻是有責無權,可被總統隨意任免,無法持續貫徹施政理念。民國八十九年以來,隨意換了十多位的行政院院長,但國家施政亂無章法,造成狼狽當道、冗員充斥、經濟蕭條、財政匱乏、年金破產、貧富不均之危機,而使憲政日益沉淪!
3.立法失能日益嚴重化!由於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但這是民國三十六年在大陸行憲時,交通不變之時空環境規定。今日臺灣交通方便,卻還繼續適用這些老舊條文。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條規定︰「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但立法委員每年幾乎都拖到二月底或九月底才報到,將常會八個月的會期變相縮短為六個多月,以致立法院代審之法案,堆積如山!又輿論所詬病的黨團協商制度,更使改革政治、經濟、社會結構之法令,不能及時推出,妨礙了國家的進步與發展!
4.司法荒唐化的情事,層出不窮!年來發生的例子即不少,例如,徐自強案被判了七次死刑,在提起五次非常上訴、一次大法官釋憲後,被宣告無罪。又如,阿帕契貴婦團進入軍事禁區,假參訪、真登機案,全獲不起訴處分,以及日月光半導體公司被控排放有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宣判無罪等,均創下了司法的重大荒唐紀錄。
5.考試之空洞與劣庸化,相當嚴重!因憲法增修條文限縮考試院職權之規定,已使考試院幾成為行政院的考試局,但考試委員的編制仍高達十九人,日本人口數兩億多,高於我國約十倍,其最高人事官僅有三人,我國編制明顯高出許多,但其效能特別是公務人員退休養老法制「延續真貪腐之假改革」 ,引發社會許多之非議。又考試題目之與社會現實生活脫節,考用不能合一,使若干僥倖獲得考試及格的人員,在沒有良好的公職倫理教育及立法監督制衡下,很快的變成享受眾多特權的、無能與貪腐的劣庸官僚 ,多只會「發包」、「委託研究」,總是把「約聘人員」、「替代役男」、「契約廠商」或「派遣工」等,當成他們的僕役!民國一○四年八月更發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耗資鉅額公費,派遣二十二名政府官員遠至北歐出差受訓,安排透過騎馬或馬術,「與馬對話」的訓練課程,也引發社會的責難!
6.監察之失靈與無力化!對行政機關有事後究責權能,職司糾正、糾舉、彈劾的監察院,近年來,也因其首長的不務正業與主張「廢除監察院」之怪異言行,而有監察失靈的情事。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不思監察委員名位與職責而在公堂上為人洗腳、證婚。又對涉及洩密、非法監聽而被臺北地檢署起訴,並被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建請撤職的檢察總長,公然具名致贈花圈慰問,致使監察院淪為「政治交際院」,而非整頓官箴的憲政機關,也導致對黃世銘前檢察總長的彈劾案流會。又監察院對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所提之調查及糾正案,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不予理會,其也經常無可奈何,而不司積極運用其糾舉、彈劾權,以致監察機關之機能日益無力化!另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委員編制高達二十九人,與先進國家不過三至五人之編制相比,顯不合時宜,但均未見改正!
7.地方自治之敗壞,日趨嚴重!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到民國一○三年底,地方政府正式職(教)員預算員額是三十五萬兩千六百九十六人,但實際員額達三十八萬四千六百五十六人,超過正式員額人數達三萬一千九百六十人,幾乎每十個員額就有一個是非正式編制外的約聘僱人員。這種地方自治人事行政之癌變化,導致地方政府的財政日益惡化!又地方政府首長不重視行政最重要的安全行政、衛生行政、秩序行政與監管行政,卻好大喜功的大肆舉辦「放煙火」、「聽歌劇」、「辦路跑」等「逸樂行政」,導致公安、食安、災疫事件頻頻發生,為無能防範及管控。另外,建設沒有經濟效益的漁港、文物館、工業區、飛機場等許多被人詬病的「蚊子館」,也從而造成地方政府財政破產,而發生苗栗縣政府發不出公務員薪俸與年終獎金的醜聞!
民國一○四年成立的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於四月九日起至五月十一日間分別召開十場修憲公聽會,本欲處理當前的憲政沉淪現象,但因中國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基於政黨之私,相互杯葛、掣肘,使憲法修正案不能提出而讓人民無法複決修憲。這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修憲案要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始能提出,並於公告半年後,進行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選舉人半數以上,才能完成修憲程序。這是世所未見的修憲門檻。因此,在當前之政治態勢下,中國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如不能為國捐棄政黨私益,則將不能提出可供公民複決的修憲案!
又除了這超高修憲門檻以外,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也未規定人民有直接連署修憲案之權!如立法委員屈從黨意,不提出修憲案時,則將造成代議政治對人民直接行使主權之重大限制,進而變成對現時及後世子孫的民主枷鎖,有如封建帝國時代的祖宗遺訓,讓活的人被死人制定或修正的憲法所限制!
本書五版自民國一○三年八月起發行至民國一○四年八月,幾已完售。三民書局詢問是否改版?筆者以上述憲政動盪不安情勢,就歷史上,應有必要即時記述,而答允再行改版,並將本書五版發行以來的憲政動態事件,如立法院院長王金平被中國國民黨撤銷黨籍興訟事件;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建議撤換其全體黨員代表大會所通過總統候選人洪秀柱之資格案;高中生夜闖教育部,抗議歷史課綱事件;地方政府財政破產事件以及多數民眾要求修憲事件等,加以增補並評述。
又自本書五版發行以來之重要法學期刊,如憲政時代、台灣法學雜誌、月旦法學雜誌等論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釋字第七三二號,關於美河市徵地違憲案,及新制定的法律如「條約締結法」、「有限合夥法」、「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長期照顧服務法」、「教師待遇條例」、「博物館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以及新修正的法律如「司法院組織法」、「公平交易法」、「法律扶助法」、「公務員懲戒法」、「氣象法」、「審計法」等,在相關章節中補充或修訂,以求本書之新穎性。
美國開國元首華盛頓曾說,制憲者之才智並非無限,所以必須藉由修憲來改進。美國開國元勳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也說,憲法是為活人而訂,每一世代皆應有其憲法。他認為︰「一個文明社會之每一世代有權利自行選擇能增進其幸福的政府形式」的看法,以及「憲法應規定每隔十九年或二十年有一次『莊重的機會』來全盤修改」的主張,應可作為我們修憲的參考理念!本書六版序因此也特別以「憲法不應是祖宗遺訓」為題,希望能喚起民眾關心、守護憲法的決心,並深入理解修憲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林騰鷂 謹識
民國一○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