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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經濟法宗旨還應符合一定的標準。張守文教授認為經濟法宗旨須符合三個標準:獨特性標準、普遍性標準、開放性(包容性)標準。獨特性標準,是指經濟法宗旨須體現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分開來;普遍性標準,則是要求經濟法宗旨普遍適用于經濟法的整個體系,不論是基本理論還是經濟法的各個具體子部門法都須被覆蓋;開放性(包容性),意味著經濟法宗旨不僅要對現實經濟立法起指導作用,也要包容經濟法的未來發展,使其在穩定的同時具有短期和長期的指導意義。
除總體上的經濟法宗旨外,經濟法的各個子部門法也有自己特殊的宗旨。例如,在金融監管法方面,經濟立法的宗旨尤其在于維護經濟安全。經濟安全的實質在于利益安全,即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利益或行為的保障程度及遭受損害的可能性。在工業社會,人們首先追求個體經濟安全,即防范作為個體的市場主體的交易風險以及相關的財產和人身上的風險。對此,可以通過民商法上的合同法、擔保法及侵權法等制度予以安排。而在后工業社會,人們追求的除了個體經濟安全,更在于一國(或地區)整體的經濟安全或國家交往中的經濟主權安全。其中,前者主要在于防范市場風險,諸如利率風險、信用風險等,而后者則主要在于防范國民經濟運行的總體風險,如匯率風險、投資風險等。可以認為,后工業時代的經濟風險主要不是由個人造成的,而是由于市場失靈或政府失靈等多方面原因共同引發的,因此必須借助于國家干預予以調控或規制。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可以從宏觀上通過保障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之間的平衡,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同時,針對利率風險、證券交易風險等市場風險,國家可以通過法律設置市場準入、市場監管及退市制度予以規制。另外,在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法方面,經濟立法的宗旨主要在于防止壟斷,維護公平競爭,提高競爭效率;在環境保護法方面,經濟立法的宗旨集中于保護生態環境,對效率、競爭的關注度下降;在社會保障法方面,經濟立法的宗旨則著重在保護弱勢,關注實質公平。
五、經濟法制定的技術要求和原則標準
經濟法作為法的一個部門,當然應遵循法制定的一般要求和基本原則。如前述法制定的一般要求:確定性、合法性、無矛盾性、聯系性、邏輯性、有限度性、簡明性等;《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基本原則:憲法原則、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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