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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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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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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為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所編著,《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側重的內容與一般「憲法概論」略有不同,是根據作者警察憲法教學的經驗所撰述的專書。

本書《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側重的內容與一般「憲法概論」略有不同,是根據作者警察憲法教學的經驗所撰述的專書,在書中盡可能的尋找出憲法與警察的關聯性,包括法律層面的關聯性和實務層面的關聯性,來增加學員生對於憲法的興趣。

作者簡介

現職
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
國立空中大學(兼任)

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大眾傳播碩士
世新三專電影編導科

經歷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司法院司法官訓練所講座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性別平等教育訪視委員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台北教師研習中心講座
立法院國會辦公室主任
電視節目製作人
民生報記者

自序

憲法(Constitution)者,國家構成法,人民權利保障書。民主國家的憲法呈現兩個基本價值理念:其一,保障人民權利;其二,限制政府權力。換言之,保障人民權利,規範政府權力,就是制定憲法的目的。我國憲法秉持孫中山先生遺教制定,符合憲政主義的基本價值理念。

警察是代表政府執行公權力的第一線的執法者,是唯一配槍的文官,也具有法律賦予的「強制力」;警察在執行勤務時,本身即是「法律」的代表。警察依法執行任務,而一切法律的最後法源都會回歸到憲法意旨,否則任何法律或命令都是無效的;這顯示出憲法與警察的密切關係。警察應比一般人更應該具備憲法知識與素養。

此外,憲法也規範政府組織的結構,並保證人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因此,對執行公權力的警察而言,憲法具有「雙面性」。一方面,憲法是警察一切執法的「法源依據」;另一方面,憲法同時也是制約警察濫權的「基本規範」。參照實況,我國警察與其它民主國家一樣,在執行任務時,彰顯出兩項核心價值:其一,人權保障;其二,治安維護。

然而我國的立憲、行憲過程都不順遂。至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除台灣地區戒嚴、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終止動員勘亂時期後,才逐步回歸憲政精神,也才開始正視人權保障的課題。這點,特別可以反映到警察行使權力過程的變化上。
隨著政黨輪替及隨之而來的政治課題,加以人民普遍法律素養提高,讓警察是否踐履憲法「人權保障」及「行政中立」,更被外界嚴格檢視;這些都使得憲法與警察之間的關係密不可分。

作者從事警察憲法教學已近十年,從教學體會中察覺,警察如果能對憲法有更多的興趣與瞭解,相信對警察及警察工作都會有更多助益的。

本書《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側重的內容與一般「憲法概論」略有不同,是根據作者警察憲法教學的經驗所撰述的專書,在書中盡可能的尋找出憲法與警察的關聯性,包括法律層面的關聯性和實務層面的關聯性,來增加學員生對於憲法的興趣。

讓警察受到民眾的真誠歡迎,讓警察能獲得更好的保障,都可以從學習憲法與人權保障中找到答案。編著者不揣淺陋,只願能為警察憲法與人權教育略獻棉薄。並期待警察學術先進、憲法學術先進對本書不吝指正。

汪子錫 謹識於誠園民國一○二年元旦

目次

自 序
緒言 憲法沿革及架構
第一節、憲政規劃遵循中山思想
第二節、憲法更迭及歷次修憲
第一項、憲法更迭
第二項、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第三項、歷次修憲簡介及主要增修內容
第三節、我國憲法架構
第一項、憲法本文
第二項、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第四節、國考憲法科目的命題範圍
第一項、適用考試類別
第二項、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第三項、命題大綱
第四項、警察特考憲法科目題型
第一章 憲法前言及總綱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憲法前言
第二項、國體
第三項、主權在民
第四項、國民與國籍
第五項、國土
第六項、民族平等
第七項、國旗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憲法增修之需要
第二項、公民複決憲政重大變更案
第三項、兩岸人民關係法律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國旗及國父遺像
第二項、禁止殘害人群
第三項、現行領土及領海管轄
第四項、兩岸關係發展
第五項、兩岸關係的民意調查
第六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觀光
第七項、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注意事項
第一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國民一律平等
第二項、人身自由
第三項、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四項、居住遷徙自由
第五項、表現自由
第六項、秘密通訊自由
第七項、信仰宗教自由
第八項、集會結社自由
第九項、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第十項、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第十一項、參政權
第十二項、應考試服公職權
第十三項、納稅
第十四項、服兵役
第十五項、國民教育
第十六項、概括人權
第十七項、限制人民權利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項、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責任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世界人權宣言與「兩公約」
第二項、「兩公約」已成為我國國內法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不得強制蒐集個人指紋
第二項、警察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項、非關公共利益不得公開偵查內容
第四項、公務員依法行政
第二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停止適用
第二項、憲法本文
第三項、國民大會的理想功能與制憲
第四項、國民大會簡史
第五項、國民大會廢除過程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憲法「國民大會」停止適用
第二項、憲法第5次增修條文失其效力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國大代表自願退職
第二項、現代警察之父李士珍參與制憲國民大會
第三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四章 總統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總統為國家元首
第二項、總統統帥權
第三項、總統公布法令權
第四項、總統的締約、宣戰與媾和權
第五項、總統宣布戒嚴權
第六項、總統赦免權
第七項、總統任免官員權
第八項、總統授與榮典權
第九項、總統發布緊集命令權
第十項、總統處理五院爭議權
第十一項、參選總統、副總統年齡限制
第十二項、總統、副總統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項、總統、副總統任期限制
第十四項、總統就職宣誓誓詞
二、總統副總統就職誓詞
第十五項、總統、副總統缺位
第十六項、總統職權代行
第十七項、總統職權代行期限
第十八項、總統刑事豁免權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現行關於副署的規定
第二項、總統發佈緊急命令
第三項、國家安全會議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國家安全與情報分析
第二項、特勤中心安全勤務
第三項、中華民國國家安全與中國大陸的威脅
第四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五章 行政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行政院之地位
第二項、行政院首長及設置人數
第三項、行政院長產生
第四項、行政院副院長及部會首長產生
第四項、行政與立法關係
第五項、行政院會議與權責
第六項、中央政府預算
第七項、政府決算
第八項、行政院組織法制化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行政院長任命
第二項、行政與立法關係
第三項、行政機關組織及員額需經立法程序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者
第二項、直轄市警察預算標準由行政院核定
第三項、警監職務由行政院遴任
第五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六章 立法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立法院之地位
第二項、立法院之議決權
第三項、立法委員之產生方式
第四項、立法委員之任期
第五項、立法院正副院長設置與產生
第六項、立法院委員會設置及作用
第七項、立法院會期
第八項、臨時會
第九項、不得增加政府支出預算
第十項、立法院開會之列席人員
第十一項、公布法律程序
第十二項、立法委員言論免責
第十三項、立法委員不被逮捕特權
第十四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第十五項、立法院組織法制化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立法委員人數及產生方式
第二項、立法院與總統
第三項、施政報告與質詢
第四項、立法委員議案屆期不連續
第五項、立法院同意權之行使
第六項、覆議案之處理
第七項、不信任案之處理
第八項、立法院得設調閱委員會
第九項、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十項、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十一項、請願文書之審查
第十二項、黨團協商
第十三項、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
第十四項、不被逮捕特權
第十五項、立法院修憲委員會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立委入監」有無兼具「立委解職」效力?
第二項、非經立法院長同意不得進入院區?
第三項、議會保護傘
第四項、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
第五項、在立法院內的常駐警察
第六項、立法院行使同意任命對象
第六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七章 司法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司法院之地位與職權
第二項、解釋憲法、解釋法律及命令
第三項、司法院首長、大法官設置及同意任命權
第四項、法官須超出黨派
第五項、法官終身職保障
第六項、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組織法制化
第二節、憲法變遷及現況
第一項、司法院大法官
第二項、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警察機關聯繫
第二項、少年法院(庭)與警察機關聯繫
第三項、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聯繫
第四項、司法改革
第七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八章 考試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考試院之地位與職權
第二項、考試院首長、考試委員設置及任命
第三項、公務員選拔考試
第四項、應考選銓定之資格
第五項、考試院法律提案權
第六項、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第七項、考試院組織法制化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增修條文與現行規定
第二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第三項、公務人員銓敘
第四項、公務人員撫卹
第五項、公務人員退休
第六項、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認識警察特考
第二項、警察人員停職處分
第八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九章 監察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監察院之地位與職權
第二項、監察委員產生方式
第三項、監察院正副院長之產生
第四項、監察委員任期
第五項、監察院同意權之行使
第六項、監察院之調查權
第七項、監察院委員會
第八項、糾正、糾舉、彈劾
第九項、彈劾公務員
第十項、彈劾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
第十一項、彈劾總統副總統
第十二項、監察委員言論免責權
第十三項、監察委員不被逮捕或拘禁特權
第十四項、監察委員兼職限制
第十五項、審計長之設置及任命
第十六項、審計長決算審核與報告
第十七項、監察院組織法制化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增修條文與現行規定
第二項、政治獻金申報機關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第二項、監察院收受人民陳情或檢舉
第九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第二項、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省縣執行事項
第三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事項
第四項、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第五項、中央與地方爭議由立法院解決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均權制度
第二項、全民健保險由地方政府補助保險費未牴觸憲法
第三項、警察公務檢測用度量衡
第十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省自治與省民代表大會
第二項、省自治法內容
第三項、司法院審查省自治法
第四項、省自治法施行障礙之解決
第五項、省法規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第六項、司法院解釋省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
第七項、直轄市自治法制化
第八項、蒙古各盟旗自治法制化
第九項、保障西藏自治
第十項、縣實行自治
第十一項、縣民代表大會
第十二項、縣民選舉縣長
第十三項、縣議會與縣立法
第十四項、縣規章牴觸上級法規無效
第十五項、縣長產生方式與縣政府設置
第十六項、縣長職權
第十七項、省轄市準用縣之規定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省為非地方自治性質之公法人
第二項、地方制度與地方自治用詞定義
第三項、地方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第四項、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拾獲物無人認領警察或自治機關應通知拾獲人
第二項、行政文書不能送達得寄存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第十一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投票方法
第二項、選舉權年齡限制
第三項、公開選舉
第四項、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
第五項、罷免權在原選區行使
第六項、婦女保障名額
第七項、國民代表名額
第八項、創制與複決權法制化
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出與連署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公職選舉與警察任務
第二項、經由選舉投票產生的公職人員
第十二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國防目的與國防組織法制化
第二項、軍人中立效忠國家
第三項、軍隊國家化
第四項、文武分職
第五項、外交精神原則與目的
第六項、民生主義為國民經濟之基本原則
第七項、民生主義平均地權政策
第八項、發達國家資本
第九項、節制私人資本
第十項、促成農業工業化
第十一項、省縣經濟平衡發展
第十二項、貨暢其流
第十三項、金融機構受國家管理
第十四項、普設平民金融機構
第十五項、國家保障華僑經濟事業
第十六項、人盡其才
第十七項、勞工農民及女工童工保護政策
第十八項、勞資糾紛仲裁法制化
第十九項、社會保險制度及福利政策
第二十項、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第二十一項、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第二十二項、教育文化發展
第二十三項、教育機會平等
第二十四項、免納學費
第二十五項、廣設獎學金名額
第二十六項、國家監督教育文化機關
第二十七項、教育均衡發展與經費補助
第二十八項、教科文經費最低比例
第二十九項、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
第三十項、獎勵發明創造與保護文化古蹟
第三十一項、獎助教育事業或個人
第三十二項、保障邊疆民族地位
第三十三項、保障發展邊疆民族社會與生活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獎勵科學及各種產業
第二項、發展與生態兼籌並顧
第三項、扶助中小企業
第四項、公營金融機構管理
第五項、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實施
第六項、身心障礙者之保障
第七項、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
第八項、尊重軍人
第九項、教育科學文化經費
第十項、保障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文化
第十一項、離島建設
第十二項、僑民參政權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人民幣在台灣兌換
第二項、關於安置的五種規定
第三項、警察執法應尊重原住民文化
第四項、警察執勤受傷或殉職,保障子女教養
第十三章 學習自我評量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第一項、法律之定義
第二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第三項、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四項、憲法解釋
第五項、憲法修改程序
第六項、憲法施行之準備
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
第一項、移轉修憲的權力
第二項、修改憲法的程序
第三節、憲法通識
第一項、行憲紀念日及節日相關規定
第二項、法官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第三項、自治事項或法規是否牴觸應視性質分別處理
第十四章 學習自我評量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書摘/試閱

第一章 憲法前言及總綱
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
本章介紹憲法前言以及總綱,即本文第1至6條。顧名思義,總綱者,即為國家憲政的基本原則所在。在本章中,曾經過條文增修者為第5條。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文第499號稱:「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換言之,上述規定是任何修憲程序皆不可以變更的憲法基本內容。

第一項、憲法前言
憲法前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一、孫中山先生事略
國父孫中山先生,1866年10月初6誕生於廣東省香山縣(今廣東省中山市),名文;稍長,自號日新,又號逸仙,32歲時旅居日本,曾署名中山樵,世人遂稱中山先生。

19世紀末由孫中山先生領導的中國革命運動,歷經不斷的革命宣傳及武裝行動,終於在20世紀初成功推翻了腐朽不堪的滿清政府,創建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國號定為中華民國。然而中華民國的國家建設及國家發展,在後來卻一直蒙受苦難。以致於過了一個世紀之後,在21世紀時,中華民國還面臨著國家生存和國家發展的難題。

1894年,孫中山從中日甲午戰爭的戰敗中認識到,只有推翻滿清政府的統治,才是救國的唯一出路。1894年10月,孫中山懷著救國的理想,遠去檀香山,建立革命團體興中會。1895年1月,孫中山在香港成立了興中會總部。不久,在廣州建立興中會組織。

1905年8月20日,中國同盟會在東京成立,其綱領是:「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1911年武昌起義後,孫中山從美國回到上海。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南京成立,孫中山被選為臨時大總統。1912年2月12日,孫中山把臨時大總統讓給袁世凱。

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帝制,創立了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原本以為可以實現「四萬萬人作皇帝」的理想,但卻沒有料到,中國實現民主共和國家的理想,卻未見成功。由於滿清政府瓦解以後,各省紛紛宣佈獨立來支持革命行動,但事態的發展卻在後來演變出軍閥割據的分裂局面。民國初年發生袁世凱恢復帝制、張勳復辟兩次逆流事變,對於民主共和更是沉重打擊。

由於議會與政黨之間紛擾不斷,參與政治的人士及一般民眾,普遍欠缺良好的民主素養,以致於各地軍閥趁勢而起,擁兵為重。一段時間以來,社會秩序無法維持,國家也一直處於動亂中(錢穆,1980:694-700)。
孫中山先生對此一發展深感遺憾,於是在民國3年,於日本成立中華革命黨,重新制訂革命方略,確定了「訓政」及「以黨治國」的綱領。

民國4年蔡鍔在雲南起義討伐袁世凱,中山先生一面令李烈鈞參加討伐,另一面發動各省同志響應。民國5年6月袁氏憂憤而死,黎元洪繼任總統。
民國6年成立軍政府,中山先生9月當選中華民國軍政府海陸軍大元帥。民國7年辭大元帥,從事著述,發表《孫文學說》。民國8年8月創辦《建設》雜誌於上海,將《實業計畫》內容分批發表。10月改中華革命黨為中國國民黨。民國9年3月著《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

民國10年4月軍政府取消,改設中華民國政府,5月中山先生就任非常大總統。6月討伐廣西軍閥,9月全省底定,11月抵桂林,籌備北伐。
民國11年3月自桂林回師,5月赴韶關督師,北伐入江西,6月回廣州,發生陳炯明叛變事件。

民國12年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宣布世局主張,以及民族、民權、民生政策。陳炯明敗走後,2月自上海抵粵,設大元帥府;任命蔣中正為大本營參謀長;繼續北伐。

民國13年1月召開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並在廣東高等師範學校開始講「三民主義」;4月公布「國民政府建國大綱」。5月任命蔣中正為陸軍軍官學校校長兼粵軍參謀長。學校位於廣州黃埔,招收優秀青年加入國民革命軍行列,該校亦通稱為「黃埔軍校」,以校訓「親愛精誠」為黃埔精神。13年底,中山先生率同志北上,主張召開國民會議及廢除不平等條約。12月抵天津,扶病至北京。
民國14年1月病勢加重,入協和醫院接受手術,2月自協和醫院移居行轅。3月11日簽字於遺囑,12日上午9時30分逝世。大星遽殞,舉世同哀(周世輔、周陽山,1995:1-12)。

二、國父孫中山先生遺教
民國29年4月1日,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尊稱孫中先先生為「國父」;孫中山在學術思想上亦留下珍貴遺產,遺教主要包括: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三民主義等。

三、制憲國民大會
民國35年11月,召開國民大會之前,全國各地、各職業與特種團體之選舉及遴選者均陸續辦理完成,實際選舉與遴選代表名額如次:
1.區域選舉者共計770名。
2.職業團體選出者共計437名。
3.特種團體選出及遴選者共計843名。
以上合計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共2,050名。經於民國35年12月25日開幕前實際報到代表總數為1,701人。

制憲國民大會於民國35年11月15日上午舉行開幕典禮,隨即進行相關之程序性會議,28日由國民政府蔣中正主席正式向大會提出憲法草案,旋由立法院院長孫科報告憲法草案內容;隨即進行憲法草案之實質審議。大會最後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一讀修正案》,於12月21日第14次大會提付二讀。

完成二讀修正案後,主席團依議事規則規定推定孫科等12位代表為決議案整理委員會委員,負責整理憲法草案修正案之條項文句。12月25日第20次大會進行第三讀會,首先由整理委員會所推胡代表適報告整理結果。大會接受整理委員會之意見,主席于右任宣告將修正通過之憲法草案整案提付表決,在場代表1,485人,全體一致起立鼓掌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由此制定(國民大會網頁,下載日期:2010年12月25日)。

四、制憲權力來源與制憲機關
所謂的「國家權力」可以區分為「制定憲法的權力」與「憲法所賦與的權力」二者,「制定憲法的權力」屬於全體人民;「憲法所賦與的權力」就是指行政、立法、司法各權,可由國民委託議會及其他機關代為行使。由於憲法無法由全體國民親自制定,因此在民主原則條件下,透過全體國民選舉產生制憲者,也就是選出「代表」來制定憲法。我國的憲法權力來源是「全體國民」,制憲機關則是「制憲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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