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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翻譯讀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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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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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大學本科翻譯研究型系列讀本:法律英語翻譯讀本》之輯成,實望以問題為導向,基於前修時賢之既成,採擷佳勝,搜研本正,齎呈讀者,冀望讀者對當下法律翻譯之熱點問題有所了悟。本書概分七章:第一章,法律英語特點與法律文體翻譯;第二章,法律文體翻譯的基本原則探析;第三章,法律文體翻譯的相關理論概略;第四章,語言學理論視域下的法律文體翻譯;第五章,功能類型學視域下的法律文體翻譯;第六章,法律文本中典型詞句翻譯探析;第七章,法律法規漢英譯例對照與賞析。每章遴選三至四篇論文作為“選文”,文前撰述“導言”,扼要介紹選文作者及選文出處,略述選文主旨以及選文撰寫之由。後綴“延伸閱讀”及“問題與思考”,便於讀者鉤索事源,探賾索隱,希冀為所探討論題脈絡梳理有所補益。.

名人/編輯推薦

《大學本科翻譯研究型系列讀本:法律英語翻譯讀本》由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總序
前言
第一章 法律英語特點與法律文體翻譯
導論
選文
選文一 Law,Language and Tra lation
選文二 LCXical and Syntactic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選文三 Tra lating Legal Genres
延伸閱讀
問題與思考
第二章法律文體翻譯的基本原則探析
導論
選文
選文一 中國法律法規英譯的問題和解決
選文二 法律文體翻譯基本原則探究
選文三 論法律文本的靜態對等翻譯
選文四 從“翻譯法律”到“法律翻譯”:法律翻譯主體“適格”論
延伸閱讀
問題與思考
第三章 法律文體翻譯的相關理論概略
導論
選文
選文一 Formal Equivalence and Dynarnic EquiValence
選文二 Communicative and Semantic Tra lation
選文三 Skopos and Commisslon in Tra lational ActlOn
選文四 A FHnctional Typology of Tra latio
延伸閱讀
問題與思考
第四章 語言學理論視域下的法律文體翻譯
導論
選文
選文一 中譯法律文件須注意的地方
選文二 論漢英法律翻譯中的形式對等問題
選文三 法律英語解構
選文四 論法律翻譯中的語用充實
延伸閱讀
問題與思考
第五章 功能類型學視域下的法律文體翻譯
導論
選文
選文一 Legal Tra lation and Tra lation Theory:A Receiver-oriented Approach
選文二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to Interpreting
選文三 Legal Tra lation and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A Contradiction in Terms?
選文四 文本類型與法律文本
延伸閱讀
問題與思考
第六章 法律文本中典型詞句翻譯探析
導論
選文
選文一 英語法律文本中主要情態動詞的作用及其翻譯
選文二 法律英語名詞化詞語的漢譯研究
選文三 法律文件中的近義詞和同義詞翻譯
選文四 法律英語條件句的寫作和翻譯
延伸閱讀
問題與思考
第七章 法律法規漢英譯例對照與賞析
導論
選文
選文一 United Natio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選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General Provisio )
延伸閱讀
問題與思考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3.where的用法與翻譯
在英語法律文本中,可以用“if”,但卻用了where去表達的情形,通常是由于撰寫人希望文本在語體上更加正式一點,譯成“那里”絕對是錯。雖然其作用與if沒有本質上的差別,但在翻譯成中文時未必都可以譯成“如果”。在香港,與該詞對應的中文主要是“凡”,在內地一般是用“……的”句式結構來表達的,例如:
例7: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凡法庭根據第12AA條對并非被定罪的人持有的金錢資源或財產作出命令,該人可在命令作出的日期后28天內就該命令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例8:凡被告人被判處罰款,但沒有隨即繳付罰款,裁判官可命令搜查被告人。
用where替代if,在內地的有英文版本的各類法律條文中隨處可見,例如:
例9: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漢語文本中是含有“在該種情形之下,該人應當負有何種責任或應當給予何種獎懲”的條文,用where去引導其中的條件句,幾乎可收“一箭雙雕”的功效:既能恰到好處地表達原文內涵,又能使句子符合法律文體的風格。
4.when的用法與翻譯
法律條文中的條件句如果含有時間上的寓意,即是將來某一天可能會去做或會發生的事情,通常可用when做引導詞。例如:
如果一方要撤換任何董事,應向其他各方及原任董事、新任董事和合營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并說明撤換情由。
合營公司的某一方要撤換董事,不會是像上班下班、吃飯睡覺這類天天發生的事情一樣,一定是合同訂立以后的將來某時可能要做的事情,如果某一合營方需要這樣做,它有責任知會有關方并說明理由,所以用一個帶有將來時間寓意的介詞作引導詞,也未嘗不妥。
在內地的法律中,“……的”這個萬能的句式結構也可以用來表述含有時間寓意的條件句,例如:
例11: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細心辨析,我們也不難發現其中蘊含的時間寓意:法律要求,申請人將來在申請發明或者實用型專利時,同時應當提供其他一系列文件。
總之,在英文法律條文中,碰到when作為引導詞的條件句時,我們要細心辨析,不能像在普通英文中那樣一概將其譯成“當……時”;如果能確定其所引導的是條件句,以譯成“如果……”、“凡……”更為妥當。
5.in ease和in the event that的用法與翻譯
用in case以及in the event that引導的條件句,通常指不太可能或不容易發生的事件,例如:
萬一本合約的任何條款被法令或司法機構判定無效,或者有關的行政機構已經作出最終決定,整個合約不得因為這類訴訟而失效。
雖然這兩個短語在普通文體的翻譯中沒有定譯,譯成“如果”、“萬一”、“一旦”或者“若”的,隨處可見;但在法律文件中,如果撰寫人用詞嚴謹的話,以譯成“萬一”、“一旦”較為妥帖。例如:In case the house burns down,we'll get the insurance money.(萬一房子燒掉,我們會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值得留意的是,雖然該兩詞之后跟的都是一個完整的從句,但就該兩個短語結構而言,in case之后一定不可跟代詞that,再帶出一個完整的從句,如果要引出一個從句,必須直接跟在in case之后;而in the event that這個短語的構成正好相反,其中的that在較規范的法律文句中不可以省略。
此外,這兩個短語均各有一個變種,即in case of/in the event of與in case/in the eventthat不同之處是,這兩個短語之后只跟名詞,不跟從句。就翻譯而言,兩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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