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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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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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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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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憲法?行政法(飛躍版)(2013)》標注法條關鍵詞,既簡化了考生對復雜法條的繁瑣記憶,又能幫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規的脈絡,在有限的時間內提高復習效率。標注高頻考點和重難點法條,并以【難點注釋】、【對比記憶】等方式講解說明,幫助考生有選擇地掌握重點難點內容。標注相關法條和歷年真題,并針對部分法條編排【真題演練】和【出題點自測】,幫助考生學練結合。《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憲法?行政法(飛躍版)(2013)》全面收錄了目前復習司法考試中憲法和行政法所需的法律規定。

名人/編輯推薦

《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憲法?行政法(飛躍版)(2013)》由飛躍司考輔導中心編,自從2005年初版以來,已成為眾多考生必備的“掌中寶”。《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憲法?行政法(飛躍版)(2013)》編排科學、新穎、實用,且易于攜帶,檢索方便。

目次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010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8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年4月22日)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1997年8月3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2007年2月24日)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2001年11月16日)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2001年11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
問題的規定
(2009年12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
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7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
規定
(2002年7月24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
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
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04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010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
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
(2011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1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
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
問題的規定
(1997年4月29日)
附:行政訴訟管轄比較

書摘/試閱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砬機關公開砬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訶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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