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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價值學說史(全三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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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價值學說史(全三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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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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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價值學說史:《資本論》第4卷(全3冊)依據原著者馬克思原來的計劃是《資本論》第三卷。恩格斯后來曾計劃把它編成《資本論》第四卷。最后考茨基以《剩余價值學說史》為書名編成出版時,是和《資本論》一樣包含三巨卷。第一卷論述剩余價值學說的起源至亞當斯密;第二卷論述里嘉圖;第三卷論述由里嘉圖至庸俗經濟學。但它不只是一部學說史。適當的評價:應視為《資本論》的不可缺少的續篇。《資本論》考察的根本問題,是剩余價值的性質,它的起源,和它的諸特殊形態。《剩余價值學說史》考察的根本問題,也是這些。必須有后者,《資本論》才算完整。對于已經熟悉了《資本論》的人,用剩余價值學說史:《資本論》第4卷(全3冊)來補充,才能把它的思想內容最深刻地采取出來。因之,剩余價值學說史:《資本論》第4卷(全3冊)譯者,在譯完前書后,又據考茨基原版,將剩余價值學說史:《資本論》第4卷(全3冊)譯成中文。

作者簡介

郭大力(1905~1976),著名經濟學家、翻譯家。江西南康人。早期曾在廣東文理學院、廈門大學任教。新中國成立后,歷任三聯書店副總編輯、中共中央黨校政治經濟學教研室主任、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等。在上世紀30年代,他與王亞南合譯了《經濟學及賦稅之原理》、《國富論》、《資本論》等經濟學著作,獨自翻譯了《人口原理》、《經濟學原理》、《政治經濟學理論》、《剩余價值學說史》等。

目次

剩余價值學說史《資本論》第四卷:第一卷
 編者序
 第一篇 重農主義派:其先驅和同時人
Ⅰ.威廉·配第爵士
Ⅱ.達芬南
Ⅲ.諾芝和洛克
Ⅳ.休謨和馬希
Ⅴ.杰姆士·斯杜亞爵士
Ⅵ.重農主義體系的一般性質
Ⅶ.杜爾閣
Ⅷ.白奧勒第和維利
Ⅸ.亞當斯密的重農主義見解:他的翻譯者加尼爾
Ⅹ.希馬爾茲和布亞伯爵
Ⅺ.英國一位重農主義者
ⅩⅡ.訥克爾
ⅩⅢ.林格
ⅩⅣ.魁奈“經濟表”中論到的社會總資本的再生產與流通
附錄“經濟表”
A.表內的前兩個流通行為
 B.土地所有者與租地農業家間的流通
C.最后的諸流通行為
D.資本家與勞動者間的流通
E.流通所必要的貨幣量
F.由工資墊支在前商品售賣在后這一件事來說明資本利潤
 第二篇 亞當斯密和生產勞動的概念
Ⅰ.價值由勞動決定
Ⅱ.剩余價值的起源
 A.利潤
B.地租
C.資本利息
D.課稅
E.斯密勝過重農主義派的地方
F.多量勞動與少量勞動的交換
G.剩余價值和利潤的混同
Ⅲ.資本和土地所有權被認為是價值的源泉
Ⅳ.價格被分解為工資利潤和地租
A.亞當斯密的意見
 B.別一些著作家關于這個問題的意見
附錄
A.全部資本分解為工資和利潤這個問題的研究:第一設問
B.這個問題的進一步的研究:第二設問
C.資本與資本間的交換及價值變動在這上面的影響
 D.所得和資本的交換
Ⅴ.生產的與不生產的勞動
 A生產勞動被定義為生產資本的勞動
B.生產勞動被定義為生產商品的勞動
C.斯密的定義所引起的論戰
D.亞當斯密之前及其后關于生產勞動的幾種見解
1.牧師
2.商人和零售業者
3.律師醫生官吏等等
4.待救濟貧民和無業者(supernumeraries)
E.加尼爾
F.甘尼爾
G.甘尼爾和里嘉圖論總所得和純所得
H.弗里爾:亞當斯密的資本蓄積觀:生產勞動的新定義
I.洛竇德爾和薩伊
J.特斯杜·德·托拉西:利潤的發生
K.斯托齊:精神的生產
L.西尼耳
M.洛西
N.查爾麥斯和斯密的幾種見解
附錄 生產勞動的概念
剩余價值學說史《資本論》第四卷:第二卷
剩余價值學說史《資本論》第四卷:第三卷

書摘/試閱

Ⅰ.威廉·配第爵士
[近世經濟學的建立者,威廉·配第爵士(Sir William Petty),是最有天才最有創見的經濟舉研究者之一。
其所著《稅課論》倫敦l662年——這里是引用該書1679年版——有許多文句,是說明剩]余價值的起源和量計的。那些文句,雖然有一點雜亂,但在這一切散亂的文句中,很可以尋出他的主要思想來。
配第分別了自然價格和政治價格即“真的市場價格”(the true price currant),(第66頁,67頁)。他所謂自然價格,實際就是指價值,我們在這里,也就只論到這個;因為剩余價值的決定,就是依存于價值的決定。
在這個論著內,他實際是由商品包含的勞動的比較量,決定商品的價值。
“但我們在詳論租金(Rente)以前,我們必須嘗試把它的秘密的性質拿來說明,而在這樣說明時,我們不僅要就土地和房屋來說,并且要就貨幣來說。貨幣的租金,便是我們叫做利息(usury)的。”(前書第23頁)
這里所論的,是現象的基礎,不是現象自身。
“這就是價值比較和量計的基礎。但我承認,上層建筑(superstructure),在這上面發展起來的上層建筑,是極錯綜,極復雜的。”(第25頁)。
先要問,什么是一個商品的價值呢?
“假設有一個人,他從秘魯地里取得一盎斯銀帶到倫敦來所費的時間,恰好和他生產一蒲式耳小麥所要的時間相等,前者便成了后者的自然價格。現在假設有新的更豐饒的礦坑發現了,以致二盎斯銀的獲得,和以前一盎斯銀的獲得,是同樣便易,則在其他情形相等的情形下,現在小麥一蒲式耳10先令的價格,和以前一蒲式耳5先令的價格,是一樣便宜。”(第31頁)
“我們假設,一蒲式耳小麥的生產和一盎斯銀的生產,需要相等的勞動。”(第67頁)
最先,這就是“商品價格所依以決定的現實的非幻想的方法”。(第67頁)
第二點,我們要研究的,是勞動的價值。
“法律(指法定的工資率——K.)要使勞動者剛好有生活的資料;如果加倍了,他就只做了他能夠做或者說本來會做的勞動的一半;這就表示,社會已經損失這許多勞動。”(第64頁)
這一段話的意思是:如果他勞動6小時,就得到6小時的價值,他所受得的,和現在比較起來,就倍加了。因為現在他[勞動12小時]共得6小時的價值。這樣,他就會只勞動6小時了。
所以勞動的價值,是由必要生活資料決定的。勞動者所以必須生產剩余價值,供給剩余勞動,不過因為有人強迫他,利用他的全部可以利用的勞動力,但使其所獲,剛好夠維持他自己的生存。但他的勞動的貴賤,還要由兩件事決定:自然的豐度和由氣候決定的支出量(需要):
“自然的貴賤程度,取決于滿足自然欲望所必要的人手的多寡;所以,如果一個人能夠為十個人生產,則和一個人只能為六個人生產的時候比較,谷物會更便宜。并且,看氣候如何,人的支出,也有多有少的。”(第66頁)
在配第看來,剩余價值只存在兩種形態上:地租和貨幣租金(利息)。他是由前者導出后者。在他眼里,地租是剩余價值的真正的形態。就這一點說,他和后來的重農主義派是一樣的:在他的說明上,所謂租(das SulqpluS),不只是所用勞動量對于必要勞動量的超過額;即就生產者自己說,如果在他的工資和他的資本代置額以上,還有剩余勞動的超過額,那也被視為租的。
“我們假設,一個人用他自己的手,可以把一定面積的土地耕耘種植收獲好,把谷物搬進打脫簸凈,把種種必要的工作做好,并且有充分的種子,可以播在地里。這個人,在收獲中,扣下他的谷種,以及他所消費的東西,他為交換衣著物和他種自然需要品而給予他人的東西,其余額便形成這一年的自然的真正的地租。七年的平均,或許多年的平均,形成普通的谷物地租,因為在許多年內,歉收與豐收可以歸于均衡。”(第24頁)
在配第看來,實際就是這樣;因為谷物的價值,就是由其內包含的勞動時間決定,地租則等于總生產物減去工資和谷種,等于剩余勞動所依以對象化的剩余生產物。所以,地租包括著利潤,利潤也還沒有和地租分開。
配第又以同樣天才的方法,問道:
“但進一步的問題是:這種谷物或這種地租,能夠值多少英國的貨幣呢?我答道,它能值多少貨幣,就看在相等時間內,別一個完全從事銀生產的人,能夠在費用之上,剩下多少貨幣來。我們且假設,這別一個人到生產銀的國家去,在那里開采銀,把它提凈,送到前者耕種小麥的地方來,把這種銀鑄造等等。再假設,這個人用他生產銀的時間,也能求得維持生活所必要的滋養料和衣著物等等。這樣,一個人的銀,就必須在價值上,和別一個人的谷物相等了。假設前者約為20盎斯,后者約為20蒲式耳,則一蒲式耳谷物的價格,就是一盎斯銀。”(第24頁)
配第明白注意到了,在這個問題上面,勞動的差別性,是毫無關系的;在這里,成為問題的,只是勞動時間。
“假設銀的生產,比谷物的生產,需要更多的熟練,冒更多的危險,那在結果上,仍會互相歸于均衡的。我們假設,100個人生產十年谷物,另100個人在同樣長的時間內從事銀的生產;這樣,銀的純收益,將成為谷物的純收益全部的價格,前者一個相等的部分,將成為后者一個相等的部分的價格。”(第24頁)
配第這樣發現地租(在這里,是等于剩余價值全部,利潤包括在內)及其貨幣表現之后,再要進而決定土地的貨幣價值。在這點上面,他的卓越的天才,也可以看到。
“我們如果能夠決定可以自由賣買的土地(fee simple)的自然價值,那就使所能決定的,不過是使用權(USUS fructus)的自然價值,我們也會覺得喜慰。
“我們是像下面那樣研究這個問題:
“我們發現地租或一年使用權的價值后,我們就要問,若干年的年租(how many years purchase)是一塊自由土地的自然價值?若假設無限的年數,一英畝土地就會在價值上與同種土地的幾千英畝相等了。這是不合理的。單位的無限和干位的無限,是一樣的。所以我們必須假設一個更有限的年數。我的意思是指這樣的年數:這樣的年數,是一個50歲的人,一個28歲的人,和一個7歲的人,有希望可以共同活下去的年數。那就是,祖父,父親和兒子,有希望可以共同活下去的年數。普通的人都只會想到這樣遠,很少的人曾想念比這還后的事。因為,一個做曾祖父的人,會覺得他的末日太近了,照例只能有直系的三代,可以在同時活著。雖然有些人40歲就做祖父,卻也有一些人要到60歲以上才做祖父;這樣的話,也適用于其余的人。
“所以,我假定,一塊土地自然值得的年租總額,是等于這樣三種人自然可以共同活下去的年數。假設在英格蘭這樣三代可以共活21年罷,土地的價值也大約與21年的年租總額相等。”(第26頁)
配第把地租還原為剩余勞動,從而還原為剩余價值以后,又說明了,土地的價值不外是資本化的地租,那就是年租的一定額,或者說是一定年數期間內的地租總額。
實際,地租就是這樣資本化,并當作土地的價值計算的:
一英畝每年提供10鎊地租。假設利息率等于5%,10鎊就代表資本200鎊的利息;因為,如果一英畝的價值等于200鎊,5%的利息,就會在20年內,把這個資本代置(20×10)。所以,地租的資本化,要看利息率而定。如果利息率等于10%,這個地租就只代表資本100鎊的利息,或代表10年的地租總額。但因為配第在出發時,是把地租當作剩余價值的一般形態,在其內包括利潤,所以他不能把資本的利息,當作已知的前提,卻必須把它當作特殊的形態,從地租來推演。杜爾閣(Turgot)也是這樣首尾一貫的,從他的立足點進行。他用什么方法決定那形成土地價值的年租總額呢?每一個人都有意要購買這許多年的年租。多少年數呢?就看他自己可以和他的最近的后裔,共同活多少年數。依照“英格蘭”的估計,那是等于21年。所以,21年“使用權”以外的東西,對于他,是沒有任何價值的。他只支付21年的使用權的代價,這便形成土地的價值。他就是用這個含義豐富的方法,來解救他自己的困難:但重要點還是在:
第一,地租,當作農業剩余價值全部的表現,并不是從土地引出,只是從勞動引出的。那是勞動者維持生活的必要勞動以上的剩余勞動。
第二,土地的價值,不外是預買的一定年數的地租,是地租自身的一個轉化形態;比方說,21年的剩余價值(或剩余勞動),就是在這個形態上,表現為土地的價值。簡言之,土地的價值不外就是資本化的地租。
在這個問題上,配第是這樣深入了。
但從地租(那就是指土地)購買者的立足點看,地租僅表現為他的資本的利息;在這個形態上,地租成了全然不能辨別的,并表現為資本利息了。
配第這樣決定土地的價值和年租的價值之后,就能夠把貨幣租金(GeMrente)或利息,當作一個副形態來推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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